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貴州男子灌醉朋友侵犯其妻,妻子:我懷孕了,求求你放過我

古人常說的“朋友之妻不可欺,朋友之夫不可撫”,里面的“欺”字并不是欺負和欺辱的意思,而是接近的意思。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與朋友的妻子過分接近,不僅會影響朋友之間的友誼,還容易釀成誤會和鬧劇。

可在貴州卻有一名男子,不僅想要過分接近朋友的妻子,甚至還對朋友的妻子產生了非分之想。為了侵犯朋友妻子,他特意將朋友灌醉,趁朋友上廁所時,侵犯其懷孕妻子,最終釀成一樁悲劇。
2020年1月19日,貴州安龍縣龍山鎮警方接到報案,一男子打電話報警稱,自己的妻子被朋友劉海龍(化名)侵犯。警方接到報案后立刻介入調查,將受害人潘小蕓(化名)帶回派出所檢查。經檢查,潘小蕓已懷孕,且存在被侵犯的痕跡。
人證物證確鑿,民警立即對劉海龍實施抓捕。就在警方準備出動時,劉海龍卻主動來到派出所投案,原來他得知了好友高翔(化名)報警的消息,自知難逃法網的他最終決定投案自首。從劉海龍的口中,警方終于得知了事情的大致經過。
高翔和劉海龍是好友,只不過劉海龍早就對高翔的妻子潘小蕓產生了想法。為了能夠發泄自己的欲望,劉海龍在1月19日這天約高翔和潘小蕓到家里吃飯。當天早上11點,高翔帶著妻子潘小蕓和妹妹高雅找到劉海龍,一行人在劉海龍家中吃了午飯。

吃飯時,劉海龍拿出一瓶白酒和幾瓶啤酒,想勸說高翔等人喝酒。可高翔卻以妻子懷孕為由,不讓潘小蕓喝酒,隨后高翔和妹妹高雅陪劉海龍一起喝酒。酒足飯飽后,高雅準備回家休息,高翔想上廁所,便讓妻子躺在劉海龍臥室的床上休息。
劉海龍為了支開高翔,告知他自己家里并沒有廁所,想要解手只能去附近的一個公用廁所。等高翔離開后,劉海龍立刻來到臥室,對躺在床上休息的潘小蕓實施了侵犯。期間潘小蕓苦苦哀求對方:我懷孕了,求求你放過我。
可是被欲望沖昏了頭腦的劉海龍,根本就管不了這些,他只知道在潘小蕓的身體上發泄自己的生理需求。高翔去公共廁所解手,一來一回花了十多分鐘,等他回來時劉海龍早就完事并逃離了現場。
潘小蕓看到丈夫,哭哭啼啼地說出了自己被劉海龍侵犯的事實。高翔一聽老婆被自己的好朋友侵犯了,頓時火冒三丈,醉酒也消失了不少。他立刻撥通了劉海龍的電話,想要質問朋友為什么這么做?

劉海龍做賊心虛根本就不敢接電話,不僅如此他還把高翔拉黑。見劉海龍不接電話,高翔只能撥打“110”報警,將事情的大致經過告訴警方,并帶著妻子去醫院檢查身體。
經檢查發現,潘小蕓的確被人侵犯,體內還殘留男性的體液。通過警方DNA信息比對可知,該體液的DNA信息與劉海龍的DNA信息完全吻合。至此警方確定,劉海龍就是犯罪嫌疑人。
報警后,高翔通過其他朋友轉告劉海龍,聲稱自己已經聯系了警方,并決定對劉海龍實施抓捕。逃亡在外的劉海龍早就草木皆兵,得知這件事的他在經過思想掙扎后,最終決定投案自首。
到案后,劉海龍交代了所有罪行,并表示自己認罪認罰。那么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劉海龍將面臨怎樣的處罰?他是否能夠爭取到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機會?

在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中規定,QJ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侵犯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情節惡劣,構成一定嚴重情節,或造成受害人重傷死亡的犯罪分子,才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很顯然劉海龍并不構成嚴重情節,因此根據法律規定,他將面臨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不過考慮到劉海龍在案發后能夠主動投案自首,法院可以酌情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因為同樣在刑法中規定,對于自首的犯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劉海龍構成QJ罪,不屬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但依舊能夠獲得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機會。
綜上所述,當地法院下達一審判決,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劉海龍有期徒刑4年零六個月。除此之外作為受害人,潘小蕓還有權向劉海龍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劉海龍賠償精神損失費和其他費用。

劉海龍作為一個典型的好色之徒,為了滿足內心的欲望,連道德和法律都可以置之不理。即使知道潘小蕓已經懷孕,任然對其實施侵犯。或許對于這種人,只有坐牢才能讓他深刻反省自己的過錯。
俗話說“朋友妻不可欺”,對待朋友的妻子不僅要保持距離,還要待之以禮。正所謂“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動”,任何與朋友妻子過分親近的行為,都不符合禮儀,也容易引發悲劇。至于那些對朋友妻子起邪念的人,最終必然會受到懲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