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后債務人無力償還,是否有必要申請強制執行?

借出去的錢收不回來著實是一件煩心事,本來天經地義的事卻非得鬧上法庭,在這種情形下,如果我們手中持有足夠的證據,那么法院肯定會支持我們要求對方還錢的訴求,可即便是法院作出了判決,最后也會面臨一個執行難的問題,若是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那么債權人還有沒有必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對這個問題進行具體分析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法律中關于“債”有哪些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從這一規定中我們看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實質上就是一種合同關系,在《合同法》中,與債相關的合同被稱為“借款合同”,即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我們在訂立借款合同時就一定要對這一點多加注意,因為在債務糾紛發生時,借款合同就是我們最有力的證據。
在《民法通則》對債的定義中我們還可以看到,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是存在權利與義務關系的,這也就意味著債權人可以針對債務人行使自己的權利,并受到法律保護,相反,債務人也必須履行對債權人的義務,并受到法律的約束。

那么這里的權利與義務分別是指什么?其實很簡單,通俗點來說,就是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在期限內歸還借款,并可以要求其支付一定的利息,而債務人則有在期限內歸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義務。如果債務人拒絕履行還款義務,那么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起訴。
那么在這個時候,我們的主題就來了,若是債務人在法院判決后拿不出錢來還款,而且在法院要求其執行時,發現他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這個時候,債權人是否有必要申請強制執行?答案是有必要的,而且很有必要。
第一,申請強制執行是沒有任何成本的,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其存在的目的是保障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根據《訴訟法》相關的規定,申請強制執行時,申請人無需承擔任何費用,執行費由法院向被執行人直接收取。而且申請強制執行的流程也越來越簡便,申請人為此付出的時間成本也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計。
第二,法院判決之后,債務人若是表示自己無力償還,這也可能只是表面上的,背地里他可能還存在隱藏的財產,根據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在強制執行時會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報告財產令中應當寫明報告財產的范圍、報告財產的期間,以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后果等內容。
財產報告中包括以下的內容:1、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2、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3、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4、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5、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財產發生變動的,應當對該變動情況進行報告。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期間履行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報告程序。也就是說,即便債務人表示自己沒有能力償還債務,
在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之后,法院也會對其上述類型的財產進行調查,若是有可執行的財產,法院便會強制要求其執行。如果在法院要求其出具財產報告時,其仍然選擇拒絕,此時債務人還會產生其他的法律責任。
第二,如果經法院查明,債務人的確沒有任何財產可以執行,但不代表他永遠無法執行,如果債權人不及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那么在一定期限后就會喪失這樣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限為二年。如果超過這個期限,他借出去的錢就無法再要回來了。

因此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后,若是債務人拒絕執行,或是無力執行,債權人也一定要及時申請強制執行,否則就在只會讓自己的合法權益逐漸脫離法律的保護。相反,債務人也要自覺履行自己的義務,若是不按照法律行事,就會產生許多連帶的法律責任。
一般來說如果拒絕法院所下達的強制執行令,那么當事人就會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單,一旦被列入這個名單,對于當事人的影響是非常大的,比如出行受限,失信黑名單上的人員是禁止乘坐高鐵、飛機等交通工具的,同時當事人的高消費行為也會被限制,那時的人可以說就是寸步難行,所以及時償還所背負的債務是必須要做的事,否則就只會害了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