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南男子車被盜,偷車賊竟將車主告上法庭,法院怎么判?

常言道:“不吃酒的臉不紅,不做賊的心不驚。”偷盜的行為不僅在道德上應予以譴責,在法律上也是不能容忍的,法律是道德最后一層屏障,能越過法律底線犯罪的人,又能有多少羞恥感呢?
湖南岳陽的這個偷車賊付某更是突破了人類認知的下限,偷車死不悔改,竟然還把車子失主告上了法庭,向對方索要巨額賠償,讓人不由得納悶,到底是什么給了他勇氣?
付某之所以這么厚顏,還要從2017年的那場“車禍”說起。那年4月,岳陽警方突然接到一個報警電話,報警人徐先生稱自己不小心把一個小偷給撞了。

“撞人”“小偷”,看來這不僅是一樁簡單的交通事故,還是一起刑事案件。剛好當時警方正在追查一個盜竊摩托車的團伙,聽說小偷也是個偷摩托車的,秉著不放過一絲線索的精神,交警和民警一起趕到了,隨之而來的還有徐先生叫來的救護車。
被撞飛的付某被送到醫院治療,沒受什么重傷。經過調查,他可不是一般的小賊,而是流竄在當地的“飛車盜竊”團伙的頭目之一,他們一共五人,在幾個月的時間內得手了4次,除了徐先生這輛摩托車以外,還偷竊了7輛摩托,累計價值達三萬余元。
不過倒是第一次遇到徐先生這么執著的,隨著居民經濟條件的提升,摩托車在村里基本是家家必備的交通工具,但一般人被偷了最多報警,自認倒霉。

徐先生有小汽車作為代步工具,為什么還要鍥而不舍地開車追賊,進行危險性這么高的操作呢?這可不是拍電視劇,要是對方團伙作案,稍有不慎,他就有性命危險。
徐先生表示,當時他也沒想那么多,聽父親說摩托車不見后,他本來沒想去追。但是摩托車平時是父親使用,里面有他的兩張銀行卡還有一張存折忘了拿出來,還有他的駕駛證和身份證,這些東西要掛失補辦太麻煩了,所以他才去碰碰運氣。
開車之前他就已經報了一次警,不過警方過來也要一段時間,他就開車在村里的小路上轉悠,結果還讓他碰上了偷自己車的賊,那輛摩托車他不會認錯,他把車堵在巷子口,本來是要喝退付某,逼他把車留下。
結果付某溜得比老鼠還快,他只能一路綴行,想著把摩托車的油耗盡,他就會棄車。不過天有不測風云,跟了一段路后,付某不知道為什么突然剎車,徐先生踩剎車已經來不及,車子的慣性還是導致撞上了摩托車。

付某治愈后,被抓進了警局,他觸犯了法律,要面臨刑事責任。最后付某因盜竊罪被判處1年零九個月有期徒刑。
不過交警認為一碼歸一碼,徐先生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導致發生了交通事故,雖然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可能面臨民事賠償,因為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他是負主要責任的。
也正是這一點,讓付某坐完牢以后,還有臉繼續找徐先生要錢,還理直氣壯稱:“偷車是我的錯,但他害我差點被撞死,就不需要為此負責了嗎?”真是把“樹不要皮,必死無疑;人不要臉,天下無敵。”這句俗語演繹得十分到位。
那么在法律上徐先生是否應該進行賠償呢?

首先,徐先生對交通事故的認定不認可,并未簽字。這個事故也和尋常的交通事故不同,交通事故是無差別的、偶發性事件。如果徐先生和付某不存在任何關系,只是因為徐先生開車不小心撞倒了他,這才屬于交通事故。
但是徐先生和付某之間的關系更為復雜,他們一個是被偷的失主,一個是偷車的賊,存在特定關系。付某非法占有并使用徐先生的摩托車,是在對他的財產進行不法侵害,所以徐先生為奪回自己的合法財產追逐付某,可以被定義為正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付某的傷情鑒定為十級傷殘,并不屬于重傷的范疇,因此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一審法院認為,徐先生在駕駛機動車行駛過程中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才導致車禍發生,存在一定過錯,因此一審時判徐先生承擔10%的責任,賠償1255元,保險公司賠償11萬元。
徐先生不服,提出上訴,保險公司更是冤枉。付某也不滿意,他覺得賠得太少了,他還想要20多萬。于是兩人繼續對簿公堂。
二審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這一條,肯定了徐先生的正當防衛,駁回了付某的所有訴求,判徐先生和保險公司都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付某竹籃打水一場空,這事也告訴我們,不義之事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并不是受傷就一定要有賠償,也不是誰弱誰有理,法律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涉及隱私,本案中人名均為化名,部分圖片源自網絡,僅配合敘事。溫馨提醒:尊重原創,請不要抄襲搬運和轉載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