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孩叫“趙C”,20年后公安局勒令改名,他將公安局告上法庭

每個人剛出生后,父母第一件事就是取名字。姓名不止是一個代號,它包含了更寬廣的意義。在法律中,姓名權是一種人格權,即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通俗來說,姓名是我們人格的代號。
因此,對姓名的掌控也就是對我們人格一部分的掌控,如果有人妄圖干擾我們掌控自己的姓名,那么就是侵犯了我們的人格。《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不過事實上,在我國司法審判的歷史中,還真的發生過一起因姓名權產生的糾紛:

江西省鷹潭市有個家喻戶曉的律師趙志榮,他曾因2008年的一起官司一炮走紅。此事還要從1986年趙大律師的兒子出生時說起,他兒子出生時,他就想好了一個奇特的姓名——趙C。
之所以給兒子取個洋名,是因為趙志榮以前上大學的時候英文沒學好,這成為他一直以來的遺憾。為了兒子能有點動力學英文,他便給兒子取單字母“C”。這個字母也不是亂取的,“C”是“中國”的英文“China”的首字母,表達了愛國之情;而且“C”還是26個英文字母里英文單詞起頭最多的字母,寓意著多子多福、家族興盛。
姓名取完以后,他就帶著兒子去登戶口,管理人員只是調侃了幾句,但并未拒絕為父子倆辦理戶口。就這樣,趙C這個名字開始伴隨著趙志榮的兒子成長。直到2005年,我國辦理第一代身份證,趙C到戶籍科辦理時,似乎又重復了20多年前的畫面。管理人員一邊開著玩笑一邊為趙C辦理了第一代身份證。
然而,這第一代身份證拿了沒幾年,身份證更新換代,公安機關為了方便戶籍管理,斥巨資修建了電子系統,并通知全國所有男女老少去戶籍科更換第二代身份證。此時趙C已經成長為一名普通大三學生,他趁著寒假回家的時候到家附近的江邊派出所辦理。

這一次卻并不如他所愿,戶籍科的民警告知他,由于“趙C”中的英文字母無法錄入全國戶籍系統,所以沒辦法為他更換二代身份證,建議他自行更改姓名后再過來辦理業務。趙C感覺十分麻煩,因為他此前叫這個名字叫了二十多年,現在被迫要改名,最關鍵的是,他從小到大所有的檔案、學籍、榮譽證明等全都寫著趙C,如果現在更名改姓,豈不是要大動干戈。
趙C的父親趙志榮十分反對,他倒不是因為檔案等資料問題。由于趙志榮是個律師,他看問題肯定傾向于從法律的角度。趙志榮認為,公民姓名權是人格權,取名是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公安機關作為公權力機關,是不得干涉公民行使人格權的。
因為這件事涉及到行政方面的糾紛,關于此類糾紛的救濟措施有兩種,要么是行政復議,要么是提起行政訴訟。因此趙志榮一紙訴狀將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也就是江邊派出所的派出機構)告上了法庭,請求月湖分局允許自己的兒子使用“趙C”一名并為他辦理二代身份證。

一審法院判決趙志榮勝訴,理由有兩點:一是“趙C”一名并未違背法律規定,《居民身份證法》第四條居民身份證使用規范漢文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C”雖然是英文字母,但它在中文里同時也是符合國家標準的符號,即“左半月形”,并沒有違背法律規定。
第二點是,趙C在更換二代身份證前,其實曾經更換過一代身份證。而此次更換二代身份證,主要就是系統升級。那么公安機關的主要任務是為居民【復制】身份證就可以了,并不能據此機會更改上面的內容。
不過趙志榮雖然勝訴了,他卻并不認為這件事能順利解決。果不其然,月湖分局立馬就提起了上訴。首先,月湖分局先指出,趙C名字中的“C”含義并不是符號,而是英文字母,那么以左半月形“C”來錄入系統,就更改了這個名字本來的含義。趙志榮卻認為,C同時擁有數字符號和英文字母兩種含義,不能以偏概全。且無論C的本義是什么,月湖分局都不能就它原來的含義拒絕錄入數據,因為數字符號是可以被錄入的(比如身份證號上其實也有X符號)。
其次,月湖分局又指出,趙志榮一定要以趙C給兒子命名,損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因為C作為外文字母,在我國比漢字的地位要低,以外文字母命名,容易帶來文化恐慌。趙志榮則反駁道,命名與文化傳播完全是兩個概念,兩者互不侵犯互不打擾,根本不能相提并論。月湖分局這樣的說法,只是偷換概念而已。

最后趙志榮反辯,公安機關拒絕給公民更換二代身份證,已經屬于違法,以一審時判決中所提到的論點,公安機關的職責就是幫助公民復制身份證,既不能私自變更登記信息,也不能拒絕為公民服務,否則就是超越公權力的行為,也是違法的行政行為。
月湖分局則認為,他們的做法是沒有問題的。事實上,在趙C20多年前登記入戶時,由于當時行政管理人員的失誤,才造成這個名字被錯誤地登記在系統中;后來分發一代身份證時,工作人員又沒有及時糾正,這也是他們的失誤。現如今他們發現了此前公安機關遺留的錯誤,為了及時制止并更改這一錯誤繼續影響系統的登記,他們對過去的錯誤進行了糾正。這既是符合行政法規的做法,也是符合法律的行政行為。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場審判一直持續了三小時,庭審期間法警都換了四五遍,甚至中途一位執勤法警因站立時間過久,暈倒在法庭上。最終,辯論以雙方握手言和為結局。在法庭的調解下,趙志榮同意更改姓名,而月湖分局承諾免費為趙C易名,并幫助他辦理所有有關于戶籍的手續,一定做到讓群眾滿意。

這起案件獲得了雙贏的局面,還是可喜可賀的。不過案件本身卻給人以強烈的反響,作為庭審焦點的趙志榮曾說,他上訴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勝訴,也不是為了獲得賠償,而是為了推動我國法治的進程。在取名一事上,我國的法律顯然還是有漏洞的,因此這起案件真正的意義在于“查漏補缺”,使得公民能更恰當地行使自己的姓名權,不至于產生疑問或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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