經典案例:2005年云南一起荒唐的家庭倫理案

亞里士多德在教誨門人弟子時曾經說過:“世間最大的罪惡往往不是起因于饑寒而是產生于放肆”。當一個人處在饑寒交迫的情況下,為了生存下去他可以做出很多事情,但不一定會做出惡事,可若是當他為了生存下去或者為了達到其他目的,在沒有一個正確價值觀進行引導下,那么他便會放肆自己的行為,不擇手段地做出一些不可挽回的錯事。
而在2005年的云南便發生了這樣一起荒唐的家庭倫理案,當事人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欲和貪念,放肆地對妹夫提出過分的要求后,被對方懷恨,最終也讓他死在了自己的欲望下,但卻給兩家人帶來了無可挽回的悲傷和痛苦。

2005年2月23日,就在大多數人陷入沉睡之后,云南曲靖某地警方接到一名群眾打來的報案電話,在電話中他表示自己將親姐夫給殺了。
報案人名叫高華,是當地某村村民,而被害人朱平則是他的姐夫,當警方趕到事發現場時,被害人已經沒有了任何生命體征,且身中數刀傷勢慘重,很難想象作為親屬的高華會對自己的姐夫做出這樣的事情。而在高華被警方帶到派出所了解情況后,當他將自己的經歷以及作案動機交代出來后,無不為其感到惋惜。
2004年,在當地某工廠打工的工人高華到了適婚的年齡,而在家里人的介紹下他認識了住在鄰村的趙某,在兩人交往了一段時間之后,他們便在雙方家人的祝福下舉辦了一場婚禮,成為了一對夫妻。

但那時的他沒有想到,這段婚姻一開始就帶著不幸和悲劇的色彩,而且令他感到奇怪的是,在他和趙某交往期間,娘家人非常急切地想要促成他和趙某之間的婚姻,但那時的他并沒有在這件事上多想,直到姐夫朱平從監獄中出來后,他們一家原本平靜的生活便被打破,同時,在他的追問下,他的妻子趙某說出了一段不堪回首的往事,并拿出了數十封信件。
2002年,在媒人的介紹下,趙某的姐姐和另一個村子的村民朱平相識,并在日后兩人結為了夫妻。作為上門女婿,趙某的姐姐和朱平在結婚時,趙家并沒有向朱平索要任何財物,結婚后還讓他住了進來,將其當做一家人來對待。
但朱平在住進他們的家里看到更為年輕漂亮的小姨子趙某后,便忘記了剛剛成婚不久的妻子。在隨后的一天,當趙家的父母外出料理農田中的農活時,妻子也外出上班,家里只剩下他和趙某兩人后,心生歹念的他便放肆了自己的欲望,以暴力手段強行對其實施了不法侵害的行為。

事后,朱平便出言威脅趙某,讓她不要將這件事說出去,否則他們一家便會迎來滅門之災。受到威脅后,趙某雖然沒有將此事說給家人,但在趙某選擇妥協后,朱平對她的所作所為也就更加放肆,時間久了之后,他們一家人也就發現了不對勁的地方。
在追問下,他們得知了小女兒與朱平之間的事情,但考慮到小女兒的臉面,他們一家并沒有將這件事說出去,也沒有選擇報案。2004年初,朱平因犯盜竊罪被判一年有期徒刑后,他們一家也有了喘息的機會,在這期間他們便急迫地為小女兒物色結婚對象,最終便選中了家境并不富裕,但在村民中口碑很好的高華。
在結婚前,趙某忍受不住良心上的不安,便將自己被朱平威脅的事情說了出來,隨后表示如果他接受不了,可以放棄這段還沒開始的婚姻。而高華在了解到趙某的過往后,在這段時間的接觸中他也喜歡上了對方,并且他覺得感情這件事就是以真心換真心,既然妻子坦誠相待,那么他也選擇了包容,并沒有因此而選擇拋棄趙某。

2004年5月,高華和趙某結為了夫妻,隨后趙某也搬到了高華的家里與其一同生活,就在所有人都以為趙某會擺脫朱平的騷擾和威脅的時候,在監獄中服刑的朱平也聽到趙某已經結婚的消息。
在聽到這個消息后他的情緒便異常憤怒,為了繼續威脅對方,他便讓一名獄友在出獄后以他的名義隔三差五地寫一封信交給趙某,以此來威脅對方。俗話說“臭味相投”,他的這名獄友在出獄后便添油加醋地寫下一封封的威脅信后,將這些信件以朱平的名義交給趙某,前前后后一共寫下了三十多封。
而趙某在收到這些信件后,雖然在她的身邊并沒有朱平的身影,但在精神上卻一直受到對方的迫害,而這樣的情況也讓高華對自己的妻子心疼不已,同時對姐夫朱平的行為感到了憤恨。

2005年2月,朱平出獄后并沒有立即回家,而是去找了那位獄友了解情況,隨后他便高高興興地離開,回到了自己的家里。2月23日,他根據那名獄友的指引找到了高華的住所,隨后他便將高華叫了出來,讓他立刻離婚將趙某交給他,否則就把他們一家人全殺了。
而這時,在家中處理家務的趙某聽到高華的聲音后,多年來被對方欺壓的憤怒便讓她從房間里直接沖了出來,和朱平展開了爭吵。同時,被對方無理要求惹惱的高華也與朱平吵了起來,而在爭吵中,高華氣憤之下便從家中拿出了一把菜刀,在自家院子里將破壞自己婚姻和家庭的朱平砍倒在地,隨后向警方報案,歸案后交代了犯罪經過。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高華因被害人對其家屬的無端迫害,在自己的婚姻家庭和家人的安危受到威脅時,出于義憤情緒,產生非法剝奪朱平生命的主觀惡意,隨后持刀將其殺害,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那么他的行為便構成故意殺人罪,但“義憤殺人”屬于本罪中情節較輕的情形。且高華在作案后主動投案自首并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系自首,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故,雖然在與被害人發生爭執的過程中,故意行兇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且手段殘忍,但其作案動機并非卑劣,以及被害人生前存在重大過錯,與此案的發生存在關聯。法院在審理后,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高華有期徒刑6年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