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自首不代表一定能減輕刑事處罰

在影視劇中經常能夠看到,派出所審訊室里張貼著“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八個大字。事實上,在我國《刑法》中的確有相關規定,對于自首、認罪認罰的犯人,法院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甚至可以免除處罰。

但在現實生活中也有一些個例,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主動投案自首,結果仍然被判處了最嚴重的處罰——死刑,這是為何?難道自首還不能保證一定可以從輕處罰?
事實上,自首和減輕處罰并不存在一定的關系,自首也不代表著一定能夠減輕處罰。對于那些窮兇極惡的犯人,就算自首也難以減輕其罪孽,法院自然不可能對他們從輕處罰, 給他們出獄后再次作案的機會。
案例回顧
2019年12月27日,北京市民航總醫院發生了一樁駭人聽聞的醫鬧案。醫院醫生楊某,被一名病人家屬持刀當場殺害,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后沒有選擇逃離,一直等到分區民警趕到并被控制。經過法院審理,認為犯人構成自首,可最終還是被判處了死刑,這是怎么回事?

孫文斌,1964年出生于北京朝陽區,他只有初中文化,常年游手好閑不務正業。熟悉他的人都知道,孫文斌為人固執,脾氣暴躁沖動,雖然是個孝順母親的大孝子,但容易偏激、沖動行事。
2019年12月,孫文斌的母親突發疾病,被送到了就近的民航總醫院進行治療。按理來說,病人被送到醫院后,應該先進行檢查,確定病因后才能進行后續治療。可孫文斌和其他家屬拒絕任何檢查,只同意對母親進行靜脈注射。
無奈之下,負責接診的楊醫生便對孫文斌的母親進行了靜脈注射。結果可想而知,孫母的病情連續數日不見好轉。孫文斌和其他家屬反將責任歸咎到楊醫生的頭上,認為楊醫生存在醫療失誤。楊醫生向孫文斌多次解釋,聲稱這一切都是因為治療方式單一,沒有對病人進行檢查導致的。
可孫文斌聽不進楊醫生的話,認為楊醫生給母親檢查身體,就是為了騙錢。而孫文斌家本就經濟條件不好,導致孫文斌對楊醫生產生了怨念。眼看母親的病情沒有好轉,孫文斌心中產生了一個大膽且邪惡的念頭,他要找楊醫生實施報復。

12月8日,孫文斌回到家中拿了一把尖刀,并到處揚言要讓楊醫生付出代價。對此楊醫生并沒有在意,她以為孫文斌只是在開玩笑。更何況楊醫生問心無愧,這件事的責任并不在她。可誰也沒想到,12月24日這天,孫文斌竟然真的做出了傷天害理之事。
這天下午六點,楊醫生正在急診室工作,忙得不可開交的她幾乎沒有時間休息。可正當她準備給下一個患者進行檢查時,突然一個男子沖入診室,舉起手中的尖刀,狠狠地刺向楊醫生的脖子。連捅數刀后,楊醫生倒地不起。
一旁的醫生和患者見狀,連忙拉開孫文斌,并將楊醫生送去治療。可即使如此,楊醫生最終還是因為傷勢過重不治身亡。好在孫文斌始終沒有離開醫院,警方接到報警趕到后,將其帶回派出所拘留。
法院在審理時認為,孫文斌雖然屬于自首,但他的手段殘忍,情節嚴重,釀成了嚴重后果,且威脅到了社會安全。因此即使孫文斌有自首情節,法院最終還是判處其死刑,并剝奪政治權利終生。

律師說法
從孫文斌的結局不難看出,自首和從輕處罰不是互相等同的關系,自首不一定能夠從輕處罰,從輕處罰的原因,也不全是自首。其實早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檢察院共同發布的指導意見中就有規定,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在量刑時,不僅要考慮到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也要根據案犯具體情況,對情節、社會危害度和案件性質進行區分。一般情況下,被告人自愿認罪、真誠悔罪并取得諒解的,法院可以從寬處理。
《刑法》第六十七條也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但這并不代表著,所有自首的犯人都能夠減輕處罰。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法院應該慎重量刑,即便犯人有自首情節,也不能夠輕易從輕或減輕處罰。

孫文斌殺醫案就是個典型的例子,2019年12月8日,他就對外揚言要殺醫報仇。由此可見,孫文斌是有預謀的故意犯罪,且嚴重危害了公眾安全,屬于特別惡劣的暴力犯罪行為。對于這種犯罪嫌疑人,自首不足以減輕其罪惡。
因此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最終決定,依法從重處罰,判處孫文斌死刑。既是為了還楊醫生一個清白,也是為了防止孫文斌獲減刑后將來出獄再度威脅公共安全。
綜上所述,自首和從輕處罰雖然有關系,但并沒有絕對的聯系。如果想著犯罪后只要自首,就能夠被從輕處罰,從而為非作歹,肆意妄為。那么等待他的,必定是法律的重錘出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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