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湖北女子醉倒小區,男子強行與其發生關系,驚醒后崩潰報警

這世界真是林子大了什么鳥都有,前不久湖北荊門掇刀區檢察院公布了一起案件的起訴書,這起案件的犯罪過程十分奇葩。事情要從2021年的7月2日說起,這天男子姚某與三位朋友相約共進晚餐,10時許吃完。一看這時間還早,幾人商議一番,計劃去姚某家中玩耍一會兒。路過小區健身場時,發現有一年輕美女躺倒在地,這年輕美女也就是受害人王某。
她當夜不知因何事喝得爛醉,連家也不知道回了,倒在小區健身場昏睡不醒。或許是姚某平時就喜歡勾勾搭搭,或許是見色起意,姚某見狀想上前搭訕。他被美色迷昏了頭腦,三個朋友卻沒有,一把將他拉回家中。姚某在朋友的勸告下這才作罷,12時許,玩得盡興的朋友準備各回各家。

姚某發現水果沒有吃完,他想著自己一個人也吃不了這么多,便追下樓想讓他們把水果帶上。可此時,恍然發現王某還躺在原地,于是色心再起的他改變了主意。水果也不送了,朋友也不追了,趁四下無人之際將王某扶去邊上的草地里。接下來的事可想而知,第一次還有朋友攔著,而這一次卻沒有人在邊上勸著了。
姚某撫摸她的身體,并在其未同意的情況下,強行與之發生關系。醉酒中的王某察覺不對,驚醒發現竟然有人在行不軌之事,姚某停手后逃離。但現代的科學技術如此發達,監控遍地是,找出侵犯王某的犯罪嫌疑人并不難。姚某很快被找了出來,他實施侵犯時王某并未抵抗,那么他的行為構成強jiān嗎?

強jiān,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規定,違背被害人意愿采取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發生關系的行為。關鍵在于是否違背婦女意志,婦女反抗是違背婦女意志的根據,卻并不是其唯一判斷。行為人不敢反抗、來不及反抗、不知反抗、明知反抗無用而未反抗,都屬于特殊情況,這些特殊情況下雖然失去了被害人反抗的前提。
但依然屬于違背婦女意志,因為她們當時是出于情況特殊才沒有反抗,并不代表事發時是自愿的。就好比說此案,受害人王某當時便處于醉酒狀態,是不知反抗的特殊情況。她與姚某素不相識,如果清醒著,難道會隨隨便便與之發生關系?另外,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

王某因不懂得保護自己,醉倒在大街上,這并不是她能被侵犯的理由。哪怕她醉倒大街沒有反抗,只要她沒同意,姚某行為依然構成強jiān。《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條文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這條文情形包括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此案中姚某實施犯罪是在小區草坪,雖然案發時四周無人。不過畢竟屬于公共場所,有他人隨時到場的可能性,所以他的犯罪很可能構成情節嚴重。一旦被認定為情節嚴重,那么姚某將面臨至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目前此案仍在審理中。判決結果暫不可知,但相信,他會為自己的罪行付出應有的代價。

寫在最后:別說現代是法治社會,做人做事應當嚴格按照明確的法律秩序運行,就算沒有法律約束。也沒有在路上看見一個女性醉倒,就上前將其侵犯的道理,這在倫理道德上說不過去。人之所以是人,不正是因為有思維能力,能控制住自己的言行。倘若連自己的欲望都控制不了,那跟牲畜有何區別?
最后,誠然王某被侵犯并不是她的錯,哪怕她醉倒在姚某家也不是可以被侵犯的理由。但孟子有句話說“君子不立于危墻之下”,意思是君子要遠離危險的地方,防范于未然是很有必要的。尤其還是年輕女孩,她應該學會保護自己,無論是開心也好傷心也好。都不應該在深夜喝得爛醉,醉倒在大街,要知道人性之險惡超出想象。
沒遇上壞人那是幸運,誰能知道會不會碰上姚某這類人呢,這類人是不會自覺遵守法律和規則的。哪怕你事后能用法律武器懲罰他,可受到的傷害已經受了,這是無法彌補的。所以不能將自己的安全盡數寄托在法治之上,法治是受到傷害的必要時候可以拿起的武器,但自身在受到傷害之前就應該盡力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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