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男子貸款2萬卻要還70多萬,房子店面全抵押了,還不夠還錢

“今年以來共打掉“套路貸”犯罪團伙260余個,抓獲犯罪嫌疑人1270余人,破獲刑事案件1410余起,查扣涉案資金10億元。”這是國家公安部在2020年7月10在官網公布的數據,“套路貸”已經是社會“毒瘤”是國家嚴厲打擊對象,它就如同“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可為什么還是會有那么多人上當受騙?
“套路貸”一個披著民間借貸外衣行詐騙之實的騙局,一旦被“套”,大多數人都解不開“套”,只會順這這條路繼續走,然后越陷越深!本案中的來自重慶的盧某就是掉到“套路貸”的深淵中,無法自拔,甚至賣掉自己的房子和門面卻都填不起這個坑,盧某是如何一步一步掉到這個深淵中?

6年前盧某,因為想給自己車子買保險,然后在網上看到貸款廣告,看到貸款的條件很低,無需任何的擔保,無利息,秒到賬,這讓盧某有些心動,他根本不知道這都是“套路”,然后便跟 一家小貸公司的人聯系上了,跟對方提出自己想貸款一萬元的要求,小貸公司的人看到后,就各種套路他,然后告訴盧某他們的放款標準最低是2萬,盧某同意了。
但是貸款人員告訴他,只要1個月內能把2萬還上,不會收取任何利,但借款2萬需要收取6千的手續費,自己借2萬,到手1.4萬,那被扣除的6千便是“砍頭息”,這個時候的盧某都還沒反應過來,自己已經被套路了,就直接把合同簽訂了,拿著輕而易舉就得到的1.4萬塊錢,還挺高興。

可一個月很快過去了,他的兩萬沒有還上,這下麻煩來了,貸款公司的人不斷的催促他還款,還對他進行各種恐嚇、威脅,如果不還錢就會到他家里去找他,這讓盧某的心理產生極大的負擔,本金已經還不上,還有高額的利息需要負擔,可是自己又沒錢,這可要怎么辦?
于是貸款公司的人,便給他出了個注意“以貸還貸”,從A平臺貸款來還B平臺的欠款,人就是這樣,一旦掉入一個陷阱中,就像踩在淤泥中,一旦開始就會越陷越深,很難自拔。于是盧某就這樣在一個又一個的在平臺上,不斷的借錢還錢,雪球越滾越大,最后從一開始的2萬元滾到了70多萬,直到在外上學的女兒回家,發現他借款的事情,才阻止他繼續下去。

女兒告訴他,自己是被人套路,自己是借的套路貸,讓他不再繼續借下去,不然只會越欠越多,趕緊湊錢把這個窟窿堵上。于是盧某為了還錢,把自己的房子和門面都給抵押掉,也才60多萬,還不夠還他那70多萬的欠款。
由于盧某因為自己一個舉措,導致自己流離失所,還要遭受家人埋怨,其實“套路貸”的放貸方式,已經是違法犯罪行為,“套路貸”不僅直接侵害人民的合法財產權益,而且其中還摻雜各種違法索款手段,是很容易誘發其他犯罪,造成被害人賣車、賣房抵債等嚴重后果,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影響社會穩定和諧。
“套路貸”沒有一個獨立的刑事罪名,但是在實施“套路貸”的過程中的行為可能會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

本案中,主要看是涉嫌敲詐勒索罪還是詐騙罪?盧某在借錢的時候對于實際放款金額與合同約定的金額不符的情況是知道,被收取6千的砍頭息,如果只是單純收取砍頭息,是無法直接認定為詐騙罪,簽訂了與實際到賬金額不符的借款合同的情形,只能算是屬于“民事糾紛”。
《合同法》第二百條就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而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也明確規定,“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除非是貸款公司沒有放款或者是放款極少,還通過偽造各種付款證明,出借證據,騙取借款人的信任,然后讓其不斷的返本付息,這才可能涉嫌詐騙,而本案中沒有出現這樣的情況,但是貸款公司的人在催債過程中,對他有恐嚇威脅等行為,讓他心理產生極大的壓力,以貸還貸的方式,讓他債務不斷累積,最后出于無奈抵押房產,這一系列行為涉嫌敲詐勒索罪。

根據《刑法》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套路貸”本身就是假借民間貸款的幌子,它的貸款利息基本都是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最高法,2020.7.20發布,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而“套路貸”的貸款利率是遠遠超過15.4%。
“套路貸”的陷阱很多,希望每個人都可以擦亮自己的雙眼,不要被騙,更加不要因為自己一時的欲望,便隨意進行貸款,貸款有風險,花錢需理智,如果像盧某一樣已經深陷其中,要懂得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