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2021年,烏魯木齊一樁荒唐的家庭倫理案

女子到了十三歲左右便是出落得亭亭玉立之時,在古代,人們用“豆蔻年華”來形容這一美好年紀,保護著少女的純潔與無暇,時至今日,一說到“豆蔻年華”,人們心間還是會泛起一種青澀而美好的感覺。
本是自由生長而又純真的年紀,有些人卻用自己低劣的品性將其玷污,2021年,烏魯木齊一男子傷害了一名13歲的女孩,引發了一樁荒唐的家庭倫理案,更加讓人感到驚奇的是他們兩人之間的關系原本是“公公”與“兒媳”。

小花的家庭十分貧困,父母沒有文化水平也沒有真知遠見,明知家庭條件已經十分艱苦卻還不斷養育孩子,這使得一家人的生活質量越來越難以保證,這種時候,父母認為給女兒找一個好人家是個不錯的選擇。
在父母看來,女兒反正是要嫁人的,只要給她找一個條件相對富裕的人家,她的生活質量也會直線上升,他們的出發點或許是愛,但是對于小花來說,這種隨意的安排其實剝奪了她對于人生的選擇權。
在父母的安排之下,他與施佳格(化名)的兒子小明成為了朋友,經過幾次來往,兩家父母都認為這門親事可以落定。小明年齡也不大,對于婚姻大事沒有自己的想法,所以真正做主的人其實是施佳格,他看著小花稚嫩的面龐屢屢出神,忍不住流露出對這個未來兒媳婦的喜歡。

小花的長相相較于同齡人較為成熟,所以她的父母在找媒人時,謊稱她已經18歲,已經到了可以成親的年齡,但是事后在于施佳格進行交談時,小花的母親明確告訴過他女兒其實還只有13歲,所以兩家可以先將婚事定下來,過幾年再結婚,施佳格表示同意。
當時他還表現出了對小花的關切,邀請她到自己家里做過幾次客,對于自己將要面臨什么樣的生活,小花全然不知,但是她知道自己小明的家庭條件比自家好,她要是與他生活在一起,可以吃到很多以前吃不到的東西。
婚事很快就定好了,為了表示對未來兒媳婦的重視,施佳格在2021年7月2號這天帶著小花從烏魯木齊出發到庫爾勒市購買金器。小花對這一趟未知的旅途充滿了期待,車開到一半的時候,施佳格突然對她說了一些讓她感到十分害羞的話。

她不知道怎么接話,施佳格卻完全沒有停下來的意思,言語之間滿是不正經的暗示,即便小花未經人事也聽出來了其中的意味,滿臉通紅坐在一邊不敢說話。
又開了一段時間之后,施佳格的手腳也開始亂動,不間斷做出讓小花感到害怕的動作。隨后車輛往吐魯番市方向行駛,行駛至省道301線23公里至22公里處時,施佳格找了一個戈壁灘將車停了下來。
這里并不是市里,小花非常清楚這一點,但是附近荒無人煙,她想要下車也不知道怎么開門,只能祈禱眼前這位叔叔不要傷害自己。可是施佳格并沒有感覺到她心里的害怕,在車上狹窄的空間內,他對小花進行了QJ。
在那之后他就像無事發生一樣帶著小花去買金器,為了讓小花完全放松戒備,他還買了幾件好看的衣服給她,但是小花的腿一直都在發抖,車上的經歷讓她難以忘卻,回家之后她立馬撲進母親的懷里痛哭。

聽完女兒的經歷之后,母親感到十分憤怒和后悔,她為自己沒有把好關而自責,完全沒有想過自己的“親家公”居然是這樣一個人面獸心的敗類,隨后她與丈夫帶著小花一同報警。
提取了相關證據之后,警方確認小花確實受到了傷害,醫院給出的鑒定也顯示小花之前確實是處子之身,施佳格的粗魯行為已經造成了她的身體受到損傷,需要接受治療。
面對警方給出的證據,施佳格不否認自己確實對小花有逾矩行為,但是他反復強調自己并不知道小花未滿14歲,甚至提出他一直覺得她已經有18歲了,所以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傷害,應當減刑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確實出現過因為受害人穿著打扮都特別成熟,難以分辨實際年齡所以對行為人酌情予以減刑的案例,但是在本案中,這種說法是不成立的,因為小花的母親早就告訴過他小花的實際年齡,從小花的處世也能看出她年齡不大,施佳格這一說法站不住腳。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QJ論,從重處罰。JY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施佳格的行為就是傷害幼女,情節嚴重,法院在審理之后判處他有期徒刑五年。這一案件告一段落,小花的父母也因此打斷了將女兒嫁人的想法。

在此案中,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地方,小花此時13歲,就算這時候她已經和小明結婚了,兩人的“洞房花燭夜”也會成為小明的“犯罪之夜”,因為不管他與小花是什么關系,不管小花是否自愿,只要她未滿14歲,小明這種行為就是違法的。
婚姻不是兒戲也不是交易,小花因為父母的差池受到了莫大的傷害,這是一個悲劇,但愿悲劇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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