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伙玩實彈射擊中彈身亡,家屬向射擊場索賠223萬,該賠嗎?

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有句話說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個先來,人能做的就是保護好自己,對自己的安全負責,但我們從法律角度切入,人身上負的安全責任很多時候不僅僅只針對自身,還與身邊其他人密切相關。
比如作為一個經營場所的經營者,自然應該對該場所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相應安全保障義務,用大白話說就是在你管的地盤出事,你不能眼睜睜看著不管,要是沒盡到這份義務,造成損害后果,就需承擔責任。
而有的意外,對于經營者而言在發生前可能是難以預料的,就以一樁發生于2014年的“射擊場練槍中彈案”為例。

時年24歲的男子劉威(化名),剛大學畢業一年多,入職上海某公司后,于2014年5月17日參加了北京分公司組織的拓展活動。
劉威與其他同事一起去了北京昌平區某射擊莊園玩射擊,在此之前,劉威和其余同事都沒接觸過實彈射擊,不過射擊莊園安排了專業教練指導,教練也都取得了資質,并非一般人能勝任。
此外射擊場的墻壁上也會張貼射擊常識的宣傳板,每個人接觸實彈射擊時都處在一個小空間里,實彈射擊前會進行講解,實操時,教練也在旁邊指導,確保不出現意外,但意外仍是找上了劉威。

在第一個同事懷著興奮的心情體驗了實彈射擊后,劉威早已躍躍欲試,射擊場提供的是小口徑手槍,手槍的位置處有根安全繩,劉威面前也橫著一根安全繩,為了確保來這里體驗的顧客不會在射擊時突然將手槍轉往別的方向,教練先將手槍掛在橫著的安全繩上。
按理說劉威只需要按照教練指導的握住搶射擊10次,體驗結束后讓教練把槍拿走就行,此前他的同事便是按照這個流程完成了實彈初體驗,但輪到劉威時卻出現意想不到情況,因為劉威用槍打了一下便放下往后撤,似乎有詢問教練接下來該怎么辦的意思。
而站在后面的同事隔著玻璃門看到那支槍在繩子上轉了個向對準劉威,一聲槍響,劉威便倒在地上,意識到不對的眾人立刻上前檢查情況,見劉威已被擊中。
事情已經發生,最要緊的是救劉威一命,沒想到射擊場表示無可處理槍傷的急救設備,只能將劉威送去附近醫院救治,然而這家醫院同樣不知如何處理這樣槍傷,劉威又被轉去了急救中心,一番折騰,原先還能開口和眾人說話的劉威狀態越來越差,晚上6點左右便因搶救無效死亡。

劉威是家中獨生子,父母都已經年過半百,他們自然無法接受這樣的事情,兒子好端端去射擊場玩耍,怎么就意外中槍身亡?劉威的父母認為,射擊場對此負有不可推卸責任,如果不是他們的保護設施與培訓都沒有做好,應急措施不到位,劉威不會中彈也不會搶治不過來。
為此,劉威的家屬將射擊場及其身后的俱樂部公司訴至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合計223萬元,而射擊場雖然承認自己對這次意外應當負有責任,卻不認為自己的責任有劉威親屬要求的那么大,因為這是一場誰也預料不到的意外。
結合監控和目擊證人證詞,劉威中彈時是打完一槍后朝后退去,但槍還在晃,槍自觸扳機可能與安全繩的牽引有關,至于劉威沒有按照教練說明的連開10槍而是只開了一槍便放下手槍,究竟在這場意外的原因中占多少比例,不好主觀猜測。

不過,在劉威出事后,射擊場墊付了醫藥費并給了劉威父母3萬元應急費,在承認自己這方對此次意外負有責任的同時,也表示此前射擊場從未發生過此類事件,劉威父母提出的射擊場設施培訓不完善和救治措施不及時等問題,前部分射擊場已經盡到了義務,而劉威中槍后射擊場之所以沒有用緊急救治設備搶救,是因為槍傷特殊不敢隨意處置。
射擊場作為一個提供娛樂體驗的經營性質公共場所,對進入此處的消費者負有應當的安全保障義務,關于這一點原《侵權責任法》和自今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均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便在原《侵權責任法》第37條基礎上做了部分補充修改: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而由后續調查可知射擊場在事發之前的槍支檢查記錄為2013年至2014年4月,因此事發時所提供槍支合格與否未知,且此后射擊場有銷毀槍支和清理現場行為,如果射擊場各項資質毫無問題,其實是沒必要這樣做的,那么作為經營場所其安全保障義務盡到了的說法很存疑,劉威父母索賠并非無據,賠償是必要的。
事實上,雖然劉威的死是一場沒人預料到的意外,但也足以說明作為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管理和經營者的責任之重,等消費者的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了再亡羊補牢的話往往為時已晚,就像此案中“安全繩”也非絕對的安全,比起意外更可怕的是不從意外中吸取教訓加以改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