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湘雅二醫院醫生被舉報過度治療,細思極恐,千萬不能簡單處理


8月18日,針對網友近日舉報該院醫生作風問題,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發布情況說明稱,初步調查發現,該院醫生劉某在醫療過程中存在不規范行為。現在已經免去劉某湖南省創傷急救中心副主任職務,停止其處方權及手術權限。醫院還將展開進一步調查并作出處理。
此前,網友舉報劉某的內容大致如下:頻繁對沒有必要進行手術治療的患者進行高額收費治療;頻繁使用機器人對急診病人實施手術,收取高額費用等。用機器人做不完全性腸梗阻,但找不到梗阻段,于是把正常腸管切下拿給家屬交差。此事一經曝光,迅速引發軒然大波。就連眾多同行都表示,很難相信竟然會有這么壞的同事。

據熟悉機器人手術的人士介紹,啟用機器人做手術,的確是醫學領域的先進技術,但是否需要在所有領域來使用機器人卻值得商榷。畢竟,動輒幾萬甚至十幾萬、幾十萬的費用最終是需要患者來買單的。如果通過人工操作不會有太大難度的手術,是無需給患者增加這個費用負擔的。
現在事情還在進一步調查中,具體結果仍有待院方的結論。不過,眾多網友卻對湘雅二醫院的自查自糾表示擔憂。畢竟,醫生實施高收費的手術來說,除了自己受益,院方也是潛在的受益方,實際上醫生領取的款項就是醫院給的回扣或者說返點。有網友不禁質疑:醫院自己查自己,是否能夠做到公平、公開、公正呢?

如果該醫生被舉報的內容屬實,從法律角度如何評價其行為呢?
1、如果無需機器人手術,為了賺取高額利益而欺騙患者的,構成民事欺詐。
針對患者的病情,如果可以采用較低成本的人工手術,并且沒有較大大風險的,應當優先采用普通手術。如果醫院推廣機器人手術,此時應當由醫生向患者或者家屬說明情況,在征得患者同意后,可以使用機器人手術。如果醫生為了獲取高額回扣,編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欺騙患者采用機器人手術的,則構成欺詐。
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而醫生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其后果應當由醫院來承擔。所以,醫院應當退回機器人手術和正常手術的差價部分。#長沙熱議#

2、如果為了獲取不當利益而實施假手術,是否涉嫌犯罪呢?
舉報中有說道,用機器人做手術,找不到梗阻段,所以將正常腸管切下。如果此事屬實,這就不是醫療事故的問題了,而是涉嫌故意傷害。因為作為專業醫療人員,明知該段腸管是健康的卻故意將其切下,很明顯損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至于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就要看其造成的后果是否能夠達到輕傷的程度了。
如果是明知腸管不存在問題,為了謀取不法利益而欺騙患者做手術,然后用正常腸管來代替“問題腸管”,還有可能涉嫌構成詐騙罪。以虛假的事實來欺騙患者,從而達到非法占有其財產的目的,如果金額巨大,則涉嫌構成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即符合詐騙罪的刑事立案標準。如果同時涉嫌故意傷害和詐騙罪,則應從一重者處之。

3、對沒有必要手術的病人進行高額收費手術,如何定性?
如果通過保守治療可以達到康復的效果,卻采用手術來給病人醫治,一般不會涉嫌犯罪。但是,如果此行為卻涉嫌過度治療。所謂過度治療,是指醫生采取治療措施的主觀目的不是為了治病,而是基于其他原因;治療效果與其他措施并不存在明顯的差別;治療費用超出當今社會發展水平和患者經濟承受能力。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所以,對于過度治療行為,患者有權要求醫院退還相應費用的差額部分。
醫患糾紛由來已久,有些是基于溝通不到位引發的,也有患者的原因。但不可否認的是,部分醫生的醫德醫風敗壞對于矛盾重重的醫患關系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醫生是的天職是治病救人的,而不是將謀取經濟利益放在第一位。喪失了醫德,也就喪失了做人的底線。

而且作為公立醫院,湘雅二醫院更加應當發揮“國家隊”的優良作風。患者不是搖錢樹,而是服務的對象。細思極恐!如果劉某被舉報的事情屬實,從側面也說明了問題的嚴重性。因為一臺手術參與的人絕不是劉某一人,而其他人則一直采取靜默狀態,不知是司空見慣還是利益共同體?這樣的導向不扭轉,醫患關系只會越來越緊張。所以,醫院應當一查到底,舉一反三才行。對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