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回收舊空調時墜亡,家屬起訴業(yè)主索賠200萬,法院判了

“安全無小事,生命大于天。”除了無法預料的天災,和生命的必然進程“生老病死”,其他方式的死亡,總是令人遺憾和惋惜的,尤其是意外的亡故。
2020年上海負責回收舊家電的羅某意外墜亡,其家屬卻向業(yè)主朱某和陳某索賠200萬,這是怎么回事,法院又會如何判決呢?
事件回顧:
陳某和朱某是多年的鄰居,都住在上海某小區(qū)內。陳某家買了新房,舊房就空置了,里面一些用過多年的家具和舊物件也沒有搬走,朱某覺得可惜,時不時去收撿一番,也陸續(xù)變賣了一些廢品。

對此陳某知情,但不介意。直到前年夏天,朱某一家也換了新房子,舊房子里的舊家電不便搬走,正想處理掉。剛巧回收舊家電的羅某路過,朱某就把他叫住了。
羅某得知朱某要搬家,舊家電都不要了,心道是筆大生意。前前后后忙活了得不亦樂乎,仔細稱重過后,給出的價格朱某也還算滿意。他想起陳某家也還有一臺舊空調,就打算給個順水人情,一起賣給羅某。
有錢賺羅某哪會不樂意,興致沖沖把空調搬下了樓,唯一麻煩的就是主機,主機不在室內,距離地面有5米高,按照高空作業(yè)的規(guī)定,高度在2m~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yè)。
高空作業(yè)危險性較大,需要按要求佩戴安全帽、規(guī)范系掛安全帶。而且從事高空作業(yè)的所有人員都要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取得高空作業(yè)操作證,才能從事,否則很容易出現事故。

但羅某相當自信,他回收家電多年,有過拆除空調主機的經驗,從未出過事。5米在他看來并不算高,所以當朱某勸他放棄或是做點保護措施時,他以經驗豐富為由拒絕了。
朱某看他如此自信,就沒再關注了,轉頭和弄堂里的鄰居嘮嗑去了。只是沒過多久,他們就聽到了“砰”的一聲,然后聽到人喊:“有人掉下來了!”
朱某心里一咯噔:不會是那個收廢品的吧。目擊者已經撥打了急救電話,遺憾的是救護車趕到時羅某已經身亡。
得知前因后果后,羅某家屬認為朱某沒有提供必要的安全工具,也沒有盡到安全提醒義務,要承擔賠償責任。而羅某是在拆陳某家空調時墜亡的,所以陳某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179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羅某以此為依據向朱某和陳某索賠200萬。

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陳某覺得自己是人在家中坐,鍋從天上來,因為他壓根不知道朱某和羅某的交易,僅僅因為在他家出事他就要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的情形分為多種,本案為民事侵權案件,即便陳某要承擔,也是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而這個建立在陳某存在侵權行為的前提下。
陳某雖然默許朱某出賣自己的舊東西,但兩人并未在明面上達成委托出售關系,也沒有實際的利益糾葛,且未有證據證明他知道朱某將空調賣給羅某一事。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過錯構成的4個要件:損害事實;行為具有違法性;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有過錯。
陳某不存在違法或疏忽大意的行為,他默許朱某出賣舊物的行為也和羅某的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系,所以他不存在過錯。沒有過錯自然也無需承擔侵權責任。所以法院判陳某無責。
至于朱某,朱某和羅某雖然不是雇傭關系,但他將空調出售給羅某,拆除主機屬于交付的一個環(huán)節(jié),羅某為其提供服務,朱某則應需為其提供安全的工作環(huán)境,盡到提醒和看護義務。
他雖然提醒并規(guī)勸了羅某,但并未檢查羅某的相關證件,僅憑羅某的“包票”就放任他進行高危作業(yè),在程序上是違規(guī)的,因此存在過錯。在拆卸過程中,朱某并未提供安全工具,也未在一旁看護,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所以他需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然而真正的責任還是在羅某自身,他是一個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知曉高空作業(yè)的危險性。
他明知自己沒有高空操作證,不符合高空作業(yè)的安全規(guī)定,具有極高的風險,可能會危及生命,卻依舊我行我素,在沒有進行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僅憑借自己的經驗大膽操作。
所以他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絕大部分責任,最后上海法院綜合過錯程度、經濟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判朱某賠償羅某家屬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合計20萬。
然而不管賠償多少錢,人死都不能復生。生命是頑強的,也是脆弱的,在守衛(wèi)生命安全一事上任何細節(jié)都不容忽視,不能高估自己的能力,也能低估危險的可怕性。

平平安安的生活是人們最平凡普通的心愿,它看似簡單,但若是不拴緊安全這條繩,意外也許會比明天更早到來。
(涉及隱私,本案中人名均為化名,部分圖片源自網絡,僅配合敘事。溫馨提醒:尊重原創(chuàng),請不要抄襲搬運和轉載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