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少年騎車撞倒老人致其身亡,家屬索賠82萬,法院:支持索賠


15歲初中少年騎電動車帶著同學去朋友家玩耍,由于車速過快,撞倒一個老人致其身亡。老人家屬向兩小孩監護人索賠82萬,法院這樣判......
案情回顧
2021年1月某個周末,正在讀初二的阿豪(14歲),因為周末放假在家很無聊,于是就騎著一輛電動車(涉事車輛)去找同學阿勇玩耍。

阿勇是阿豪的同學,比阿豪大一歲。阿勇騎著電動車,阿豪則坐在后座上。兩人計劃去阿勇姥姥家玩耍,阿豪沒有異議,阿勇帶著阿豪就出發了。
途經一個路口,由于車速太快,阿勇來不及剎車,撞上了一個老人(楊某)。楊某當場被撞得暈倒在地,阿勇撞到人后,他和阿豪趕忙報警并撥打了急救電話。楊某的年事已高,受到撞擊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趕到現場后,向阿勇和阿豪了解了相應的情況,作出了責任認定,阿勇在此次事故中負全責。認定阿勇全責的理由有二,其一阿勇15歲尚未達到電動車駕駛年齡;其二阿勇違規帶著阿豪。
楊某的家屬處理完楊某的后事,將阿勇、阿豪的監護人一并告上法院,索賠82萬元。
本案中,涉及到了哪些法律問題?
律師說法
1、阿勇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一般來說,騎電動車撞死人,屬于交通肇事。但是,本案中,兩個被告都未滿16周歲。
《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等嚴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阿豪和阿勇,案發時一個14周歲,一個15周歲,均未滿16周歲,且所犯的罪行不在法條規定的嚴重犯罪范疇內。所以,二人都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2、阿勇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嗎?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阿勇違規駕駛電動車撞到楊某,與楊某死亡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所以阿勇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過,由于事發時,阿勇僅15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其財產不足以完全賠償時,由其監護人補足不足部分。未成年人本身沒有財產的,全部由監護人承擔賠償;并且,該賠償責任屬于無過錯責任,就是說即使監護人盡到了監護責任,沒有過錯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阿勇的監護人很顯然沒有盡到監管職責,沒有教育阿勇不能騎電動車,存在著失職行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3、阿豪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從現實的因果關系來看,阿勇駕駛的電動車屬于阿豪的監護人。阿豪的監護人,沒有盡到監管義務(教育阿豪不能騎電動車),阿豪在出借電動車給阿豪時,應該考察阿豪是否具備駕駛資格。基于阿豪沒能力考察,因此考察義務就歸于阿豪的監護人。
本案中,阿豪背著家屬將車騎走,并借給了阿勇。阿勇駕駛電動車引發了事故。因此,阿豪的監護人也要承擔一部分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支持楊某家屬的索賠,判決阿勇監護人承擔60%賠償責任,小豪監護人承擔40%賠償責任,兩人共同賠償82.42萬元。
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并不是原告主張賠償多少,就賠多少。關于死亡賠償金,法律上有專門的計算方式。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對此案,你們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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