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陜西采花大盜王萬明:52名漂亮女子慘遭毒手,最小的才18歲

在人們的印象中,強jiān案件的發生,大多是因為男性家庭條件受限娶不上妻子引發的。比如說段國誠,但事實上與其說是娶不上妻子引發的,不如說是他們的變態、畸形心理所引發的。這類人,即使娶妻生子,也未必能拯救他們。就像陜西采花大盜王萬明,他有妻有子,不也犯下七年侵害52名漂亮女子、殺害20人的罪行。
1997年4月8日,陜西省西安市長安縣鎬京鄉尚北村女青年及賈某妮(18歲),被人侵犯后殺害在村東100米處的麥田里。兇手的心理顯然有些不正常,在殘忍殺害賈某妮后,還對尸體實施了侮辱行為。如此惡劣的案件,立即引起了警方的高度重視,西安市市局刑警支隊會同長安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抽調警力成立專案組。

不過可惜的是賈某妮被發現時,尸體已經開始腐敗,當時的技術有限。查了許久,都沒能提取到有價值的物證,幾個月過去了都沒有任何進展。就在這時,相似的奸殺案不斷發生,1997年12月15日、1998年2月13日兩起。在這兩起案件發生后,警方懷疑案犯是本地人的可能性比較大,加大了摸排力度。
摸排工作開展時,又接連發生了八起,此時專案組才意識到事情沒有那么簡單。這個人手法嫻熟,有一定反偵查技術,絕不是第一次作案。遂將周邊十年來的類似案件一一收集對比,結果發現最早的一起案件,其實發生在1992年6月2日。此后的1993年、1994年均有猖狂作案,1995年似乎有所平緩,1997年該案發展到了高峰期。

兇手作案的頻率越來越高,越來越猖狂,也越來越兇狠殘忍。隨著線索收集得越來越多,專案組在當地撒開一張大網,1998年11月先后抓捕宋乾平、張育平。他們也曾犯下過案,但并不是這起大案的真兇,背后還存在著第三個罪犯。1998年12月13日,案件有了新的進展,一名犯罪嫌疑人竄至郭杜街道伺機作案時被認出。
這兒的指認,是根據被受害人描述的特征總結的,他起初還抱有僥幸心理。怎么都不肯說出自己的真實姓名以及個人情況,待警方調查出身世后,又在其住所發現兩個案件受害人的贓物。鐵證如山,他才開口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這個人便是系列殺人強jiān案的主犯王萬明。王萬明,1957年2月26日出生,原籍是遼寧省蓋州市紅旗滿族鄉饅首山村人。

要說在歸案前,此人可謂是劣跡斑斑、罪行累累,早在1981年11月就因強jiān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后因表現好被托管,誰知托管期間再度犯下強jiān罪,因是累犯加刑19年。1986年,王萬明因肺結核被轉送至沈陽鐵嶺勞改醫院,治療期間密謀潛逃。
1991年回到西安,在其哥哥處幫忙看果園,期間與一寡婦組成家庭。后生有一子,然而結婚并未能讓他回頭是岸,生下兒子的同年。也就是1992年6月2日,王萬明再度踏上罪惡之路,侵害雁塔區魚化的王某英。當時小姑娘才18歲,如花似玉的年齡,就這么死在他手下。

王萬明的一生是罪惡的一生,哪怕是有了妻子有了兒子,家庭的溫暖也沒能阻止他的惡行。從1992年6月2日開始,到1998年11月24日止,王萬明累計作案52起、殺害20人。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脫逃罪、故意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情節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百一十六條: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王萬明樁樁件件涉及情節嚴重,作案手段極其殘忍,主觀惡性深。對社會危害性大,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最終被判處死刑。

至于他的哥哥王萬生以及其他知情人員行為構成包庇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王萬生明知道弟弟是因何入獄,卻在其脫逃后選擇包庇,如果不是他的包庇或不至于造成如此嚴重后果,犯罪情節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