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一高中生掰手腕致骨折,家屬索賠14萬,法院的判決引發爭議

掰手腕自古就存在,因其便利性和可以最大限度的詮釋力量性,受到了很多人的喜愛。不過這種比臂力和腕力的運動也存在一定危險性,掰手腕前一定要做好熱身運動,過程中也要注意循序漸進地用力。千萬不要猛的發力,肱骨周圍肌肉突然收縮,力量超過骨頭承受力時可能會導致骨折。因掰手腕骨折的事跡比比皆是,這不,此前不久在山東就發生了這樣的悲劇。

不幸掰手腕骨折的這名高中生叫邵某軒,家住山東省東營市,系東營市某第二中學高二年級的在讀生。十來歲的男孩大多年輕氣盛,當女生們課余時間喜歡聊天時,他們大多喜歡追趕這一類“較較勁”的活動。掰手腕自然成了其中比較受歡迎的一類,2019年6月,同班的張某豪便在課余時間邀請邵某軒掰手腕。
邵某軒素來就不服輸,想著他邀請自己不答應,那不是讓人覺得自己不如他。帶著爭口氣的心態,他答應了下來,兩人就地坐下開始掰手腕。邊上同學見兩人較勁,都站在邊上圍觀,不時起哄。不成想兩人掰著掰著,邵某軒突然發出一聲慘叫,待張某豪的手挪開。他的手卻沒有力氣抬起來,表情也扭曲起來,似乎是十分痛苦。

同學們見狀感到不妙,立即有人跑去辦公室叫來老師,老師先將其送去醫務室。但校醫檢查發現邵某軒的手可能骨折了,他這小診所治不了,只得將其送去醫院。經鑒定,邵某軒為左肱骨骨折神經損傷致左肘活動障礙,傷殘達十級。此后,邵某軒在醫院先后兩次入院治療,前前后后花費醫療費達43624.22元。
這筆錢不是小數目,邵某軒家人認為意外是受張某豪邀請,在與張某豪掰手腕的過程中發生的。他得承擔責任,張某豪家屬也沒推脫,與邵家人簽訂了受傷協議書。約定邵某軒自協議簽訂之日起支出的各項費用,比如說醫療費、住院伙食費等等,由兩家人各負擔50%。至于因受傷引發的后續治療費用,待實際發生后另外協商,無奈邵某軒的情況不是很好。

傷勢雖然痊愈,骨骼恢復卻不是很理想,日后的勞動能力可能會受到影響。為此,邵某軒家人將張某豪、學校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4萬余元。《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但問題是,張某豪真的侵害邵某軒造成他人身損害了嗎?并沒有,掰手腕是文體活動中的一種體育競技活動,邵某軒是自愿參加的。張某豪并沒有向他施加壓力,掰手腕時一方突然發力,是這項活動中的一般行為。不能根據這一行為認定過錯或過失,邵某軒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經具有相當的認知能力。
他應該意識到掰手腕活動存在一定的風險,既然知道,就有盡量避免和消除危險的注意義務。可出于青少年的一時意氣,自愿參加掰手腕,那么就該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民法典》第1176條: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人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責任。

學校認為已經在日常教學活動中進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學校不應對兩人自發行為承擔責任。保險公司則提出,學校并非掰手腕組織者,邵某軒也沒有證據證明學校沒有盡到管理職責。邵某軒要求學校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學校與保險公司為保險合同關系,學校無需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也無需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可張某豪、學校、保險公司說法,邵某軒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不能據此認定張某豪對邵某軒損害的發生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故駁回邵某軒訴訟請求,邵某軒不服,上訴至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東營中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