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集為了遣返罪犯梟雄賴昌星,國家各種手段用盡,不得不做出退讓

撿回小命
2011年7月23日,賴昌星被中國警察押著走出了首都國際機場,又踏上這片他既熟悉如今又顯得十分陌生的土地。
直到這個時候,賴昌星釋然了,他知道自己是一個犯下滔天大罪的經濟罪犯,他面臨的將是國家對他的審判,同時也更加明白了我國對打擊刑事犯罪的那股決心和毅力。不過最重要的還有一點,他知道,自f己無論如何也不會死。
雖然犯下重罪,雖然負罪潛逃,可是他確信,自己不會死。因為早在2007年2月13日,相關領導就在新聞發布會上直接了當地表示,雖然賴昌星是我國罪大惡極的罪犯,但是介于他同時也是我國交于國際刑警組織通緝的刑事犯罪在逃犯。

所以基于國際刑警組織的規定,我國會保證不判處賴昌星死刑,甚至連死刑緩期執行都不會有,我們按照法律辦事。
同年的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的發言人在到新華網做客之時也表示,關于對國際社會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的問題,是基于國際合作途徑緝捕賴昌星的前提必要條件。
國際組織法有這樣的規定我們就得去遵守,而且這種做法跟國內司法產生沖突的話,還是以國際組織的規定為基準,至于這樣的規定是否存在公平,這里就沒有細說的必要,也沒有任何直接關系。
同時他還表示,這其實也是無奈之舉,如果我國想要加拿大協助自己遣返賴昌星回國接受審判,只能遵守條例,因為只有這樣,遣返之路才走的通,如果要么拒絕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那么就等于我國自動放棄加拿大的幫助遣返。
因此只能選擇妥協。而賴昌星正是因為知道了這一點,因此他被遣送回國之后,心里也不再害怕什么,畢竟不用吃槍子比什么都強。
其實在遣返賴昌星的過程可以說充滿了曲折,我國和加拿大之間做了不少交談,更是放出不少承諾。比如在我們承諾不判死刑后,賴昌星又通過關系和金錢,大肆造謠我國虐待囚犯的謊言。

為了解釋這個問題,我國不得不向加拿大說明情況,表示早在1988年,我國就簽署并批準了禁止對犯罪分子,嫌疑人動用刑罰的國際公約。
同時當面向加拿大鄭重承諾,我們中國是禁止一切形式的刑罰存在的,所以說賴昌星“回國以后會被判處死刑和受到虐待”這樣的言論是沒有任何根據,更是沒有任何依據的謠言。
簡單來說,在關于遣返賴昌星這件事情上,我國忙上忙下十多年,其中曲折離奇之事很多,也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這里面牽扯的不是賴昌星家族犯罪和金錢而已,而是多方,多國之間利害關系的一場別樣博弈。
當然了,這其中更有賴昌星為了不被遣反而做出的各種“努力”,賴昌星之所以能一來加拿大就賴十多年,那是因為他總是利用中西文化差異,利用制度體系不同等問題來制造滯留時間。
比如他也曾被加拿大逮捕過,可是只要談到“遣返”二字,他就用盡手段來拖延,比如通過不斷的上訴拖延時間,拿“死刑不引渡”來說事等等。
這也給中加雙方在引渡條件上一談再談,對各方利益權衡進入更加深層次的溝通。不過即便如此,我國也一直沒有放棄對賴昌星的拘捕努力,哪怕干擾因素很多,哪怕國際環境那么復雜,最終我們還是取得這場“貓捉老鼠”勝利。從1999年我國成立專案組開始,到一舉破獲了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

在這期間里,我國的努力是顯而易見的,600多名涉案人員被審查,300來人被追究了刑事責任,無一不表明了我國嚴厲打擊經濟犯罪的決心。
雖然最終給主要犯罪嫌疑人賴昌星遠逃加拿大了,但我國一直努力要把他緝拿歸案。
自1999年開始,我國一直跟加拿大溝通,對于加拿大對賴昌星的處置也十分關注。
2005年就在賴昌星即將通過在加拿大有關部門對他提交的“難民”身份之前,我國立馬派人和加拿大交涉,通過利益交換,最終賴昌星的身份認證被加拿大否定,為最終把賴昌星被遣返回國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畢竟只要賴昌星一天還是中國國籍,那么他就被中國法律審判的那一天。同理,只要賴昌星一天不是加拿大人,加拿大就沒有保護他的權利和義務,那么他最終被遣返也只不過是兩國利益和時間問題。
2009年,這一年加拿大開始給賴昌星頒發準工作證,同時也給他授予了醫保。在這個緊要關頭,加拿大領導哈珀前往中國破冰,和中國談各項合作事宜,而我國領導在接見哈珀的同時,也就遣返賴昌星的問題和哈珀進行了溝通,當時我方希望哈珀能夠顧及雙方利益,加快遣返賴昌星的流程就此了這起案件。

同時也就加拿大給予賴昌星準工作證的事和哈珀提出了嚴正抗議。同時希望雙方就賴昌星遣返的事進一步交換意見。
2011年,我國領導人在出席二十國峰會之時,外交部再度要求加方,讓他們把犯罪嫌疑人,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的首要嫌犯賴昌星遣返回國。
同時還跟加方表示,中方的這一立場是一貫的、明確的,不會因為任何事情出現任何變化。
最終,經過我國的無盡努力,終于換來賴昌星被加拿大遣返回國接受中國法律審判并制裁的結果。不過可惜的是,最終賴昌星還是躲過了死刑判決,不得不說真是遺憾至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