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湖南老人立遺囑,房產給兒子,女兒淚崩:我的房白住還當遺產

“乃生男子,載寢之床,載衣之裳,載弄之璋。
乃生女子,載寢之地,載衣之裼,載弄之瓦”——《詩經》
自古以來,我國重男輕女的思想就影響著大部分人。《詩經》記載,古人如果生的是男孩,就將他放在床頭,穿上華麗的衣服,用寶玉充當玩具。但如果生的是女孩,便只能放在地上,穿破爛的衣服,用瓦片當玩具。后來人們便以“弄璋弄瓦”來形容生男生女。

不難發現,重男輕女已經成為一種難以更改的陋習,特別是在老一輩人眼中,就算女兒再發達,也比不上在家啃老的兒子。遇到這種父母,心理雖然惱火卻也無能為力。剛好家住湖南的陳麗就遇到了一個重男輕女的父親,明明自己出錢給父親買房租住,父親患癌后卻立下遺囑,將房產留給兒子。
家住湖南岳陽市梅溪鄉的陳樹森大爺一輩子經歷坎坷,早年辛苦工作,好不容易組建了家庭,第一胎卻生了個女兒。重男輕女的陳樹森一直想要個兒子傳宗接代,于是和妻子又生了一個兒子。
只不過小兒子天生患有小兒麻痹癥,不僅無法正常行走,還難以照顧自己。對小兒子心生愧疚的他,一直偏愛小兒子,反而忽視了女兒陳麗的感受。到了晚年,為了補償兒子,陳樹森在發現自己患癌后,決定把房產留給兒子,沒想到卻因此和女兒反目成仇。
說起陳樹森大爺和女兒陳女士之間的恩怨,還要從1998年開始說起。原來陳麗早年從事二手車販賣生意,日子過得風生水起。年僅23歲的她就坐擁幾十萬家產。 當時陳樹森的鄰居老李有急事想要賣房子,于是陳樹森和女兒商量,花1萬九千元買下鄰居老李的房子。

陳麗雖然答應買房子給父親住,但要求房子必須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對此陳樹森卻不同意,他強調自己是和女兒借錢買房,房子不能登記在女兒名下。為此兩人產生矛盾,最后陳樹森還是做了退讓,答應了陳麗的要求。
可沒想到的是,兩年后陳樹森卻偷偷修改了房產,將戶主改成了小兒子陳明。得知這一消息后,陳麗氣的再也沒有回家看望過父親。陳樹森因為偏愛小兒子,氣走了女兒,兩人的關系也一度鬧得很僵。
直到2014年,陳樹森被檢測出患有癌癥,已經60多歲的他早就不奢望長命百歲,但他擔心自己走后,患有小兒麻痹癥的兒子難以照顧好自己。于是他決定將遺產都留給兒子,包括那套房子。
得知這個消息后,陳麗再也坐不住了,她從小就見識過父親的偏心和重男輕女,可她實在無法接受,父親將自己花錢買的房子作為遺產留給弟弟。一氣之下,陳麗找到父親,要求父親將房子還給自己,而陳樹森也對女兒的薄情感到心寒,指責她不關心弟弟陳明的將來。

事實上父女倆之所以產生矛盾,歸根究底還是房子產權歸誰。陳麗一口咬定買房的錢是自己所出,因此房子應該屬于自己。而陳樹森卻表示,買房的錢是他找陳麗借的,后來也還給了陳麗,所以房子歸自己所有,更何況后期房子的裝修都是兒子陳明一手操辦的,與陳麗沒有任何關系。
為了這套房子,幾年沒見的父女倆竟然當眾打了起來,氣急敗壞的陳樹森揪著女兒的頭發朝桌子上狠狠地砸去。這番行為讓陳麗既委屈又心寒,從小到大父親就從來沒有真正地關心過自己,他的眼里只有弟弟。
為什么陳樹森如此偏心小兒子,難道只是因為重男輕女。其實陳樹森也有自己的苦衷,他當初本可以不生二胎,但為了傳宗接代才生了兒子。結果導致小兒子從小體質弱換上了小兒麻痹癥,最終落下終生殘疾。
好在小兒子陳明是一個勤奮努力的人,即使身患殘疾也努力工作,不僅找到了妻子還過上了正常人的生活。為了解決兒子的后顧之憂,也為了彌補自己當初的過錯,陳樹森這才偏心小兒子。

那么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套房子到底屬于誰的產權,陳麗如果想要重新收回房子,又該從哪方面入手?
房產證上房子的戶主是陳明,這就證明房子屬于陳明所有。房屋產權是指產權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和對該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權。而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并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
因此房產證就是房屋所有權的有力證據,就算當初是陳麗花錢買的房子,只要房產證上的戶主是陳明,法律就不會認可陳麗是房屋的主人。不過考慮到當初花錢的人是陳麗,她也有辦法要回房子。
只要陳麗能夠證明,父親陳樹森和弟弟陳明聯手侵害了自己的權利,修改了房產證上的姓名,她就能夠成為房子的合法主人。但前提是,陳麗要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修改房產證時,她作為權利人沒有在場。且陳樹森和陳明侵害了陳麗的財產權,并對房產進行了轉移。

想要做到這兩點,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就算陳麗將父親和弟弟告上法庭,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法院也不會將房子判給他。
其實這樁糾紛的背后,無非就是父親不能一碗水端平。陳麗和丈夫都不缺錢,她并不是看中房子的價值,只是不甘心父親對自己如此不公平。弟弟陳明也多次表示,不需要這套房子,只要父親和姐姐能夠重歸于好,他靠自己的能力也能生活。
可惜作為父親的陳樹森始終不能平衡好兒子和女兒的感情,對于兒子他充滿愧疚和溺愛,卻沒有發現自己在這幾十年來,對女兒的行為又何嘗沒有過錯。說到底,這一切都是重男輕女的思想引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