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歲弟弟欠下72萬債務無力償還,姐姐拒絕還債后,竟遭到父母起訴

時年四十歲的肖莉與丈夫經過多年打拼,攢下了一份不小的家業,經營著兩家超市。收入很穩定,名下還有兩套全款房子以及一套正在償還的月供房子,總的來說他們夫妻倆小日子過得不錯。然而相較姐姐的生活過得富裕美滿,肖莉的弟弟卻過得一團糟,他作為男孩從小被父母捧在手心。養得吃不了苦卻貪圖享受,因為不想給人打工,二十來歲就開始想著創業。
當然,他當時手里并沒有多少錢,創業基金不是父母給的就是姐姐給的。肖莉起初并不計較這些,只要弟弟有一顆上進的心,好好干就行。誰知弟弟實在是沒什么做生意天賦,干什么虧什么,一番創業下來倒欠十幾萬。如果錢全部是因為做生意虧的,那也罷了,肖莉還是接連給了幾次之后才知道原來錢不全是用在了創業上。

肖莉弟弟年紀輕輕不學好,一邊創業一邊沉迷賭博,大部分的錢都是丟在了牌桌上。這讓肖莉如何愿意再給?暫且不說賭博這玩意有多害人,光是論一邊創業一邊賭博,還有心思好好創業嗎?期望越大失望越大,加上丈夫對她屢屢拿錢幫扶弟弟十分不滿,漸漸的肖莉不再給錢。她實在是煩了,給錢討不著好,還把自己的生活過得一團糟。
她這些年前后借了至少三十五萬給弟弟,弟弟卻只承認十萬,并且看姐姐不愿再借便破口大罵。讓人意想不到的是,肖莉不愿借錢,2021年3月弟弟竟將名下的房產抵押了。說起來這套房子還是父母奔波、肖莉借錢才買下的,父母原指望著它娶兒媳、養老,如今都沒了。他們又素來溺愛兒子,于是急忙找到肖莉,希望她能再借一筆錢。
肖莉不肯,雙方發生爭執,2022年3月12日肖家父母竟將女兒告上法庭。不過不是要求女兒替弟弟還債,他們也清楚,姐姐沒有義務替弟弟還債。所以轉變了一個角度,要求肖莉一次性支付20萬元的贍養費,支付了這筆贍養費就無需肖莉再管他們了。那么法院會支持這一訴求嗎?肖莉會同意嗎?
從情理的角度來說,這么些年肖莉借給父母、弟弟的錢已經不少了,即使是血緣至親也該夠了。她有自己的生活,借多了夫家心里也會不舒服,沒道理一而再再而三的替弟弟擦屁股。從法理的角度來說,肖莉贍養父母是義務,卻沒有任何責任替父母或弟弟償還債務。除非父母去世,她也繼承了父母的遺產,才有義務使用遺產還債。

《民法典》第1161條有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所以就算是父母欠下債務,也要看子女是否有還的意愿,否則子女沒有替父母還債的義務。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如若欠下的債務并非為解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必要的交往應酬,而是瞞著揮霍欠下的債務。那么夫妻另一方也是不必償還的,因為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借款人自行償還。父母子女、夫妻之間都是如此,何況姐姐弟弟,肖莉需要替弟弟還債只有一種情況。

那就是她成為弟弟的監護人,但問題是弟弟都已經32歲了,《民法通則》第十一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且智商、精神狀況正常,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該為自己的欠債行為負責。最后就算弟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要想肖莉成為他的監護人,還是很難的。
無民事能力行為人的監護人順序是:父母、祖父母與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層層下來,肖莉基本上不可能成為他的監護人,這是說不通的。

至于肖家父母所說的一次性支付贍養費,贍養費應該給,《民法典》第1067條: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法律也支持一次付清,這一前提是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一方不同意就不行。
這么多年,肖家父母擺明了是偏袒兒子,肖莉不計較這些。也愿意贍養父母,卻不愿意贍養父母的錢最后到了弟弟手里,她實在是不愿為這個弟弟還錢了。再說了,父母說一次性給清20萬元的贍養費就不要她管,可誰知道他們花光之后還會不會找上門要呢?將來他們年邁體弱,肖莉作為女兒,難道真的能不管嗎?所以面對一次性付清的說法,肖莉沒答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