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男童被拐1050天,人群中一眼認出親爹,跑上前緊緊抱住不撒手

2011年大年初一時,湖北潛江人彭高峰在網絡上寫了這樣一首詩:“丟子如丟魂,失子如失命,想子如想瘋,盼子如盼明……愿骨肉父子,祥兔喜相逢。”這是有感而發,大年初一的前一個晚上是除夕夜,原本是闔家團圓的日子。他卻只能撫摸著兒子的照片暗自落淚,三年前,彭高峰的兒子小樂被人拐走了。
當時彭高峰在深圳光明新區公明鎮開了家電話超市,夫妻倆一起在店里忙活,既可以賺錢又可以帶孩子。他們的兒子小樂生于2005年,乖巧可愛,然而2008年3月25日卻丟了。那天,超市的生意很好,來了許多顧客。彭高峰夫婦倆忙得腳不沾地,便讓兒子自己在一旁玩耍,平日里他都是這樣度過的。

誰知這一天等顧客走后,彭高峰剛想抱抱兒子,卻不見孩子的身影。他們頓時慌了,在周邊四處尋找都沒找到,無奈之下報了警。警方查看該超市附近的監控發現,有個身高一米七左右、身穿黑夾克的男子,趁彭高峰夫婦不注意強行抱走了三歲的小樂。孩子拼命掙扎,可小小的他只有微弱的力氣,怎么擰得過一個成年男性?
隨即兩人消失在人海中,兒子的突然消失,讓這個原本幸福的家庭瀕臨崩潰。為了尋找兒子,彭高峰不放過任何線索,電話超市外懸掛“尋親子、懸賞十萬”的燈箱和橫幅。還在網上開起了“尋子博客”,許多記者聽了他尋子的感人事跡,紛紛采訪報道。萬幸的是小樂長得很有記憶力,眉眼很寬,三歲就像個大孩子。

讓人看了一眼就能記住,加上孩子的照片被廣泛轉發,真有人找到了。那是2011年2月1日,大年二十九晚上,彭高峰接到一位大學生的電話。對方稱回到江蘇邳州老家探望親戚,看到一個孩子很像照片上的小樂,起初彭高峰并不抱希望。因為這三年總有人跟他說找到了孩子,其實都是騙他的,一次次的線索成了失望。
但有線索還是比沒有好,所以他還是加了對方,很快那位大學生發來一張照片。彭高峰一看就懵了,這不就是小樂?他立即打電話給當地派出所,警方決定馬上去徐州找孩子,深圳警方與當地警方接洽后順利找到孩子家。看到正在玩耍的孩子,跟照片里的真是很像,遂將孩子及養母一同帶回公安局。

此時彭高峰也到了公安局,正坐在臺階上哭,一看見孩子就撲了上去。警方怕嚇到孩子,趕緊將其抱去另一個房間,還沒等詢問。孩子自己開口了:“那個哭臉的男的,是我爹爹。”他就是小樂,雖然被拐三年,卻還記著親生父親的模樣。據小樂養母介紹,從深圳抱走小樂的就是她丈夫,因為他們家只有一個女兒所以才抱了個男孩養老。
因為自家沒有兒子,便拐走別人的孩子,以別人的痛來成全自己的幸福。于道德層面來說自私至極,于法律層面來說已然違法,其行為已經構成拐騙兒童罪。這兒要說一下拐賣與拐騙的區別,拐賣指的是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中轉的行為,構成要件在于出賣。拐騙有所不同,這類是帶走了孩子并未販賣,主要是為了收養或使喚、奴役。

兩罪的嚴重程度不同,處罰也有所不同,《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相較拐賣,拐騙的處罰要輕得多,不過這兩者本質上都侵害了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本來小樂的養父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但他最后并未受到處罰,因為小樂養父早于2010年因癌癥離世。《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他由于沒有兒子,才想要個兒子養老,不成想自己都沒等到孩子長大的那天。所謂的養老到頭來也是一場空,小樂養父去世后,養母對他很好。沒有虐待行為,這點從小樂對她的眷戀便可看出一二,若不是真心相待又怎么會有不舍?另外養母并未阻止解救,也并未參與拐騙孩子,故她也并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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