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留遺囑500萬全給女友,父母拒絕兌現,武漢法院判了

在影視作品中,豪門之中人員聚集最多的時候就是在爭奪遺產的時候,為了房產、資金、產業等各種權益,繼承人之間往往爭得頭破血流,這種情況下,被繼承人的遺囑顯得尤為重要。
對于普通人來說,遺囑其實是一個非常遙遠的東西,一來是財產沒有多到需要專門立遺囑去分配,二來是被繼承人之間也沒有那么多勾心斗角,按照約定俗成的分法就可以將遺產分配妥當。不過關于遺囑的糾紛向來不少,武漢江漢法院審理的一起有關500萬遺產的案子就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男子留遺囑500萬全給女友,父母拒絕兌現,武漢法院判了。

在本案中,被繼承人高某在40歲的時候因病去世,病故前一直沒有結婚,無兒無女,身為獨生子受到了父母一輩子的疼愛,但是在臨終前,讓他最為掛念的人并不是父母,而是他交往了兩年的女友阿芳(化名)。
高某的病并不是突然得來,而是因為惡習沉積了太多年,最終查出來的時候已經是晚期,只能每天在醫院接受治療。整整1年多的時間,高某每天都只能躺在醫院通過窗戶觀看外面的世界,在這個陰冷的地方將生命一點一點耗盡,這個時候阿芳一直陪在身邊。
在他病重的那幾百個日夜里面,阿芳每天天一亮就要醒來觀察他的體征數據,一旦發現異常就要第一時間報告醫生;晚上一直是她在守夜,為了給高某補充營養,她每一天白天都會回家做補品給高某送過去,這種無微不至的關心和愛護使得高某十分感動,同時也十分遺憾自己不能陪伴她走完接下來的日子。

于是在生命的最后關頭,他提筆寫下遺囑,將自己名下價值400萬元的房產和100萬元現金以及一輛奔馳車全部留給阿芳,父母的名字一筆都沒有提及。
高某病故之后,阿芳幫著操辦了后事,這一點高某的父母也十分感動,她對兒子的關心和照顧他們也都看在眼里,但是當得知高某將所有遺產都留給了阿芳之后,老兩口瞬間感覺到了憤怒,并不愿意承認這份遺囑的有效性,拒絕兌現。
老兩口的情緒可以理解,因為高某名下這套價值400萬元的房產就是他們倆用了一輩子的積蓄買的,給兒子買這套房子的時候就是為了讓兒子有個安穩的居所,他們倆也不用再四處租房子住。假如這趟房子都已經送給了別人,他們倆該怎么辦?
從情理角度來說,獨生子亡故,遺產卻一分錢都不給父母,這確實讓人難以理解。假如這份遺囑就此生效,高某父母在沒有孫子孫女的情況下該如何度過后半生還不知道,所以問題的關鍵所在就是這份遺囑是否真的具有法律效益。

在我國,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都沒有,按照法定繼承。
這也就是說遺囑在進行遺產繼承時具有極大的作用,在一份具有法律效益的遺囑面前,所有的繼承關系都需要后退一步。判斷一份遺囑是否有效,首先要確認的就是遺囑內容是否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愿,只要是表達了其真實意愿,書面形式的遺囑一般就具有法律效益。
如果是口頭遺囑,則立遺囑時需要至少兩位以上的公證人,并且公證人必須與遺產利益沒有直接關系。在司法實踐中,不具備法律效益的遺囑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訂立遺囑的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遺囑內容是在受欺詐、脅迫等情況下所立;遺囑是他人偽造的;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經過法院查明,高某的遺囑確實為本人親筆所寫,意思表明真實完整,具備法律效益,可以視為分配高某遺產的重要準則。不過此案十分特殊,法官認為,在審理此案時不僅需要依照遺囑意愿,也需要根據人情常理來進行定奪。
這份遺囑雖然真實表達了高某在臨走那一刻的意愿,但是他將父母置身事外,對父母接下來幾十年可能面臨的苦難不管不顧,有悖人倫常理,不符合我國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以法官對高某父母雙方和阿芳進行了多次調解,試圖找到讓雙方都滿意的折中方案。
經過5次調解之后,雙方終于達成了一致意見,最后判定高某名下的房產歸父母所有,他的100萬元存款以及奔馳車歸阿芳所有,同時高某的父母還需要補償阿芳60萬元現金。
由于高某的父母最關心的就是這套房產,最擔心的也是自己老了以后的住所問題,所以對這一結果都沒有異議,阿芳也同意了這種分配方式,此案告結。

法律并不是冰冷無情循規蹈矩的,法律的根本宗旨還是為人民服務,為維護人們的權益服務,冰冷的法條背后實際上都是對溫情的守護,高某這一起案子就是最典型的代表,是法律的嚴肅與人性的溫暖相結合的成功案例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