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見狗搶食2歲女兒飯菜,揮棒打狗失手打死女兒,會昌法院判了

為了讓生活更加熱鬧,很多人都會選擇養一只寵物來陪伴自己,犬類作為最忠誠的動物自然就成了最佳選擇,它們的機靈可愛會讓生活變得更加有趣,也會讓小孩子從小就有一顆愛心。
不過人與動物生活在一起難免會發生意外,犬類就算再聰明也只是低等動物,就算被主人馴服得很有“規矩”,在沒有人的時候,它們更多的還是靠著天性去做事,所以當小孩子與狗在沒有大人看管的情況下單獨相處時,危險可能就會悄然而至。

2017年11月7日,悲劇在江西省會昌縣發生了,林某家里養了一條狗,平時這條狗都很聽話,不會亂吠也不會破壞家里面的衛生,由于狗天性愛玩,所以林某一家一直都讓這條狗在家里自由行動,并不會一直將它關在籠子里面。
林某有個2歲的女兒,正好是可以自己小跑著活動的年紀,平時就很喜歡和自己的小狗朋友一起玩耍,有時候父母看到了會將狗狗趕走,主要是害怕狗毛對孩子造成困擾,不過在看到沒有什么問題之后便也沒有過多干涉孩子和動物之間的友誼。
在孩子眼里,自己有什么都要和朋友分享,所以自己有吃的也很大方地給“朋友吃”,這就導致了林某在7好這天晚上回家時看到自家的狗跑進臥室去吃孩子手里的飯,當時孩子端著碗,狗正大口大口地吞食食物,林某看了覺得非常生氣,轉身就出去拿了一根“竹掃子”。

這根竹掃子的一端是裂開的,平時的作用是驅趕雞鴨,林某將其狠狠朝著狗打過去,結果狗因為反應靈敏所以迅速躲開了,而狗當時正好站在孩子的正前方,它跑開之后,竹子就打到了孩子的下巴上,2歲的孩子本就矮小柔弱,被這一擊直接打在了地上。
孩子是后仰著直接摔下去的,當時就發出了很響的一聲“嘭”,林某趕緊走過去查看,發現孩子的臉上已經有了血跡,下巴被打紅且不停地流鼻血,整個面部看上去比較恐怖,此時孩子正在哇哇大哭,淚水伴著血布滿了整個臉。
隨后孩子趴在地上的涼席上不怎么動彈了,鼻血這時候已經止住,她看上去狀態也好了很多,粗心的林某這時候不僅沒有仔細查看孩子的傷勢,反倒是覺得她已經困了,所以直接將孩子抱上了床,看到她不再哭泣之后,林某轉身又拿著竹掃子去找狗。

找了半天都沒有看到狗的蹤影,林某終于決定再回家看一眼孩子,結果發現孩子的臉色不對,整個人一動不動,他趕緊打電話給自己的叔叔,叫叔叔陪自己一起將孩子送到鎮上衛生院去救治,可是這時候已經晚了,孩子經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為顱腦損傷致中樞性衰竭。
本就脆弱的孩子在受到林某的打擊之后已經受到了嚴重的損害,摔倒之后更是對顱骨造成了嚴重損傷,如果林某當時趕緊送孩子去醫院也許會有奇跡發生,可惜他找狗去了,浪費了最佳救援時間。
孩子去世之后,林某被趕到現場的民警控制,由于林某已經造成了孩子的死亡,所以他已經構成犯罪。

林某素來疼愛孩子,并沒有故意殺害孩子的動機,因為打狗失手將孩子傷害致死,所以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此罪的判定標準為客觀上必須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后果,這也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如果林某在失手打傷孩子的時候,第一時間將孩子送往醫院進行搶救,那么在他送往醫院救治的時候孩子已經是重傷狀態,假如因為醫生的搶救失誤或者因處理不當的感染導致了孩子死亡,則林某不會構成過失致人死亡,只會構成過失致人重傷。
然而事實是他錯過了最佳搶救時間,身為父親,明知孩子才2歲很是脆弱,他也應當清楚自己打狗的時候用了狠力,一個2歲的孩子不可能可以承受這種力氣,因此他在當時不僅不將孩子送往醫院,反而任由孩子肆意活動并將其抱到床上的行為在客觀上為放任了孩子的死亡。

知道自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時,林某并沒有進行辯解,將事實如實交代了,不過他認為自己第一時間打電話給叔叔,叫叔叔報警的行為已經算是自首,因此應當減刑。
在法律概念中,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司法機關向有關證人求證,得到的真實情況是林某打電話叫叔叔送自己去鎮衛生院,并沒有叫他報警,所以不構成投案自首。
經查明,警是由村長報的,林某只能算是到案后認罪態度好,不構成自首,所以不能以自首情節來減刑。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林某從未有過傷害孩子的想法,所以連故意傷害造成的過失致死也算,因此他的情節較輕,最后會昌法院判處他有期徒刑兩年,對已扣押的作案工具竹掃子一把,予以沒收。
此案已經告結,林某內心的悲痛一定是巨大的,他的妻子和家人也一定難以接受這個結果,孩子的失去讓整個家庭陷入了悲傷之中,如果做父母的時候當時對孩子可以更關心一點,讓狗與孩子保持距離,悲劇也許不會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