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離奇槍案:退伍兵誤把警察當劫匪,警察也視退伍兵為歹徒

原標題:1999年離奇槍案:退伍兵誤把警察當劫匪,警察也視退伍兵為歹徒
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科學技術沒有如今發達,很多人都沒有手機。甚至大多數的家庭連固定電話都沒有,這種情況下要報警,運氣不好至少得跑上十幾里路。通訊不便,加上民眾普遍法律意識淡薄,有些人鋌而走險干起了搶劫。
車匪路霸橫行,看見什么搶什么,可怕至極。所以人們行駛在稍微偏僻些的馬路段,都不敢輕易停車,就怕一停碰上個車匪路霸。正是在這種草木皆兵的環境下,發生了一起離奇的槍擊案:退伍兵誤將警察當劫匪,警察也視退伍兵為悍匪。
事情發生在河南省西部的310國道三門峽區段,這兒山路崎嶇陡峭,尤其是陜縣境內的崤山路段。當地流傳著這樣一句民謠:“張茅硤石不種田,逮個過客吃半年。”足以見得這一帶車匪路霸們的猖狂,1999年4月,崤山路段接連發生兩起惡性車匪路霸案件。為了維護治安,保護人民的財產、生命安全,陜縣公安局成立了專門組專門調查此事。

1994年5月21日凌晨1時許,專案組巡邏組組長王強民帶著公安局刑警高亮、劉海東以及陜縣公安局刑警隊菜園中隊臨時人員董獻通、三門峽市公安局臨時司機張效杰巡邏。五個人中,只有董獻通穿著沒有標志的迷彩服,沒有攜帶槍支。其余四人,都穿的是便服,并攜帶了槍支。4時07分,王強民帶著一輛被扣轎車先回張茅旅舍,留4人繼續巡邏。
????●?█▼▲豪仕法律網HTtp://Www.79110.net????●?█▼▲????●?█▼▲因為專案組才成立不久,沒有專門的安置場所,只好在陜縣張茅的一個窯洞旅舍院內設立了臨時駐地。這個臨時駐地十分簡陋,甚至連塊牌子都沒有,如此著裝如此地點埋下了導致誤會引發槍案的伏筆。4時30分左右,一輛“津******”的桑塔納轎車進入陜縣硤石鄉狼窩村西側,因為后車牌松動打著應急燈。又不知道為什么,時快時慢,走走停停。

高亮等人覺得很是可疑,遂決定堵截盤查該車,沒成想車里的人也懷疑他們的身份。當時車里一共有三個人,車主人喬興春,山東省成武縣現代達馳變壓器廠駐天津辦事處主任。喬興春的表兄王化民,山東省成武縣印刷廠廠長,還有被喬興春請來幫忙開車的邵先軍。邵先軍也是成武縣人,為駐山東某部留守處的志愿兵,當時轉業待分配。
另外喬興春自己也是退伍軍人身份,在沈陽軍區的司令部擔任過小車班司機,還曾協助破獲過一起重大的盜槍案件。這兩人對槍支都算是比較熟悉,當看到高亮等人時,一眼就辨認出了那是真槍。但由于高亮等人穿著便服,他們誤會了,本就緊繃的心更加緊繃。喬興春等人之所以大半夜出現在路上,是因為他的一個哥哥病了,他得帶著錢回去給哥哥治病。
●?█▼▲豪仕法律網HtTp://Www.79110.net????●?█▼▲????●?█▼▲車匪路霸橫行的年代,帶著大量現金出門,最怕的就是中途被人攔下。對高亮等人的盤查是半信半疑,誰知道是不是車匪路霸假裝警察實施搶劫呢?喬興春提出,他們有證件,不過要出示必須得去他們單位。不巧的是,高亮等人的“單位”是個臨時駐地,喬興春三人一看就慌了。更肯定他們是“假警察”,哪有公安局會設立在旅舍門口?
擔心進入旅舍后被關門打狗,或是殺人滅口,軍隊司機出身的喬興春趁高亮等人沒有防備的時候向右打滿方向。猛踩油門,一個甩尾朝西邊狂奔,這下誤會大了。高亮等人以為他們真是心里“有鬼”,張效杰、董獻通、劉海東立即上車追去。就在雙方你追我趕期間,專案組其他人員也先后追上,誰知喬興春看到身著警服的劉煬還是不敢停。

強行闖關,從警車的尾部向南斜插而過,往暫時關閉的一條東行車道駛去。劉煬只好往路邊安全地段跑去,與此同時,張效杰、張援疆為了避免“車匪路霸”逃脫開槍射擊。王化民當場身亡,喬興春腹部中彈,跑出一段距離后喬興春與邵先軍換位。
邵先軍提出返回三門峽市搶救,被喬興春拒絕:“后面有土匪,不能回去,你一定要活著,活著報仇!”行駛至310國道884公里+883米處時,桑塔納因機械故障翻入南排水溝,邵先軍棄車步行。
此時的喬興春,也因為子彈貫穿了腸、胃、胰頭、肝臟,失血性休克身亡。待查驗該車以及王化民、喬興春身份、邵先軍報警后,事情的真相才水落石出,都是誤會!可人已經死了兩個,事情不可能到此為止,張效杰、張援疆、董獻通被以故意傷害罪起訴。檢方認為他們在沒有可靠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違法犯罪行為,不具有使用武器的法定條件下開槍,屬于違規。

三個人認為定罪不準,提起抗訴,法庭辯論持續了八個小時。在鳴槍警告的情況下,依然撞擊民警奪路而逃,這種情況下懷疑車輛上人員是伺機作案人員也情有可原。那么,他們便是專案組的打擊對象,用“傷害”來定性似乎不準確。《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脅,非開槍不能自衛時,可以開槍制止不法行為。
就此爭執不下,這起案件的發生既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最終,三門峽市中級法院認為既不能算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也不能算無罪。以濫用職權罪定罪,濫用職權罪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規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違反規定處理公務,導致國家和人民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