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男子上樹掏馬蜂窩被蟄死,家屬向基地索賠9萬,法院如何判?

馬蜂,又稱為“螞蜂”、“胡蜂”或“黃蜂”。雌蜂身上有一根有力的長螫針,在遇到攻擊或不友善干擾時,會群起攻擊,可以致人出現過敏反應和毒性反應,嚴重者可導致死亡。
馬蜂的個頭大,“嗡嗡”從身邊飛過時,都能讓人心生畏懼,平時見了躲還來不及。但有人卻自恃“藝高人膽大”,要去和馬蜂硬剛,還要掏了人家老巢,結果如何呢?
2011年10月,在廣西田陽縣打工的小伙阿新,因為掏馬蜂窩,被馬蜂圍攻蜇傷,送到醫院時,已經氣息奄奄,經診斷毒性較強,已經導致腎衰竭,還伴隨著其他的并發癥。在醫院治療后,還是被下了病危通知,其家屬得知后,悲痛欲絕。

最后阿新還是沒有熬過去,斷送了自己年輕的生命。白發人送黑發人,讓阿新父母本就風霜滿面的臉龐再添滄桑,他們怎么也接受不了,一天前還興高采烈和他們說找到住處的小兒子,突然就沒了。
悲痛之余,阿新的父母將某培訓基地和阿新的朋友阿東告到了法院,向他們索賠9萬元。按說掏馬蜂窩是阿新自己要做的,和他人有什么關系呢?
原來阿東是某培訓基地的門衛,也是阿新之前一起工作的同事,兩人以前稱兄道弟。阿新和女友要在培訓基地找房子住,阿東給他找了點關系,租了個不錯的房子。為了表示感謝,就在培訓基地附近請阿東喝酒。
酒意酣暢之時,阿東對阿新抱怨起培訓基地里一棵苦楝樹上,有一窩馬蜂,每天“嗡嗡嗡”的挺鬧心,離單位的食堂還比較近,前幾天還把他給蜇傷了。雖然上報給培訓基地的領導了,但一直沒派人來處理,基地里的員工都深受其害,苦不堪言。

其實阿東也就是吐吐苦水,但沒想到阿新忽然來了興趣。既然有蜂窩,肯定有蜂蜜,阿新以前在老家經常掏蜂窩,對馬蜂的習性也比較了解,于是自告奮勇要去摘蜂窩,將馬蜂趕走。
酒壯人膽,說干就干。阿東雖然有些擔憂,但酒精會麻痹人的思考能力,看著阿新自信滿滿,志在必得的樣子,他也就沒有多加勸阻了。醉醺醺的兩人一起走到培訓基地,另一個門衛問他們要去干什么,聽說阿新要去掏馬蜂窩,讓他別逞能。
酒意上頭的阿新以為這是對他能力的否認,斗志更加昂揚。讓阿東給他準備好雨衣、手套和梯子以后,就往樹上爬。另一個門衛雖然覺得危險,但可能想著如果能把馬蜂這個禍害除了,也是件好事,就沒有阻止了。
一件雨衣哪能擋住馬蜂的攻擊呢,更何況阿新喝了酒,身體不如平時敏捷,躲避都來不及,被蟄得全身都腫了,踉踉蹌蹌地爬了下來,身體不停抽搐,臉色也開始發白。阿東和另一個門衛隨即將他送到了最近的醫院,但還是沒能挽回他的生命。

阿新的家屬認為培訓基地的馬蜂窩存在已久,還蜇傷過別人,馬蜂毒性強,又是在人來人往的食堂附近,是一個極大的安全隱患,但培訓基地卻沒有采取任何處理措施,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根據(原《侵權責任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是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保障義務。在本案中培訓基地的馬蜂窩確實是一個安全隱患,培訓基地應及時處理,并在未處理時在馬蜂窩附近擺放安全提醒標識,禁止他人靠近,培訓基地的門衛對靠近馬蜂窩的人有義務進行阻止勸離。
但培訓基地沒有做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所以培訓基地是要為阿新的死亡結果承擔責任的。那么阿東有什么責任呢?

阿東不僅是阿新的朋友,他還是該培訓基地的門衛,有義務對阿新掏馬蜂的行為進行阻止和勸離,他不但沒有,還縱容了阿新的行為,為其提供了雨衣等工具。
且他和阿新一起喝酒,明知阿新已經醉醺醺,作為酒友他對阿新有一定的照顧義務,應該對醉酒同伴的危險行為,進行提醒和阻止。比如同桌喝酒的人,提出要酒后駕車,作為神志清醒的酒友,應該進行勸阻或聯系其家人朋友,將他安全送達。
根據原《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本案中阿東存在過錯,應該承擔責任。
但最應該承擔責任的還是阿新自己,他作為一個成年人,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預知掏馬蜂窩的風險,但因他喝了酒對自己的能力過于自信,最后導致自己中毒身亡,本身存在過錯。
根據原《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因此阿新要為自己的死負首要責任,阿東和培訓基地負次要責任。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培訓基地承擔10%的賠償責任,阿東承擔20% 的賠償責任,而阿新要為自己的死承擔70%的責任。
雖然培訓基地和阿東都賠了錢,但再多的錢也換不回阿新的命,歸根究底,還是他自己的魯莽所致,這個案件也警醒我們,做事要三思而后行,不要逞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