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江蘇一女教師畸戀男學生,多次發生關系,家長憤怒報警

“春蠶到死絲方盡,蠟炬成灰淚始干”,老師作為教育學生的主力軍,是學生人生路上的指明燈,也是學生思想道德的樹立者。作為一名老師,擁有豐富的教學經驗只是基礎,更重要的是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孔子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老師如果能夠以身作則,就算不要求學生去做什么,學生也會按照規定履行自己的責任義務。可如果老師自己都不能帶個好頭,就算命令學生也得不到好結果。
在江蘇常州就有一名“其身不正”的女老師,畸戀13歲初中男學生,多次與其發生關系。直到男生學習成績下降,徹夜不歸家后家長這才發現原因。得知真相的家長崩潰報警,警方一涉嫌猥褻兒童罪將其逮捕,江蘇省常州市法院判了她有期徒刑3年。
2014年,家住常州金壇區的劉女士突然發現,自己的兒子小王成績下降得厲害。小王出生在一個中產家庭,父母的工資和知識水平不低。在小王小時候父母就開始對他進行培養,因此小王小學六年的成績一直名列前茅。

2013年小王以優異的成績考上了當地重點中學,可自從進入初一之后,小王的學習成績直線下降,從班級前五變成了倒數,折讓劉女士百思不得其解。難道是初中知識太難了?還是兒子有什么事瞞著自己?
抱著這種想法,劉女士開始重點觀察兒子。可這一觀察卻讓她發現了一個驚世駭俗的秘密,小王每到周五晚上,都會半夜溜出家門,而且一整夜不回家。劉女士既擔心又害怕,最終決定將這件事告訴學校,希望學校老師能夠幫忙管教。
學校得知后發現,小王經常在外不回家是去了班主任黃某家中,由黃某幫忙輔導學習。劉女士聽到這消息卻更加迷惑,既然班主任幫助兒子輔導學習,為什么兒子的成績還下降得這么厲害?
為了弄清楚事情的原委,劉女士決定親自找小王的班主任了解詳情,可當她來到班主任的宿舍時,卻撞破了班主任的丑事。原來30歲的班主任黃某一直以來都以輔導學習作為幌子,誘騙13歲的小王與其發生關系。

而這正是小王學習成績下降,經常夜不歸宿的真正原因,看到這里劉女士徹底崩潰了,她當即撥通了報警電話,向警方訴說了發生在兒子身上的全部遭遇。民警趕到后立刻將黃某控制,并帶回了派出所。
根據黃某供述,她是金壇區某中學老師,2013年開始擔任小王的班主任。彼時的小王還只有12歲。可黃某為了滿足自己內心的欲望,竟對尚未滿14周歲的小王下手。2014年3月,黃某將小王騙回宿舍,以輔導學習為由,對其實施猥褻。
事后黃某讓小王隱瞞事實,不要將這件事告訴父母。已經13歲的小王開始發育,并且對兩性產生了好奇。在黃某的引導下,漸漸沉迷其中無法自拔,以至于荒廢了學業,甚至夜不歸宿找黃某發生關系。
好在這一切被劉女士發現,沒有讓兒子繼續在歪路上越走越遠,也及時制止了黃某的違法犯罪行為。在黃某被抓后,當地檢察院很快就決定,對其提起訴訟,以涉嫌猥褻兒童罪提交至法院審理判決。

猥褻兒童罪歸屬于強制猥褻罪的一種,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褻兒童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那么黃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猥褻兒童?要知道雖然黃某誘騙了小王,但本質上小王依舊屬于自愿與黃某發生關系,兩人并不存在強制性情節,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又會做出怎樣的判決?
對于兒童的界定,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規定,18歲以下的任何人都屬于兒童。但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復》中規定,6歲以上14周歲以下的為兒童。
當然無論哪一種規定,小王都符合兒童的標準。猥褻兒童罪和強奸罪不同,無論被害人是否屬于自愿,只要行為人對其進行了猥褻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罪。這一點與侵犯幼女相似,在強奸罪中,行為人如果與14周歲以下的幼女發生關系,無論雙方是否自愿,都以強奸罪論處。

因此常州市人民法院在審理時認為,黃某以誘騙等其他手段,對13歲的小王實施了猥褻,其行為構成了強制猥褻罪。但考慮到黃某此前并無前科,案發后能夠主動投案自首,供述罪行,因此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
布魯納曾經說過,教師不僅是知識的傳播者,更是道德的模范。想要當好人民教師,擁有知識還不夠,還得有足夠的道德和素質。黃某或許有多年的從教經驗,也有足夠的知識,可她缺乏道德素質,因此不足以當一個人民教師。
如果這件事沒有被發現,小王或許只是第一個受害者,在他之后沒準還有更多心智不成熟的孩子會遭受黃某的迫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