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特大殺人案始末:倆逃犯作案98起,殺12人,判死刑后目露兇光

九十年代,北京的地下通道、人行過街天橋、人行便道忽然變得不安全起來,不定什么時候就會跳出兩個人來實施搶劫犯罪活動。他們有時公然持兇器威脅,有時手持棍棒擊打被害人頭部,一旦被害人反抗或拒絕便是痛恨下手。一時間,人們惶恐不已,生怕自己哪天出門就碰上了這兩個窮兇極惡的“悶棍殺手”。

最早的一起發生在1999年的8月8日,當天,市民付某發路過馬甸橋。他一邊上天橋一邊看手機,忽然兩個男青年竄出來,不知所措的他轉頭想跑。其中高個、拿著匕首的男青年一刀刺向他大腿,隨即搶過手機就跑了,留下疼得大喊救命的付某發。付某發聽出有東北口音,可能是遼寧人,但西城區警方蹲守了大半個月也沒抓住歹徒。
讓人意想不到的是,原來不是歹徒放棄了作案,而是改變了目標。馬甸橋附近作案一次,必然有警方蹲守,就轉去其他地方作案。九十年代,監控還沒普及,科學技術、刑偵技術也不夠發達。這種打一槍就換一地的方式讓警方毫無線索,別說抓住歹徒,就連他們長什么樣、叫什么都不知道。

他們十分猖狂,幾乎兩三天就做一起,11月忽然停止銷聲匿跡。可五個月后便再度作案,并且這一次不再手下留情,開始下死手了。面對越發囂張猖狂的犯罪分子,2000年8月24日、26日、28日,北京市公安局行政處三次召開會議詳細布置對此案的偵破。
一張巨大的法網就此布下,只等焦文君、馬俊這兩個悶棍殺手的落網,最終抓捕他們的地點是舊鼓樓大街北面的一處地下通道。這兒除去上下班高峰期,來往的人并不多,由刑警李某在通道內游動。

民警王某、周某則各自帶著一名保安在南北兩個上下口,8月29日上午11時許,李某剛走到王某那兒。突然發現有兩個男人正從東南方向朝地下通道走來,其中個子稍矮的男子手里拎著一個大紙袋,很是可疑。于是李某與王某急忙尾隨下去掏槍大喊:“不許動,警察!”這喊聲把他們嚇了一跳,呆在原地不知作何反應,眼見槍口對著逃不掉只能面向墻壁。
當看到身份證住址那一欄赫然寫著遼寧時,王某把另一邊的周某、偵察員、保安員喊來,迅速控制住兩人。這時男子開始掙扎,但已經晚了,而紙袋內翻出了一根直徑3厘米、長50厘米、重10公斤的螺紋鋼筋棍。經確定,他們就是窮兇極惡的悶棍殺手——焦文君、馬俊。至此,這兩個禍害北京地下通道、過街天橋一年之久的犯罪分子,總算是歸案了。

從1999年8月到2000年8月,短短一年的時間,遼寧省盤錦監獄服刑人員焦文君便伙同無業人員馬俊犯案98起。先后搶劫70人,導致12人死亡、58人受傷,搶得價值52萬余元的款項。他們走過的是充滿了殘酷的血腥之路,實在是罪大惡極,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以搶劫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數罪提起公訴,《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多次搶劫或搶劫數額巨大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持槍搶劫的都屬于搶劫罪情節嚴重。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焦文君、馬俊犯罪情節極其嚴重,作案目的極其卑劣,作案手段極其殘忍。主觀惡性深,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數罪并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處兩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1年11月6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焦文君、馬俊被執行死刑,在一聲槍響中結束了他們罪惡的人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