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小鳥”事件回顧:男子觀看獨家視頻,意外發現女主角竟是女友

“知足天地寬,貪得宇宙隘”,縱觀曾國藩的一生可以發現,他始終貫徹著知足常樂的精神。在利益面前,能夠堅守自己的原則,不被誘惑,因此躲過了許多災禍,成為半個圣人。

但對于正常人而言,想要成為像曾國藩一樣的偉人卻非常困難。特別是面對利益時,很多人為了金錢不惜出賣自己的尊嚴和身體,甚至甘愿從事一些違法職業。這樣做或許暫時能夠獲得豐厚的報酬,但遲早會自食苦果。
比如在二次元圈子里鬧得沸沸揚揚的“南小鳥”事件,一個以“南小鳥”為網名的美女,多次拍攝不雅視頻,并發布至網絡牟利。可誰也沒想到,“南小鳥”現實生活中的男友,竟然意外發現了女友的真實身份,一時間許多人都為之震驚。
“南小鳥”自知自己拍攝的視頻涉嫌違法,因此在和工作人員拍攝視頻時,通常都會對面部進行虛化、戴口罩和面罩,甚至干脆不露臉。這導致粉絲們對“南小鳥”的正式身份眾說紛紜,有人認為她是個18歲的小女孩,也有人認為她很可能已經結婚。

直到某天,一個業余攝影師在個人微博發文稱,自己相處了兩年半的女友就是“南小鳥”本人,而他也是在無意間才發現這個事實。如果不是別人給他發了“南小鳥”的視頻文件,或許他一輩子都會被蒙在鼓里,就這樣稀里糊涂地和女友結婚生子。
原來攝影師的女友叫“沫沫”,兩人交往有半年時間,自然也有了親密接觸。沫沫的右腹部靠近肚臍位置,有一顆黑色的小痣,而“南小鳥”同樣的位置也有這顆痣。除此之外,攝影師還發現,“南小鳥”無論是身材還是體型,就連聲音都和女友一模一樣。
這讓他堅信,“南小鳥”就是女朋友“沫沫”。果不其然,當攝影師帶著證據找到女友后,女友也承認了自己在外拍攝不雅視頻牟利的事。對此她非常誠懇地道歉,希望能夠得到男友的諒解,并聲稱這都是以前不懂事缺錢才去拍的,已經是過去的事。

話雖如此,攝影師還是不能原諒女友拍攝不雅視頻這件事,兩人最終選擇了分手。分手后,攝影師也將這件事發到網絡上,揭穿了“南小鳥”的真實身份。伴隨著正式身份被拆穿,“南小鳥”要面臨的,不僅僅是網友們的口誅筆伐,甚至還有可能因為涉嫌違法犯罪而獲刑。
當然作為風暴中心的“沫沫”也不甘示弱,她堅決表示自己并不是什么“南小鳥”,還說自己和攝影師分手是另有原因。攝影師因為想要和自己復合,遭到拒絕這才心生報復惡意造謠。兩人所說的話大相徑庭,誰都認為對方有錯,不過網友不是傻子,很明顯能夠看出雙方究竟誰對誰錯。
從法律的角度分析,如果“沫沫”真的參與拍攝了不雅視頻并以此牟利,她的行為將涉嫌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如果“沫沫”并不是所謂的“南小鳥”,這一切都是攝影師為了報復捏造的謠言,那么攝影師將涉嫌構成侮辱誹謗罪。

這兩種罪行,毫無疑問是傳播淫穢物品罪更加嚴重。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是情節特別嚴重的,將會被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反觀侮辱、誹謗罪,指的是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實施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從而構成犯罪。
此類犯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譽。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只有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在筆者看來,雙方都存在一定的過錯。攝影師如果真的能夠證明,女友就是“南小鳥”,他大可出示更多的證據,或者直接選擇上訴追求女友的刑事責任。可攝影師并沒有這么做,只是口頭上說女友曾經承認自己是“南小鳥”,既沒有鐵證也沒有視頻錄音證據,這給了女友反戈一擊的機會。
同樣的道理,女友沫沫如果堅持認為攝影師男友是在傳播謠言誹謗自己,也應該拿出足以證明自己不是“南小鳥”的證據。在搜集了男友誹謗自己,和自我證明的證據后,她完全可以選擇上訴,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但雙方到最后誰也沒有選擇上訴,或許是認為這件事不至于鬧到法庭,又或許雙方本身就只是懷疑,沒有確鑿的證據能夠證明。
當然筆者個人認為攝影師的話有一定的可信度,畢竟從目前提供的證據來看,“沫沫”是“南小鳥”的可能性很大。如果真相的確如此,難免令人感到惋惜。正所謂卿本佳人,奈何從賊,人的一生有許多種方式賺錢,偏偏她選擇了最不應該的一種方式,不僅丟了尊嚴還毀了自己的未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