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花8萬彩禮娶老婆,婚后才知她有4個孩子,新郎反悔要退婚

都說金榜題名時,洞房花燭夜是人生的兩大喜事,結婚對于每個人而言都是開心快樂的事情,但湖南湘潭的朱某卻因為一場婚禮而郁悶不已。 他花了8萬多元彩禮娶的妻子,不僅結過兩次婚,還有4個孩子,而這一切在他結婚前全然不知。

朱某湖南湘潭人,年輕人因為各種原因不想談戀愛,最后32歲了依舊單身。不僅他開始著急,就連他的父母也為他的婚事急破了頭。最后在某媒人的介紹下,朱某認識了隔壁村的吳某。
吳某37歲,比朱某還大5歲,但為了結婚操碎了心的朱某及其父母,并沒有過多計較。再加上吳某本身會打扮,看起來年紀也不算太大,于是雙方決定結婚。在婚前朱某問了吳某的婚史,吳某稱自己結過一次婚,帶著一個孩子。
對這樣一個結果雖然不滿意,但是也能夠接受,畢竟雙方不算太大,婚后還有機會要孩子。于是朱某一家給了85000元的彩禮,和吳某撤了結婚證。但婚后的吳某卻非常奇怪,從來不讓朱某跟著回娘家,大部分時間也不知道其蹤跡。
滿懷疑惑的朱某找到了吳某所在的村子,幾番打聽之下才得知真相,而真相讓他郁悶不已。原來吳某的父母雙雙臥病在床,且并不得知女兒又嫁人的事情。之所以說“又”,是因為吳某此前已經結婚兩次,還帶著4個孩子。

不僅如此,吳某因為年輕時期的放縱,導致她日后無法生育。但顯然吳某并沒有將這些告訴朱某,還謊稱自己只結過一次婚,只要一個孩子。得知真相的朱某感覺自己受到了欺騙,給妻子打電話質問,反而導致妻子斷開聯系。
朱某的父母卻認為這是一場婚騙,吳某就是要來騙錢,兩位老人還決定要把吳某告上法庭。最后在朱某報警處理后,吳某終于現身,面對朱某離婚歸還彩禮的要求,吳某拒不同意,她稱離婚可以,但彩禮不可能退還。
在這起案件中,吳某涉嫌構成詐騙罪,她隱瞞自身經歷,謀取彩禮的行為,和詐騙無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吳某的行為屬于非法占有,且用了虛構事實來隱瞞真相,騙取了朱某8萬5千元的彩禮,屬于詐騙罪中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的情況。根據《刑法》規定,應該予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單處罰金的處罰。當然我國對于個人詐騙案件的審理 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
比如案例中的吳某聲稱自己不是婚騙,自己隱瞞經歷也只是想好好過日子,找一個老實人一起生活。而朱某就是被她看中的老實人,8萬多的彩禮是雙方婚姻的見證,屬于朱某自愿給予,并不構成詐騙。
那么如果吳某所言非虛,朱某給出的彩禮又是否能夠要回?首先要確定的是,在我國法律中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并且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彩禮屬于民風民俗,法律并不禁止民間彩禮的索要,雙方家庭可以協商后支付一定的彩禮。

彩禮在法律中的定義是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雖然不提倡嗎,但是也不禁止,而一旦當事人提出歸還彩禮,人民法院也會予以支持,不過必須是在一下的幾種情形內: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吳某和朱某的婚姻中,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卻并沒有長時間的共同生活,而婚前支付的這筆彩禮,確實給朱某的生活帶來了一定的困難。最關鍵的是,在婚姻中吳某隱瞞了自己的經歷,屬于過錯方,因此朱某可以提出離婚,并且要求吳某歸還彩禮。
如果吳某同意離婚,雙方可以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
但如果吳某不同意離婚,朱某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準予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債權債務歸屬等問題。

我國《婚姻法》規定,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2.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3.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4. 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等
顯然吳某屬于婚前欺騙對方,因此朱某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作為過錯方,吳某不僅要償還所有彩禮,甚至還要給朱某一定的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朱某最好的方法就就是利用法律來維權,畢竟我國法律確保每一位合法公民的權益不被侵犯。吳某隨意欺騙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也必定會受到懲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