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和美女相親成功,自駕游期間兩人發生關系,事后女方崩潰報警

如果將婚姻比作一個終點站,那么談戀愛的人就是用各種各樣的方式朝著這個終點前進,有人可能長跑十幾年才走到終點,有人坐火車領略了沿途的風景之后也能順利到站,但是想要最快步入婚姻,最好的方式莫過于乘坐相親這趟直達航班。
相親對于已經進入社會的年輕人來說并不陌生,逢年過節的時候,相親必然是出現在餐桌上的話題,32歲的練某已過而立之年,父母對他的人生大事十分擔心,有親戚便給他介紹了小幾歲的鄭某。

他們兩人的人生軌跡大差不差,都是早早就進入社會,摸爬滾打多年依舊孑然一身,但是鄭某從事的是自由職業,連某則在工廠里面上班。
第一次見面的時候練某便對鄭某十分有好感,認為自己如果能與她步入婚姻的殿堂,那么前面這32年的等待都是值得的,而鄭某對他的感情一直忽明忽暗,態度冷暖不定,練某對此并沒有察覺。
畢竟兩人都已經到了該結婚的年紀,相識也是由親戚撮合的,本質就是相親,目的就是結婚,所以看他們倆相處還算合適,雙方家長就開始催婚,在這種催促下,雙方的家長很快就將彩禮、嫁妝等事情擺在明面上說了。

見面禮、定親、交付一半彩禮,種種程序都已經走完,從民間習俗來說,練某與鄭某已經算是未婚夫妻了,兩人的關系也應當是最親密的時候,但是鄭某明確表示自己不愿意與練某在婚前發生任何太過親密的肢體接觸,練某對此不置可否,但是愿意尊重她的決定。
在這之后,兩人時常聯絡,為了讓感情更進一步,練某提出帶鄭某一起去自駕游一次,這一次旅行結束之后就返回廠子里面上班,存一筆錢就準備辦婚禮,但是鄭某并不愿意,拒絕了他。
在這之后,練某再次發出邀約,希望兩人在婚前能有一些美好的回憶,鄭某這一回終于答應,但是表現的并不是十分情愿,再次和練某強調自己不愿意與他做越界之事,練某滿口答應。

這一天他們兩人玩得很愉快,沿路的風景十分美好,兩人的感情也在穩步上升,練某展示出了自己的貼心,鄭某也接受著他的殷勤,到了晚上,兩人又去旅游所在地的小酒館放松了一番,練某并沒有勸酒,鄭某玩得開心了自飲幾杯,隨后兩人便回了酒店。
兩人訂房的時候是在下午,一起去往酒店前臺預定了一個雙人房,晚上練某將鄭某扶到一張床上之后自己就去另一張床上躺了一會,后來酒勁稍過,他翻身走向鄭某的床上,趁著鄭某處于醉酒狀態與她發生了她不愿意發生的事情,隨后自己又回到了旁邊的床上。
到了第二天凌晨三點左右,鄭某因為感覺口渴、頭痛醒了過來,看到自己的衣服已經凌亂,床上留下了她不愿看到的痕跡,意識到已經發生了她最不想發生的事實,隨后將練某喊醒,但是他稱自己也忘記了發生什么,并稱自己喝的酒比她還多。

兩人爭執不下,鄭某立即拿出電話報警,警方了解了情況之后對現場的兩張床都進行了取證,對鄭某進行檢查之后也確實發現她在這之前有與人親密接觸的跡象,在兩人身上都提取到了生物信息。
證據全部擺在眼前,練某終于承認自己確實到過鄭某的床上,但是他認為自己的行為或許不妥,但是絕對不構成犯罪,因為他覺得“她是自愿的!”
在練某看來,他與鄭某兩人已經是夫妻了,這是雙方父母都認定了的事情,雖然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他們倆也就只差這一張證書而已,彩禮、嫁妝都已經給了,婚期也已經定了下來,在這種情況下,他認為自己與鄭某發生點什么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雙方父母肯定都不會反對。

而且鄭某作為一名成年女性,答應與他自駕游、共同飲酒,敢在他面前喝醉,愿意與他睡在同一個房間,練某認為這種種跡象都表明她愿意與他睡在一起,在他進行靠近她的時候她也沒有拒絕和抗拒,因此她就是自愿的,他不愿意認罪,就算他有不對,也是在喝了酒的情況下發生的,不應該受到懲罰。
他的說法和認知存在明顯的錯誤,首先,我國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其次,鄭某愿意與他自駕游、喝酒并不意味著她就是自愿的。
鄭某事先一再強調自己不愿意發生這種事情,在得知他已經做了不該做的事情之后立馬報警,這都說明了她的“不愿意”并非只是說說而已,而且練某進行行為時,鄭某處于醉酒狀態,防衛能力為零,對自己所處的處境無法做出正確的認知和判斷,無法反抗也不知道反抗,練某這種趁人之危的行為就是QJ。

QJ罪就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XJ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XJ的行為,練某的行為已經符合這一認定要件。
根據法律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練某最后被檢察院以QJ罪提起公訴,在犯罪既遂的前提下,他將面臨嚴厲的懲處。
男女相親成功,自駕游期間女子被QF,兩人發生關系,事后女方崩潰報警,這起案例看似荒唐,實際上體現了男子對法律的認知出現了嚴重的偏差,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練某但凡能夠對自己的未婚妻有更多的尊重,遵守自己的約定,最后也不至于鬧成這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