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一對父母不想讓兒子打光棍,竟將15歲女兒嫁給兒媳哥哥

古人的結婚講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因此以前的人基本沒有婚姻的自由,但現在是思想文明的時代,婚姻自由不僅是一種個人的選擇更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第一部《婚姻法》在1950年就已經實施,但是總有些罔顧法紀的人會去觸碰法律的紅線,做出一些違背法律道德的事情。
1983年的某一天,在江蘇淮安洪澤區的一個小山村,一戶姓龍姓的村戶家中,正張燈結彩地進行一場結婚儀式,結婚原本是一件多么幸福又美好的事情,可讓人不解的是在美麗的新娘子馬翠芳臉上卻絲毫看不到喜悅之情,很顯然這場婚姻并不是她自愿的。既然這么不情愿為何還要結婚?

馬翠芳壓根好像就沒有對這場包辦婚姻說“不”的權利,因為她只是哥哥用來娶媳婦的一個工具人。馬翠芳的哥哥到了娶親的年紀,但家里沒有錢能夠給得起彩禮錢,父母又不想讓兒子打光棍,所以只能用馬翠芳這個女兒去換親,于是才15歲的馬翠芳就這樣被迫換親給了嫂子的哥哥龍某。
龍某不僅比她大15歲,性格脾氣還特別地暴躁,兩人結婚以后,龍某經常對她拳打腳踢,龍家長輩也只是把她當作一個傳宗接代的生育機器。受到封建思想的影響,在那個年代很多女子都是這樣的命運,可能大部分的女子都會就此認命,可馬翠芳她不愿意,她不想自己一輩子就這么憋屈下去,她想要尋找屬于自己真正的幸福。
可奈何這個時候她突然有了身孕,有了孩子也就有了羈絆,馬翠芳只能暫時放棄了尋找自己幸福的想法。可沒想到她生下孩子以后,龍某對她的態度依舊沒有任何的改變,甚至變本加厲,為此兩人經常吵得不可開交。

這樣每天雞飛狗跳的生活馬翠芳過了整整16年,這些年這樣壓抑的生活壓得她早就已經喘不過氣,如果一直這樣下去,她不確定自己會不會瘋掉。馬翠芳看到孩子已經長成了一個小大人的模樣,應該已經可以照顧自己,沒有了孩子這個羈絆,她毅然決然的選擇逃離這個對于她來說就像地獄一般的家
自此以后馬翠芳便再也沒有出現過,也沒有回龍家看孩子一眼,好像人間蒸發了一樣。直到2018年,馬翠芳突然出現,找到龍某還提出了離婚的要求。龍某一臉懵,離家出走這么多年的妻子找上門來不問問兒子過得怎么樣,開口就提離婚,這讓他怎么接受,于是他便拒絕了馬翠芳的要求,并且還要去法院告馬翠芳。

這是怎么一回事?原來馬翠芳在消失的這些年里,遇到了一個真心愛人于大福,好不容易遇到的幸福,她怎么可能會輕易放過,那肯定要抓住,可當她準備跟于大福結婚的時候才想起自己當年還沒有跟龍某離婚,她的戶口也還在龍家,所以她想要跟于大福結婚必須要先把她與龍某的事情處理好。
龍某看到這么多年歸家的妻子,不僅對他和孩子沒有絲毫的關系,還想著跟他人結婚,他怎么會心甘情愿地同意,于是他便要去狀告馬翠芳重婚,那馬翠芳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首先當年她跟龍某結婚的時候只有15歲,依據《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馬翠芳沒有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因此她當年與龍某并未領證。

但是只要是在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結婚的男女,雙方只要是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都是按事實婚姻處理。也就是在1994年以前結婚的,就算沒有領取結婚證也可以算作事實婚姻,這樣的婚姻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同樣不可隨意侵犯。
因此馬翠芳在未與龍某離婚的情況就與于大福同居長期生活在一起,并且還生下孩子的行為構成重婚罪,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馬翠芳的罪行被認定那她免不了要吃牢獄之苦。
但法院考慮到馬翠芳當年會離開龍某也是迫不得已的行為,法律明確表示,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或者由于受封建思想或家庭矛盾因素影響,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于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很明顯馬翠芳與龍某的這段婚姻是屬于被封建思想禍害的產物,她的父母用她來換取哥哥的婚姻,對她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法院也更加不會支持這樣的行為。在馬翠芳的強烈要求下,最終龍某還是同意了與她離婚,還她自由,馬翠芳最后也如愿以償地跟于大福走到了一起,也算是收獲了屬于她自己的幸福。
雖然《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但法律無法約束到每一個人,像馬翠芳這樣沒有婚姻自由的女子,這個社會至今還存在,希望有這樣遭遇的女孩可以勇敢一點,對這樣的行為堅決抵制,要學會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