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月收入2000,兩任妻子樓上樓下住,水火不容吵成一鍋粥

“我一開門,她就沖進來開始打我,雖然后面擦藥了,但是在臉上還是留下了很多的小印子”
多數夫妻在辦理離婚之后,便會立刻分開,重新開始各自的生活,不過有一部分夫妻即使離婚了,但是出于為了孩子等目的便選擇了“離婚不離家”。而在湖南,有這么一對夫妻,他們兩個人在離婚的時候,鬧得有些僵且又沒孩子,可是他們依舊選擇住在同一棟樓房里,這又是怎么回事呢?

先后娶了兩任妻子
老湯是湖南長沙人,性格較為沉悶,而他的妻子,小陳則是一個活潑開朗且又大方的人。兩個人剛結婚的那會兒,老湯對小陳很滿意,因為小陳是一個能干的人,能夠把所有的事情都打點的十分妥當。
可慢慢的老湯便對小陳有了意見,他想要一個乖乖待在家,專心照顧家庭的女人,而小陳則是一個“想同時兼顧事業與家庭”的女人,兩個人沒少為此而爭吵,一言不合,老湯還會對小陳家暴。
需要注意的是,家暴屬于犯法行為,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當我們在遭受到家暴的時候,可以走法律的途徑,讓實施家暴之人得到懲罰。

而這起事件中的小陳因為無法忍受老湯的家暴,選擇了離婚,在離婚之后,小陳專心的打拼自己的事業,很快便小有成就。而老湯則又重新娶了一個聽話乖巧的妻子,楚楚,并生下了屬于他們的孩子。
按理說,老湯有了孩子應該高興才對,可他與妻子卻滿臉愁容,根本高興不起來,因為老湯每個月的工資只有2000,根本無法支撐起這個家,于是兩個人在經過一番討論之后,便決定把一樓的門面出租出去,可是沒想到,這一決定竟然引起了小陳的不滿。
雙方多次為此事發生爭執,鬧得不可開交。按理說,小陳已經是老湯的前妻了,老湯與現任妻子的決定與她無關,可她為什么對這件事的反應這么大呢?其實這件事得從她和老湯準備離婚時說起。

兩任妻子同住在一棟樓
在小陳與老湯準備離婚時,他們對夫妻共同財產—一棟樓房進行了分割,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入獎金等,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于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小陳得到了3樓以及1樓的一半,剩下的則歸老湯所有,正因如此,所以兩個人即使離婚了還是依舊住在同一棟樓里,是樓上與樓下的關系。剛開始,楚楚對于這件事并沒有特別大的意見,因為她覺得老湯與小陳已經離婚了,此后也不會再有關系。
可慢慢的,她便開始在意起來,因為小陳能賺錢,把3樓裝修的十分好看,而她與老湯因為沒有錢,不能裝修4樓,所以4樓一直都是簡陋的毛坯房。再加上小陳長得又漂亮,又有不少人追,再看灰頭土臉,被生活差點壓垮的自己,她便生出了自卑之情。

同住在一棟樓,3樓是漂亮有錢的前妻,4樓是灰頭土臉的現任妻子,這要是讓旁人看到了,不得在背后說三道四嗎?于是她便想把出租一樓,改善家里的經濟條件。對于這件事,小陳自然不樂意,因為一樓有一半是在她的手里,楚楚這樣做,就是沒有把她放在眼里。
楚楚和老湯很生氣,覺得小陳已經過得那么好了,卻依舊要爭1樓的一半,讓他們沒有辦法賺錢,改善生活。于是他們便來到了3樓,砸小陳家的家具,隨后又對她大打出手,小陳被打了之后,非常生氣,她對于老湯與楚楚的幸福生活本就有所怨恨,于是便也與他們動起手來,三個人的關系也越來越差,發展到最后,小陳與楚楚已經水火不容了,經常吵架。
眼見事情無法解決,他們便找到了法院,而法院表示會給他們一個公平公正的解釋。筆者認為,這件事情走到如今的地步,與這3個人都有一定的關系,首先老湯與小陳在離婚的時候,雙方本身就鬧得有一些不愉快。按理說,這個時候如果兩個人能夠徹底分開,“眼不見,心不煩”的話,或許這件事還不至于那么的糟糕。

可是他們兩個卻依舊選在住在同一棟樓里,雙方的心中本就有怨氣,如今又“抬頭不見,低頭見”,再加上生活水平的差距又大,心中難免會生起一些怨恨。而且在離婚的時候,一樓的一半確實分給了小陳,這便表示這是小陳的東西,老湯與楚楚強行要將它出租出去的行為確實不對。
而且這3個人還有一個明顯的錯誤,那便是互相毆打,兩敗俱傷。若是此事一開始,三個人便去法院的話,用法律的途徑來解決這件事情,那么他們三個人便不會因此而受傷,這件事也不至于走到如今的這種地步,所以在遇到事情的時候,一定要冷靜看待,理智的去解決,不能夠采用暴力的方式。
同時在這起事件中還有一個關鍵的人物,那便是小陳的前夫,楚楚的現任丈夫,老湯。老湯是這兩個女人最親近的人,他要做的便是如何平復小陳的怒氣與楚楚的怨氣,如果他愿意從中進行調解的話,這件事或許能夠得到很好的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