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歲孩子被狗撕咬身亡,父母要求對方主人賠償13萬,鄭州法院判了

無論是在鄉村還是城市都是一種很常見的現象,唯一不同的是,城市中養狗的人們主要是把狗當成了寵物,用于給自己做伴,而在鄉村養狗,多數是為了看家護院。而不管怎樣,狗始終是一種動物,它們的思考能力自然無法與人類相比,一旦受到刺激,它們就很有可能展現出極強的攻擊性,從而對人們造成傷害。
2015年8月,河南鄭州某村,4歲的濤濤吵著要奶奶帶自己去袁叔叔家看小鴨子,奶奶對這個孫子一向疼愛,于是她就牽著濤濤到了村民袁某的家中。看到小鴨子之后,濤濤很開心,奶奶見濤濤自己玩得正起勁,便到袁某家中與之閑聊去了,但她也特意提醒了濤濤一句,小心袁某家的狗。

原來袁某在家里養著一條大狗,這條狗特別兇,除了袁某一家人之外,他看見人就要沖過去大聲吠叫一番,有幾次還差點咬到人,所以奶奶才會提醒濤濤。但沒過一會兒,院子里就傳來了濤濤的哭聲。
奶奶連忙跑出去一看,結果就發現那條大狗正將濤濤壓在地上撕咬,濤濤身上已經出現了好幾處傷口,奶奶見孫子遇險,也顧不上害怕了,順手抄起一根鐵棒趕走了那條狗,而濤濤卻已經被咬得血肉模糊。
接著奶奶便將濤濤送到鎮上的衛生院將傷口處理了一番,也打了狂犬疫苗,本來奶奶認為濤濤應該不會有事了,但剛打完疫苗,濤濤就說頭疼,于是奶奶只能再次將濤濤送去檢查,結果發現濤濤的腦血管破裂,急需手術。

奶奶不知如何是好,連忙把在市里工作的兒子兒媳叫了回來,隨后濤濤便被送往市里的大醫院進行搶救,但一切都已經晚了,盡管醫生拼盡全力,但最后還是沒能挽回這條幼小的生命。失去濤濤之后,一家人悲痛欲絕,而這全都是因為袁某養的那條狗,于是濤濤的父母便向袁某索賠13萬元,其實這已經不算多了,他們為了救濤濤,前前后后總共花了三十萬。
但袁某卻不愿意賠償,一來他拿不出這么多錢,二來他認為濤濤的死不一定就與他的狗有關。見袁某不愿賠償,濤濤父母便將袁某告上了法庭,并向袁某索賠醫藥費和死亡補償金共計35萬元,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很明顯,這是一起典型的民事侵權案件,其中,濤濤受到袁某所養的惡犬撕咬,最后死亡,那么關鍵就在于侵權責任是否構成,如果構成,侵權責任又該由誰來承擔。首先是第一個問題,袁某所養的惡犬是否對濤濤構成侵權責任。

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篇)》,判定侵權責任是否構成主要是從如下三個要件出發:
一、存在侵犯他人權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為,在本案中,袁某所飼養的惡犬對濤濤進行了撕咬,很明顯,惡犬對濤濤的生命健康權造成了嚴重的侵害,因此符合這一要件。
二、存在損害的事實,損害事實是指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又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在本案中,濤濤最后不治身亡,屬于人身損害,那么損害的事實自然就是存在的。
三、行為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一要件是判斷侵權責任是否構成的關鍵之一,在本案中,醫生給出的診斷證明是濤濤腦血管疾病的誘因可能是頭部遭受損傷,感染、免疫疾病以及先天性動脈壁結構異常導致的。

但也不能排除是由于受到惡犬撕咬后而產生的不良后果,在民事訴訟中,在舉證方面并非需要像刑事訴訟那樣做到“證據確鑿”,民事訴訟只需要在事實與尚未掌握證據之間具備“高度蓋然性”即可對責任進行劃分。
通俗一點來說,就是只要存在高度的可能性,法院就可以以此為證據來判定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只是在責任劃分時會適當降低份額。很明顯,本案中惡犬的撕咬行為與濤濤的死之間是存在高度蓋然性的,因此惡犬的撕咬與濤濤的死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四、行為人存在過錯,這一點自然是毋庸置疑的,惡犬對濤濤進行了撕咬,而且作為狗主人,袁某并未給狗拴繩,因此袁某與狗都存在過錯。
綜上,袁某所飼養的惡犬對濤濤構成了人身損害,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民法典》,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而在本案中,對濤濤造成人身損害的是狗,它自然無法承擔這些責任,那這些責任該誰來承擔,其實在《民法典》中有著明確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因此袁某需要承擔對濤濤的人身損害賠償,但奶奶作為濤濤的監護人,保證濤濤的安全是她的責任,但她卻沒有完成,因此她也存在一定過錯,需要分擔部分責任。因此,法院最后宣判,袁某需向濤濤家屬賠償16萬元。
這起案件到這里就結束了,而這也給我們提了個醒,如果飼養寵物,那么就一定要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比如拴好狗繩等等,以免對他人造成傷害。只可惜濤濤這個可愛孩子,他的人生剛開始,卻就這樣離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