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住親戚工地失足墜亡,家屬讓親戚賠償100萬,韶關法院判了

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總是很奇妙,在不涉及利益的基礎上,每個人都可以與人為善,但是只要一談及錢財問題,就算是親兄弟也要明算賬,更不用說是本來就是不近不遠的關系。
在人情社會,想要辦一件事情最需要的就是人脈,在2020年這個特殊時期,很多工人都失去了工作,斷了收入來源,在所有企業都舉步維艱的時候,普通工人想要找一份工作就不得不找熟人介紹,但是“熟人”其實很難做,因為一旦出了差池,自己難免就要惹上麻煩。

黃某是一名建筑工人,在疫情出現之前,他每天都在各個工地上工作,只有天氣不好的時候才能休息,但是一休息就意味著沒有錢。有時候碰上連綿數天的大雨,黃某整個月都會顆粒無收。
這種情況很難存下積蓄,因此在2020年,黃某已經到了身無分文的地步,急需一份工作,一向好面子的他最后不得已四處求人給自己介紹工作,終于遇到了愿意帶著他一起做工的李某。
李某自己是個小包工頭,在韶關承接了一處自建房的工程,由于熟人之間算錢很麻煩,所以李某一開始并不想帶黃某,看他實在是沒有出路了才愿意出手幫一把。
黃某懷著不勝的感激與李某一同去往韶關,但是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沒有解決:住所。黃某身上的錢不足以交付押一付三的房租,他只想要隨便找一個地方落腳就行,只要不會被雨淋,其他設施他一律沒有要求。

盡管如此,李某還是愛莫能助,他只是一個小包工頭,畢竟不是慈善家,所以也只能盡力想想辦法。黃某于是請求自建房的房主鄭先生給自己提供一個可以落腳的地方,鄭先生同樣愛莫能助,黃某這時候便提出就到未完工的自建房內休息。
“未完工”的意思并不是還沒有裝修,而是整個房子才剛剛有了一點雛形而已,整個房子除了不會漏雨進去,其他地方都是沒有封閉的狀態,鋼筋和磚塊四處都是,但凡有其他選擇,黃某也不愿意睡在這里,但是現實就是沒有給他選擇。
鄭先生看他實在是可憐沒有拒絕他的提議,李某更是給他買了一些生活用品,還給她搬來了一個雖然破舊但是軟和的沙發。本來是一番好意,結果就在幾天之后的一個下午,黃某睡完午覺之后一起來就從二樓掉了下去,因為樓層很高且到處都是堅硬的材料,所以他當場死亡。

李某趕到工地之后嚇得不輕,第一時間撥打急救電話以及通知家屬,但是事情已經成了定局,送到醫院也改變不了任何事實,黃某的家人雖然一開始感謝李牧,但是到了這個時候,他們認為李某對黃某的死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提供住所的鄭先生也難逃其咎。
李某和鄭先生這時候都感覺自己的好心錯付,被反咬了一口。黃某的家屬一直在索要賠償,請求他們倆對黃某的死進行賠償,最后將他們倆一舉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賠償10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有這樣的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以黃某的家屬將他們倆告上法庭的依據,就是認為他們倆對黃某造成了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還要進行民事賠償。
從人情角度來看,是黃某主動找李某申請工作機會,事后又主動找鄭先生申請住在他的自建房,這一切都不是被人逼迫的,反而是他要求的,所以他家人將兩個好心人告上法庭很不合適。
但是從法律角度來說,鄭先生和李某兩人確實有做得不合規范的地方。黃某跟著李某工作,作為雇主,李某有責任保證黃某在工作時間內的人身安全,黃某沒有在工作時間內受傷,但是是在開工之前墜落,所以李某對還是需要負一定的責任。
而鄭先生雖然與黃某沒有直接的雇傭關系,但是在提供自家的自建房給黃某時,他應當做好相關的安全保護措施,明知一個四面都沒有封閉的樓房很容易發生事故還是讓黃某入住,這為黃某的死亡留下了隱患。

不過在整起事件中,黃某自己的責任最大,作為一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理應對自己所處的環境有一個準確的判斷,應當有風險規避意識,明知道樓下都是鋼筋水泥,樓上四面沒有封閉,他還是鋌而走險睡在這種環境中,對自己的安全不夠重視,最后才引起了悲劇的發生。
所以武江區人民法院在進行審判時,認為黃某自己需要對這次事故承擔80%的責任,李某和鄭先生分別承擔10%的責任,依法判決李某和鄭先生各向黃某家屬支付10萬元賠償。

李某和鄭先生兩人都沒有再提起上訴,此案告結。對黃某來說,生活已經窘迫到了這般境地,活著無疑就是最大的希望,但是因為他自己的疏忽,最后釀成了悲劇,也給他的家庭帶去了極大的打擊。
而鄭先生和李某兩人雖然出于好心,但是因為做事情不夠妥當所以為自己惹來了麻煩,鄭先生的房子更是還沒建好就已經出了人命,這對他來說想必也是巨大的陰影,這一經歷值得反思和警醒。
(涉及隱私,當事人均為化名,圖片源自網絡,僅供敘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