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老板包養18歲少女,承諾每月給5萬,老板事后用冥幣結賬案例

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無論想要什么都應該靠自己努力去得到。然而不知道什么時候開始,一些人只想要得到卻不想要努力,不惜為此干出踐踏人性底線的事。比如說為了金錢,心甘情愿出賣自己的肉體,殊不知這條路也不是那么好走的。
它違背基本的道德準則,不受法律庇護,一旦產生糾紛那真是哭都不知道去哪兒哭。此前溫州的一起荒唐鬧劇便是例子:一44歲老板包養18歲少女,約定每月給5萬,老板卻用冥幣結賬......

2021年4月1日凌晨2時許,浙江省溫州市洪殿派出所來了一名年輕女子小吳,她自稱放在出租屋的五萬元被偷了。據小吳所說,當晚她曾帶過一名老板前往該出租屋,錢就是在他去過之后不見的。從前因后果來看,那名老板確實有嫌疑,警方立即展開調查。然而一查卻發現事情沒這么簡單,錢不是小吳偷的,她是因為不甘心才報警說錢被偷了。
實際上的事情經過是這樣的:44歲的劉某偶然見到了18歲的小吳,看她年輕漂亮,便裝作是富豪老板。看起來出手闊氣,待取得小吳的信任,提出想要每月五萬元包養她。小吳辛苦幾個月都賺不到五萬元,如今輕輕松松就能月入五萬,不愿勞累的她立即答應下來。

當晚就帶著劉某去了自己出租屋,其實劉某壓根就沒錢,他裝在袋子里的是冥幣。小吳醒來滿懷期待的打開抽屜,一看竟然是冥幣,氣得報警。她怕說出真相,沒法讓劉某付出代價,這才編出錢被偷的謊言。事情到這兒清晰明了,那么其中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呢?
首先如果真如小吳所說,是趙某偷了她的錢,那么趙某的行為便構成盜竊罪。盜竊罪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輕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但問題是趙某并未盜竊她的錢財,她報警所說五萬元被偷不成立,這明顯是報假警。虛假報警,如果是無意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報案者一般不承擔責任。

可像小吳這般故意報假警,浪費司法資源,自然要依法追究她的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所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小吳根據情節嚴重被行政處罰,至少會被判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其次趙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強jiān罪嗎?答案是不構成,詐騙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行為。在這起案件中,趙某從未向小吳索要錢財,小吳也從未給予錢財。
都沒有錢財,何談詐騙罪?而強jiān罪的定義是違背被害人意愿,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xìng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重點在于違背被害人意愿以及強迫,這兩點,趙某都不占。他并沒有強迫小吳,小吳也是自愿與之發生關系的,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不構成強jiān罪。

那么從口頭協議的角度來說,趙某說好五萬包養卻以冥幣支付,是否違背給付義務?《合同法》第八條: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并不違背,因為他們所達成的“包養協議”并不符合法律規定,更違背公序良俗。《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
再者,小吳時年18歲,屬于成年人。《民法典》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她該為自己意愿所作出的民事行為負責,所以到頭來小吳是一場空,關系發生了錢沒拿到手。這也算是她自食其果,一個手腳健全、身體健康的成年人,好好的工作不找偏偏想著走歪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