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9歲男童開門,被3名陌生人從家中拖走,30分鐘后回來渾身顫抖

熊孩子的一些行為確實能夠把人氣得七竅生煙,恨不得把熊孩子揍一頓,但成年人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在處理事情上更應當文明,懂得哪些事情是不能做的。
然而在2021年11月14日,杭州的沈某家卻闖入了不速之客,當時家里面有一個老人和兩個孩子,老人是沈某的岳母,兩個孩子分別是沈某9歲的兒子小剛和年幼的女兒。

不速之客分別是兩男一女,都是成年人,女人剛踏入沈某的家,便把一個平衡車扔在了小剛的面前,態度不善,問小剛是不是拿了她的平衡車,小剛多次回答道不是自己拿的,但女人卻認定是小剛拿了她的平衡車,怒罵道:“就是你!就是你!”
小剛的外婆不知情況,但看到女人兇神惡煞的樣子,也是把外孫護在了身后,詢問出了什么事情,女子的語氣依然帶著怒氣,說自己的平衡車在幾小時前不見了,調取監控后發現小剛和另一個男孩碰過平衡車,而且因為小剛有一件橙黃色的衣服,便認定小剛碰了她的平衡車,故意丟在了一樓。
小剛的外婆也急,外孫女則被這邊的聲音嚇到,大哭起來,老人分身乏術,認為幾個大人不會為難一個孩子,而且小剛也說是別人拿的,便進入了房間去安撫哭泣不止的外孫女,結果老人出來時,卻發現外孫不見了。
半個小時,小剛回到了家,但老人依然沒有放松下來,因為外孫的情況瞧著不太對勁,渾身顫抖,一個人坐在沙發上一句話,外婆問他發生了什么事情,是不是被欺負了,小剛也不回答,老人只好打電話給了沈某夫婦,將剛才發生過的事情告知了女兒和女婿,并且認為外孫的異常與那3名陌生人有關。

沈某夫婦自然是關心兒子,連忙趕了回來,了解到出現在他家的三名陌生人分別是物業的一名工作人員以及小區的一對夫婦,但物業的工作人員并沒有告知沈某小剛在被他們帶走的半小時內發生了什么。
不過沈某夫婦相信自己的兒子不可能做出隨意拿別人東西的事情,那對夫婦肯定是沒有了解過事情的真相,就不管不顧的找上門,而在母親的安撫下,小剛逐漸從恐懼的情緒中緩和下來,告訴母親,有人在電梯里恐嚇他,說他是小偷,要警察抓他去坐牢。
原來小剛說是另一個孩子拿了平衡車,那對夫婦見小剛的外婆進到另一間房間安撫哭泣的女孩,便蠻橫的把小剛拉走了,讓小剛帶她去找另一個孩子,但小剛被他們惡狠狠的態度給嚇著了,不肯去,而在電梯內,小剛遭到了他們的威脅,逼迫小剛說出自己的名字和學校班級。
顯然,幾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違法,構成侵權,一方面,物業的工作人員在沒有經過業主的同意下是不能擅自泄露業主的個人隱私,在該起事件中,那對夫婦將小剛帶走,物業的工作人員就在一旁,卻沒有任何阻止的行為,是失職的,沈某夫婦作為小剛的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物業道歉并給予經濟賠償。
另一方面,不經監護人同意帶走孩子,屬于拐騙違法行為,嚴重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沈某夫婦報了警, 結果對方還在業主群中聲稱兩個孩子私自拿了平衡車,雖然名字中間打了*號,但通過威脅小剛獲知了他的班級信息,對方在業主群中進行了公布,還表示家長管教一下。
然而經查明,小剛并沒有拿她的平衡車。那對夫婦在未知事情的真相下如此對待一個九歲的孩子,是非常不可取的。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另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但即使事情的真相水落石出,然而那對夫妻卻是“得理不饒人,無理爭三分”的態度,只是輕飄飄的說了句“不好意思,車不是你家小孩拿的”,并沒有向小剛道歉,還表示那天為了這事耽誤了時間,連晚飯都沒有做。
顯然,這對夫婦對相關的法律知識一無所知,甚至沒有意識到這是個法治社會,縱容自己的行為,以為只要自己足夠蠻橫,別人就拿他無可奈何,而沈某夫婦是可以走法律程度,讓這對夫婦深刻的明白,未成年人受到法律的保護,以文明人的手段教違法的夫婦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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