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河南11歲女童在學校意外懷孕,調查發現,罪魁禍首是校警

“少年強則國強,少年智則國智”,100年前梁啟超先生就指出,少年是國家的未來,一個國家的發展,和未成年人息息相關。因為國家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制定了不少法律,這些法條最后組成了《未成年人保護法》。

可即便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依舊有許多犯罪分子專門對未成年人下手。究其原因,無非就是未成年人防范心弱,遇到侵害后不敢告訴父母,更不敢報警。2018年河南泌陽就發生了一樁悲劇,11歲女童樂樂被校警多次侵犯致懷孕,父母得知后崩潰報警。
2018年1月,年僅11歲的樂樂一如既往地放學回家,可樂樂的母親看到女兒的肚子后卻感覺很不對勁。年紀輕輕的樂樂卻有著一個圓鼓鼓的大肚子,和一般的肥胖不同,樂樂全身上下都很纖細瘦弱,唯獨肚子大的出奇。
樂樂的母親是智力缺陷患者,但也明白女兒的身體出了問題,于是立刻帶著女兒去醫院看病。可到了醫院后醫生診斷發現,樂樂并沒有得病,只是懷孕了。一個11歲的女童懷孕,這件事引起了社會上的爭論,人們迫切想知道,到底是誰做了如此罪大惡極的事。
在母親和家人的追問下,樂樂支支吾吾地說出了真相,原來早在兩年前她就遭受了侵犯,而對她下毒手的不是別人,正是學校門衛劉某。劉某雖然是學校門衛,但卻兼管學生紀律,屬于校警。平時學校里的同學都叫他劉老師,對他又敬又怕,可誰也沒想到劉某竟會做出這種事。

得知女兒被侵犯懷孕的消息后,樂樂的父親也從外地趕回老家。2006年底樂樂出生,家里雖然經濟條件不高,但為了給樂樂提供優質的生活水平,父親長期在外打工。患有智力缺陷的母親負責照顧樂樂的生活。因此當得知這件事后,樂樂的父親怒不可遏,當即帶著妻子和女兒去派出所報警。
警方接到報案,立刻將劉某帶回派出所調查。劉某面對樂樂的指認不肯承認,堅決聲稱這是對自己的污蔑。警方自然有辦法驗證樂樂的話是否屬實,醫生通過提取羊水的方式,比對了雙方的DNA,結果顯示,兩人的DNA存在關系,這也證明了,樂樂肚子里的孩子是劉某所生。
一切問題至此真相大白,劉某也因為涉嫌QJ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將會是法律的制裁。通過審訊和樂樂的回憶,民警得知,早在樂樂9歲時,就受到了劉某的侵犯。劉某將樂樂帶到學校樓梯下,捂住樂樂的嘴對其實施侵犯,隨后威脅樂樂不準說出去,否則殺害樂樂全家。
在此之后的兩年里,劉某更是多次對樂樂實施QJ,就連樂樂放假在家的時候也不放過。這個50歲的門衛,竟然背著人們做出如此喪盡天良的壞事,就算將他千刀萬剮也難消人們內心中的怒意。

可憐的樂樂在經歷了這件事后,也變得內向沉默。曾經的她是學校里活潑開朗的女孩,成績名列前茅,在家里也主動照顧母親,經常給父親打電話。可自從被劉某侵害后,不僅學習成績一落千丈,性格也變得古怪起來,不愿意和任何人交流。
樂樂的老師和家人眼睜睜看著樂樂從活潑開朗變成內向古怪,卻遲遲沒有發現背后的真相,直到樂樂肚子鼓起來才又有所察覺,這顯然是不稱職的表現。當然罪魁禍首還是劉某,或許誰也沒想到這個拖妻帶子的門衛竟然會對11歲的女童下手,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劉某不僅構成了犯罪,而且還是情節及其嚴重的QJ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劉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QJ罪。QJ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除此之外,我國《刑法》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和沒有性觀念的幼女,特意制定了一條法律。與14周歲以下的幼女發生關系,無論對方是否自愿,都構成QJ罪。QJ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從重處罰。
一般情況下,QJ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以下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1)QJ婦女、幼女情節惡劣的;
(2)QJ婦女、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QJ婦女的;
(4)二人以上LJ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劉某雖然沒有導致樂樂重傷或四萬,也不構成LJ情節,但他的行為卻符合在公共場所侵犯幼女,且情節嚴重,行為及其惡劣。法院理應在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基礎上從重處罰。

保護未成年人是每一位成年人的責任,呵護祖國未來的花朵,就是保護我們的未來。可惜校園侵犯案件不斷發生,這些悲劇的背后,既是一部分人欲望的寫照,也是家長和學校對孩子未能妥善保護的體現。
如果父母和學校管理人員,能夠更關系孩子的心理,也不至于在樂樂被侵犯2年,懷孕5個月后才發現這樁悲劇。無論是家長還是學校,都應該為這件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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