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博士生捐精5次后猝死,家屬向生殖中心索賠400萬,法院判了

生命其實是很脆弱的,在某些時候,一些看似不是那么反常的行為也有可能導致一條生命就此逝去,意外的發生是所有人都不想看到的,每一個人的身后都牽扯著太多的人,一個人的逝去,受傷最深的其實是他的親人與家庭,同時也會引發一系列復雜的糾紛。
2011年時,湖北某高校的人類精子庫正式試運行,因此該學校便開始宣傳并動員社會人士以及本校學生成為志愿者,為醫學研究貢獻一份力量,當時鄭某正在該高校攻讀博士,在看到學校的宣傳海報之后,他參與到了這項志愿活動中。

經過檢查,鄭某的身體條件完全符合標準,于是他就來到生殖中心簽訂了《捐精知情同意書》,然后便開始捐精,之后的11天里,他總共參與了四次捐精,其間都沒有出現狀況,可在第五次時,意外發生了。
工作人員發現鄭某進入捐精室后很長時間都沒有出來,于是他便進入捐精室查看,結果發現鄭某倒在地上,早已沒了呼吸,隨后工作人員將鄭某送往手術室搶救,但經過搶救,鄭某的命還是沒能保住。
事發后,鄭某的家屬第一時間趕到湖北,悲痛過后,他們便找到生殖中心協商賠償的問題,經過協商,雙方達成了人道主義補償8.8萬元,以及鄭某的妻子讀研費用減免兩萬的方案,但不久之后,鄭某的家人卻將該高校、醫院以及生殖中心告上了法庭。

原來他們認為鄭某捐精雖然是自愿的,但這也與學校的宣傳、醫院的動員以及生殖中心在發現鄭某出現意外后的處理方式有關,因此他們向三方索賠因鄭某死亡造成的損失共計400萬元。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很明顯,鄭某的家人主張的是侵權責任,也就是說,如果他們能夠證明高校、醫院以及生殖中心對鄭某構成侵權責任,他們提出的賠償就是合理的,三方應當共同承擔責任,那么這一侵權責任是否構成?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侵權責任的構成的關鍵就在于行為人的行為存在過錯以及這一過錯與受害人受到的損害之間存在應該關系,那么我們就分別來看一看,高校、醫院以及生殖中心是否存在過錯。
首先是高校與醫院,據調查,高校所運行的人類精子庫手續齊全,設備完善,完全合乎相關規定,而且高校與醫院的宣傳與動員中也沒有人強制性措施,參與或不參與全憑自愿,因此高校與醫院的宣傳與動員措施沒有任何不當之處。

鄭某參與到該活動中為其自愿行為,因此高校與醫院的行為沒有過錯,自然就無須承擔侵權責任。然后是生殖中心,鄭某家屬認為,在鄭某發生意外之后,生殖中心的處理措施有不當之處,因此他們認為生殖中心應當承擔責任。
但根據調查顯示,生殖中心在發現鄭某發生意外之后,第一時間將其送往醫院搶救,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一般來說,安全保障義務主要體現在硬件與軟件兩個方面,本案中,生殖中心在硬件方面沒有任何問題,且鄭某死亡屬于其個人身體原因,
在軟件方面,生殖中心配備了相關的工作人員,且在發現鄭某的異樣后第一時間前往查看,發現其出現意外之后,也在第一時間將其送到醫院進行搶救,因此生殖中心也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責任。
《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鄭某的確是在生殖中心發生了意外,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這一規則適用為對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進行活動過程中造成損害,或因意外情況造成損害等情形。
依照這一規定,生殖中心即便是沒有過錯,也需要承擔責任,最后法院宣判,高校與醫院不承擔責任,生殖中心分擔鄭某家屬50%的損失,共計19萬余元。這件案子也就畫上了句號。但對于鄭某的家屬來說,失去鄭某才是最大的損失。
鄭某正在讀博士,與妻子剛剛結婚不久,他的未來無比光明,但因為一場意外,這一切都將煙消云散。人生無常,沒有人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個會先來,因此我們要更加珍惜眼前之人。
(《回顧 博士生捐精5次后猝死,家屬向生殖中心索賠400萬,法院判了》一文中所用人名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部分圖片來源于網絡,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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