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江蘇一女老板持鐵棍暴打女兒被捕:她30歲還沒有男朋友

結婚生子,在當代年輕人心中其實已經沒那么重要了,相反更加崇尚自由。覺得一個人無拘無束,不必顧慮另一半如何孩子如何,也不用應付公婆妯娌那些麻煩事兒。所以當沒碰上合適的人時,當代年輕人干脆選擇不結婚,家住常州的林小姐便是這么一個情況。但讓林小姐萬沒想到的是,自己不急,母親反倒因為這事將她暴打一頓。
2019年9月8日,常州警方接到報警,一女子稱被母親用棍子打。待民警趕到事發現場,母親王某與女兒林小姐還在吵個不停,林小姐一見民警便激動不已:“手上破的地方全是她打的,后背、腰、腿都受傷了,用鐵棍打!”王某見狀干脆承認:“我想打死她!慣的!”又說:“我打的是我自己女兒!”

聽王某這語氣,似乎是女兒做了什么天怒人怨的事,似乎自己的女兒就可以肆無忌憚的打。事實上,林小姐被母親打并不是因為做了什么錯事,僅僅是因為三十歲了還沒結婚。而她跟母親之間,說得上是積怨已久,林小姐生于1989年4月。老一代的人,多多少少有些重男輕女思想,林小姐父母便是如此。
眼見生出的是個女兒,便沒有多上心,健康活著就行。對兩年后生出的兒子卻大為不同,撒撒嬌就可以輕而易舉得到想要的,新衣服、新鞋子、新玩具。這么多年的冷待,這么明顯的對比,說沒有怨氣那是不可能的。為此,林小姐大學去外地后便不常回家,只有過年才回去幾天。如果一直這么下去就好了,可惜的是現實很冷酷,2017年下半年公司裁員。

林小姐很不幸地成為了被裁的一員,她的學歷只是專科,在年齡上也沒有優勢。找來找去都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無奈回到常州老家,平時在母親開的店里幫忙。矛盾就是這個時候開始的,自從林小姐大學畢業,母親王某便一直催著她找男朋友、結婚。起初林小姐以工作繁忙為借口推脫,這下是沒有借口推脫了,王某接二連三的給她安排相親。
三十歲了還不找對象,還要賴在家里多久?林小姐呢覺得單身生活很瀟灑自在,加上沒有找到合適的,也不愿將就。相過幾次親都沒成,本就對女兒不待見的王某為此惱怒不已,多次對其冷嘲熱諷。時間久了,林小姐積累多年的怨氣徹底爆發,指責母親重男輕女。這么多年從來不顧自己的感受,給弟弟買房出手大方,自己卻連住都要說三道四。

結果母女二人爆發爭吵,早在這一次怒而報警之前,王某便多次對女兒動手。在她看來,父母給兒子買房天經地義,父母教訓女兒也是天經地義。無法忍受女兒回嘴的她,多次用棍棒、徒手毆打過林小姐多次,8月還當著警察的面想動手。民警也多次讓她們簽下《調解協議書》,多次發放家暴告誡書,告知打人的后果。
但王某無動于衷,依然對女兒肆無忌憚的毆打,直到林小姐實在受不了報警。司法鑒定顯示,林小姐腿部、臀部、手肘多處有損傷、淤青,達到輕傷程度。林小姐大概也是對父母心灰意冷,表示這次不愿再諒解母親,王某的行為實際上已經觸犯法律。首先是否結婚,那是林小姐的自由,即使親生父母也無權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其次,哪怕她是林小姐的親生母親,也不能隨意動手毆打。《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倘若情節再惡劣些,或構成刑事犯罪,即虐待罪、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為林小姐的不諒解,王某被警方刑事拘留,由其丈夫與女兒商量調解事宜。林小姐表示要母親答應賠償八萬元損失費才可諒解,不過她說是這樣說,后來經勸解還是選擇了和解。王某在看守所待了一個月多月,接受警方批評教育后,由家人保釋離開看守所。此案并沒有后續,只希望一個多月的批評教育,能讓重男輕女的她悔悟過來。
好端端的母女關系鬧到這個地步,很大程度是王某的重男輕女所造成的,她生為女性卻從來不體諒同為女性的女兒。偏心也太過,為兒子買房就認為是天經地義,對女兒在家住就嫌礙眼。當然,這不是說林小姐就沒有問題,她作為一個成年人應當學會獨立。如果不想要結婚,大可以找份工作養活自己,即使父母念叨也無可奈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