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老人幫兒子蓋新房帶外孫,卻被女婿趕出家,女兒:他倆沒名分

四川彭州隆豐鎮的一個院落里,被打砸的家具、各類生活用品散落一地,而一個年過半百的老婆婆正站在中間哭喊著:“大家看啊!這就是我費心費力養了幾十年的女兒!現在這樣子對待我!這就是養兒養女的下場!”哭喊的這位老婆婆便是許婆婆,時年64歲,本該在家里坐享清福。卻在給女兒、女婿帶外孫七年,拿出所有積蓄幫忙蓋房后,被趕出了家門。

據許婆婆與老伴李爺爺描述,他們原本住在老家眉山,七年前許婆婆收到女兒消息。說是剛生了孩子還沒人帶,希望母親來幫忙帶一下,許婆婆顧念女兒在外不容易立即離開老家。同行的還有李爺爺,起初一家人的日子其樂融融,老兩口對女兒、女婿也是盡心盡力。幫忙帶孩子、拿出積蓄,都毫不心疼,原指望著將來等他們養老。
誰知外孫女剛大了一些,他們便忽然翻臉不認人了,先是女婿反感李爺爺。兩人時常吵架,當時女婿就揚言要將李爺爺趕出家門,起初他們以為就是說說而已。但前不久,李爺爺與許婆婆出去了一趟,回來就只見滿院的家具以及他們的生活用品。將這些東西丟出來的,正是許婆婆的女婿和親家公,女兒則不知道在哪兒。

辛苦撫養女兒幾十年,出錢出力沒二話,換來如此一個結局如何不心寒?然而當調解員找上許婆婆女兒彭女士、女婿梁先生時,他們卻給出了另一種說法,他們不是針對許婆婆。是對李爺爺不滿,彭女士一直不太喜歡李爺爺,因為他跟自己母親沒名沒分。原來李爺爺與許婆婆是半路夫妻,并且最開始在一起時,李爺爺還沒離婚。
即使到現在,兩人也沒去辦理離婚證、結婚證,最重要的是李爺爺這人雖然對他們提供過不少物質幫助。卻以此道德綁架,對他們提無理要求,讓梁先生在親朋好友面前抬不起頭來。他們也曾試圖找李爺爺理論,換來的卻只有爭吵,不見任何改變。沒有辦法,梁先生只好帶著妻女離開家中,后因李爺爺四處散播謠言才決心將他們趕出家門。

事情到這兒,可謂是各說各有理,那么其中涉及到什么法律問題?
李爺爺與許婆婆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屬于事實婚姻,而他們的事實婚姻從時間上來看應該是1994年前發生的,那么便具備同等的法律效力。比如李爺爺對未成年的彭女士盡到了撫養義務,那么在他年邁后,彭女士也應對他盡到相應的贍養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問題是李爺爺與許婆婆法律意識淡薄,總以為離婚、結婚只是名分的事,離婚分居這么多年也沒去領離婚證、結婚證。殊不知法律并沒有自動離婚這一說,離婚需要去民政局登記或法院起訴,無論分居多少年也不會自動離婚。
那么他們是否形成事實婚姻便不好說,因為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而重婚搞不好要負法律責任的,《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重要的是,像他們這樣與上一段要斷不斷,碰上經濟糾紛、贍養義務便是件扯不清的事。

不過李爺爺與許婆婆關系是一回事,李爺爺與彭女士關系是一回事,許婆婆與彭女士的關系又是另一回事。子女對父母具有贍養義務不僅是道德要求,還是法定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更無權干涉父母的婚姻,哪怕父母再婚,也不妨礙彭女士對許婆婆負有應盡的贍養義務。她借著母親與李爺爺關系,意圖將兩人趕出家門,說到底是不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第一千零六十九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也就是說,彭女士完全可以去法院告她,只可憐天下父母心。
最后,李爺爺與許婆婆心寒歸心寒,卻也不愿再有過多的爭執。爭來的孝順沒有意義,他們帶著自己的行李回到了老家眉山,這七年的付出權當是為了外孫女吧。面對兩位老人的離去,彭女士與梁先生倒是開始充好人,表示尊重他們的決定。雖然鬧過不愉快,但之后會盡到應盡的孝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