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老人撞人逃逸被攔后猝死,家屬索賠40萬,法院判決贏得掌聲

幾歲的小孩也會背誦“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可見老人和小孩一直都是社會關注的重點,人們總是盡可能地幫助老人和小孩,因為對年輕人來說舉手之勞的事情,可以給他們帶去莫大的支持。
不過也有很多年輕人有了“老人恐懼癥”,主要原因就是一起又一起由扶老人引發的糾紛案實在惹人注目,有的老人本身就神志不清,還有的老人則本就心性不純,各種原因使得人們敬畏這個群體,也害怕這個群體。

但真正喜歡胡攪蠻纏的倒也不一定就是他們本身,而是他們身后的子女,因為老人在出了什么問題之后,根本沒有力氣進行胡攪蠻纏,但是子女卻喜歡借題發揮,趁機訛人,比如2019年河南孫女士遇到的這位老人,其家人就很不講道理。
事情發生在2019年9月23日晚上,孫女士在小區樓下散步,正好看見一位老人騎著自行車撞了一個小男孩。
在以往的報道里面,老人一般才是“自行車的對立面”,他們好像在各種地方被別人騎著自行車撞倒,然后開始了大同小異的故事走向,但是這一回孫女士實實在在看見是老人撞了小男孩,撞的那個男孩正好是她兒子的同學。

小男孩站起來以后,滿臉都是委屈,下巴上還被撞出了血,他的眼睛里面噙滿了淚水,看著叫人心疼。那位大爺看著也有60來歲了,應該是做了爺爺的年紀,對小孩應該有疼愛之心,但是他撞了小孩之后,兩腳往自行車上一蹬就準備跑。
孫女士立馬攔住了老人,要求其對小孩子道歉并帶著他去處理傷口,但是那名郭姓老人并不愿意負責,一直想走,孫女士也一直堅持,后來圍觀的群眾多了,郭某與孫女士還發生了不小的爭執,最后孫女士選擇報警處理。
眼看著人越來越多,人們在清楚了事情的前因后果之后,看到受傷的小男孩便覺得郭某不講道理,沒有良心,面對這么多的指責,郭某坐在一邊暗自悶氣,不一會兒之后,他突然倒在地上一陣抽搐,然后不再動彈。

在他倒下去的時候孫女士就立馬撥打急救電話,但是郭某還是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為心臟驟停,這時候孫女士才知道,郭某看上去挺硬朗的一個人,實際上還有腦梗、高血壓、糖尿病以及繼發性癲癇,而就在她遇見郭某的前一個星期,郭某還在住院。
老人家就這么走了,孫女士也覺得惋惜,但是她的惋惜對郭某的家屬來說就是一種自責,他們直接將她告上了法庭,認為就是她的阻攔導致郭某心臟病發作,所以她要對郭某的死負責,家屬向她索賠四十萬元賠償金。此外,郭某的家屬認為小區的物業也有責任,并沒有起到保護居民人身安全的責任,將其一并起訴。
收到法院傳票的孫女士整個人都愣住了,她實在不知道自己是哪里做錯了,不知道為什么自己要賠償這40萬的賠償金。

郭某的家屬索賠的依據就是認為孫女士對郭某造成了侵權,認為就是她的行為導致了郭某死亡這一結果,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而一旦由于侵權對他人造成了人身損害,就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郭某的最后結果是直接死亡,所以他的家屬要求孫女士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聽起來有理有據,但是實際情況卻并非如此,法律講究因果關系,如果孫女士的行為和郭某的死,確實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那么孫女士是一定要負責的,但是在這一場糾紛中,前因后果卻并不如郭某的家屬所講的那樣。

孫女士阻攔郭某的原因是他撞傷了小男孩,從法律上來說,郭某對小男孩倒是造成了侵權,而他還企圖逃避責任,小男孩出于對大人的害怕,不敢哭也不敢要他負責,這時候孫女士出手相助,阻止郭某逃跑,所以“郭某撞傷小男孩”就是因,“女士出手阻止他逃跑”就是果。
至于后來圍觀群眾的增多,眾人對郭某的指責等都不是由孫女士造成的,她并沒有要求大家對郭某進行譴責,她也從來沒有對郭某有過激語言,更沒有任何肢體接觸,這一點在場的所有人都可以作證,所以郭某的死與孫女士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小區的物業和保安同樣沒有失責,及時對郭某進行了救助等工作,所以不管是小區物業還是孫女士,對郭某都沒有侵權,因此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駁回了郭某家屬的訴求,判定孫女士無責。
這個判決一出,所有的居民都感覺到了法律的公平正義,郭某本身患有多種疾病,這一點孫女士不知道,但是郭某自己以及他的家人肯定是知道的,他身患多種疾病,特別是腦梗這種急性病,醫生早就叮囑過他不要激動,他自己沒有控制好情緒,最后的結果也應當由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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