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護士將針頭留幼童頭中,家屬向醫院索賠100萬,法院怎么判

醫生護士干的是救死扶傷的工作,身著白大褂,因此被稱之為“白衣天使”,不過即便是機器,也可能出錯,雖然在救治病人時,醫生護士應保持極高的專注,避免發生醫療事故,但不可否認,人也會出錯。
一旦出錯,必然會對患者造成侵權,嚴重的還會造成傷殘或死亡的后果。

在民事糾紛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是刑事訴訟,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罪,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事訴訟也可主張民事賠償,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一般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以及死亡賠償金(致人死亡)或傷殘賠償金(致人傷殘)。
下面我們便來看看這起發生在四川的事件:護士將針頭留在幼童體內,兩次手術都取不出來,醫院遭100萬索賠。

患者是名年齡還不到一歲的女童小燕,因為感冒所以到了醫院輸液,這本來也是很正常很普通的事情,然而在吊瓶快打完,護士去拔針時,護士發現小燕的頭發把輸液管黏住了一部分,護士便想著把頭發剪掉,這樣好拔針,結果不慎將輸液管剪斷了。
見此,護士立馬去拔剩下的輸液管,可留置針軟管部分卻與輸液管脫離了,以至于針頭滑進了靜脈管中,一步錯,后面的事情就完全不受控制了,僅僅只是十幾秒的事情,針頭已經完全進入了血管中。
這事非比尋常,因為斷裂的針頭是透明的塑料軟管,這原本是為了能減少嬰兒因靜脈穿刺的疼痛感,帶過孩子去輸液的人應該十分清楚,在這個年齡,孩子手臂的血管是非常細小的,所以就會選擇在頭部扎針,而這樣的針頭卻是會隨著血液的流動四處游走,又或者是堵塞血液流動,情況很危險。
但經過兩次手術,醫生已盡全力尋找,還是未能找到這根長達1.3厘米的透明留置針,自然也未能將其取出,而且孩子才不到1歲,連續兩次麻醉手術,對其身體的影響也很大,不能再繼續第三次手術。另外,小燕母親在為孩子護理術后傷口時,驚訝發現孩子的額頭處有一條長達6厘米的傷疤,然而在孩子做手術前,醫生與家長協商的是微創。

雖然說醫護人員為了找針而改成了外創,但卻沒有經過小燕監護的同意。隨著小燕年齡的增長,留在她體內的留置針依然是個安全隱患,同時,小燕額頭處猙獰的傷疤顯得觸目心驚,對其影響也不小。
小燕的母親見孩子這副狀況,心如刀割,沒少以淚洗面,遂向醫院提出醫療費、治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00萬元的賠償。而經鑒定,小燕的傷殘等級為十級,醫院在事故中占責91%。
從小燕留針又留疤的狀況來看,小燕母親索賠百萬似乎并不高,是合理的,任誰都難以忍受孩子時時刻刻都遭受著生命的威脅卻無能為力,孩子因疤痕受到他人的排擠和嘲笑以及異樣的目光,小燕的母親也擔心孩子的心理健康,如果可以,她寧愿自己受這個罪。
但就是知道這樣的情況難以改變,小燕的心中飽受折磨,除了向醫院索賠百萬,又還能做什么?醫院在該事件中又確實存在過錯。
不過從法律的角度去看,走法律程序,小燕母親能獲得的賠償不會高于100萬元,甚至遠低于100萬元,在這筆賠償金額中,精神損害賠償可能是占主要的,但這個數額不會太高。
對于傷殘賠償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第1款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小燕的家人還能做的就是為孩子做好心理疏導,自己得先走出該起事件的陰影,樹立起孩子的自信心,雖然一個健全的孩子,活蹦亂跳,再怎么平凡,父母也都是安心的,但又并非人人都是健全的,因為先天或者后天的緣故,從而帶給了孩子更多的磨難,不過每個人又都是獨一無二的,不應該就此放棄,在這個世界上,也有許多身殘志堅的故事在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