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北京女子與男友去領證,民政局卻要離婚證,女子當場傻了眼

有人赫赫有名,頗有身份,但是大多數人都是籍籍無名,只是蕓蕓眾生中的小角色,沒有身份,只有身份證。不過身份證看起來只是一張小小的卡片,其實卻是我們最重要的東西,平時上班工作可能用不上,但是一旦丟失,可能引起的麻煩和誤會是巨大的。
細看那些在車站手忙腳亂翻包翻箱子的人就知道了,證件丟失之后會讓自己錯過很多東西,比如列車,比如晉升的機會;身份證被人撿到之后,則可能會讓自己莫名其妙多出一些東西,名下也許會無端多出債務,多出開房記錄,甚至是更加讓人意想不到的事物。

2019年對北京的蔡女士來說是很特殊的一年,因為她與男友歷經了幾年的風雨之后終于要一起邁入人生的下一個階段,這時候她已經30出頭,在旁人眼里已經是大齡未婚的女性,別人甚至對她與男友的感情都產生了懷疑,好在兩人克服了一切困難,等到了修成正果的這一天。
兩人帶上所有證件去民政局,本是歡歡喜喜進門,在進行身份信息查詢認證的時候,蔡女士的未婚夫卻高興不起來了,他一臉震驚地看著自己的女友,滿眼都是被欺騙了的哀傷。
他會有這樣的反應只因為工作人員對蔡女士說的一句話:您需要先出示一下您的離婚證才可以辦理結婚登記。

離婚證書?這四個字給蔡女士帶來的震驚同樣是巨大的,她從未與任何人結過婚,何來的離婚證書呢?于是她上前詢問工作人員是不是查錯了人或者信息顯示有誤,她根本就沒有結過婚。
蔡女士的未婚夫將信將疑地聽著女友的辯駁,在工作人員將電腦屏幕稍微發生偏之后,與蔡女士一起再次被震驚:屏幕上顯示的分明就是蔡女士的名字,姓名、居住地址、身份證號碼無一有誤,上面赫然顯示著蔡女士在2010年2月22日與湖南瀏陽市的彭先生登記了結婚。
就在蔡女士還沒緩過神來時,工作人員又調出了一檔信息,上面顯示她在2012年的2月17日又與彭先生辦理了離婚手續,所以這一次她想要辦理結婚證是可以的,不過需要提供一下自己無配偶的證明材料,最好是離婚證。

工作人員簡單的幾句話簡直就是晴天霹靂,狠狠劈在了蔡女士和她未婚夫的頭上,她自己是感覺非常委屈,而未婚夫則感覺自己被欺騙了幾年。兩人在一起的時候明明都說對方是初戀,結果蔡女士已經離過一次婚了,顯然他接受不了。兩人的結婚登記也就此延緩。
為了弄清楚真相,也為了還自己一個清白讓未婚夫放心,蔡女士只能去往湖南一看究竟。這是她第一次去湖南,已經在北京生活和工作了幾十年,她不明白自己的身份信息為什么會在千里之外的地方被人使用,不過那時候她的身份證確實丟過一次。
在警方的幫助下,蔡女士終于見到了與自己有過結婚登記記錄的彭先生。經警方了解,彭先生是在2009年去往北京務工時候恰好撿到了蔡女士的身份證,本來是想將其放到失物招領處的,后來急著趕車就忘記了這回事,回家之后才發現身份證已經被帶回劉陽了。

回到瀏陽之后他一直將蔡女士的身份證放在房間。那時候他女朋友剛好懷孕,法律規定男性要在22周歲及以上,女性20周歲及以上才可以登記結婚,而女朋友還不滿20歲,所以為了孩子可以正常上戶口,彭先生便用蔡女士的身份證與自己進行了登記。在2012年,彭先生與妻子感情不和,便又登記了離婚。
蔡女士聽完他的說法之后內心的感覺只有兩個字:荒唐!
女友不能和自己結婚就用別人的身份證結婚,這是什么奇葩的理由,關鍵是他女朋友居然還同意了,平白無故給蔡女士帶來了這么大的困擾。彭先生表示自己的做法不妥,愿意進行道歉和賠禮,不過蔡女士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犯,彭先生和他的前妻應向自己進行2.6萬元的精神損失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彭先生的行為顯然就是冒用他人的身份證,而他的前妻自認為與此事沒有干系,實際上冒用的行為是她與彭先生一起的,因此兩人需要共同擔責,而且他們兩人的行為已經干擾了婚姻登記的管理程序,為蔡女士的生活也造成了困擾,影響了蔡女士的生活。
所以他們法院最后判定彭先生和前妻兩人應向蔡女士進行聲明道歉,并作出9990.5元的經濟賠償,同時應當深刻反省自己的行為,杜絕這種事情再次發生,要提高法律意識。
事情告一段落,蔡女士與未婚夫的感情也終于在真相大白之后得到恢復,不過遇到這種事情,蔡女士肯定還是感覺很氣憤的。在此不得不提的是瀏陽當時給彭先生辦理結婚登記的工作人員其實也有失職。
我們知道,進行結婚登記時必須要出示戶口本和身份證,而蔡女士的身份證雖然在彭先生那里,戶口本卻不在,且他前妻與蔡女士的長相也完全不一樣,這種情況下還順利登記了證書,工作人員實在應當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