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賣掉的房子,為何原房主在拆遷時,還能分到320萬現金?

2001年的時候,何先生在北京花費了三萬元人民幣買下了一套住宅。住了將近十年后,上一任房主竟然要求以原價三萬元人民幣買回,絲毫沒有考慮市場行情等因素!
白紙黑字明明白白地寫下了兩人的購房協議,為何不被法院承認?

房子是自己花錢買的,為何會在拆遷時要將千萬拆遷款分給上一任房主一份?
當初已經賣給別人的房子,為何原房主可以在20年后和現任房主對簿公堂,并且要求原價三萬元買回這套房子?
20年前雙方買賣這套房子的過程!
在2000年的時候,來自四川的何先生因為兒子患病,所以就帶著孩子來到了北京。因為手上資金不夠,他和妻子毅然地賣掉了老家的房子來到北京!

來到了北京后,何先生帶著一家老小租了一套房子居住。就這樣子他一邊帶著孩子看病,一邊和妻子到處為生活而奔波!
在何先生來到了北京不久后,他就認識了于先生,于先生是北京當地人,不但在城里有房子,還在北京順義柳各莊村有一處宅基地,而宅基地上面有一套有些破舊的老房子。
已經和來自四川的何先生成為朋友后,于先生主動提出將房子賣給何先生居住。由于“何先生”也覺得帶著一家人租房居住有些不便,所以他對朋友“于先生”的提議動了心。

原來是于先生的這套房子不能辦理過戶,也不能確權。因為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只能在同村,或者同村的集體組織成員之間轉讓,很顯然何先生并不在這個范圍之內。

在這個時候賣家于先生想到了一個辦法,那就是簽訂一份個人協議。為了讓買家何先生放心,于先生表示何先生買了他這套房子后,他會將這套房子的所有相關證件都交給何先生。
一方面出于對朋友的信任,一方面也不太懂這一類的相關法律常識,所以何先生最終還是在2001年買下了這套房子。
就這樣子,何先生買了這套房子后,產權和宅基地的證件上還是上一任房主于先生的,但這些證件卻在何先生手中。
令人意外的是,僅僅過了十年于先生就開始反悔了,他竟然還把買家何先生告上了法庭,并要求用三萬元買回這套房子!
左邊是買家:何先生,右邊是: 于先生
何先生買了這套房子后,立刻就帶著家人搬了進去,而于先生也一直居住在城里,雙方在后面的十年里一直保持著比較和睦的關系。
可是自從2011年于先生作為北京本地人從朋友口中聽到了一些消息,這里可能要拆遷,他就開始后悔了賣掉這套房子的行為,并不久后要求何先生將房屋歸還給他。
他先是找到何先生協商了重新買回這套房子的事情,當何先生聽到他給出的價格后,直接生氣地拒絕了這件事。
原來于先生想用十年前的價格買回這套房子,也就是當初的三萬元,何先生覺得他絲毫沒有考慮到如今的市場行情,也沒有任何誠意,所以才會如此生氣。
而于先生其實也有自己的依據,那就是房子給何先生住了這么多年,用三萬買回來已經對何先生算很不錯了。經過多次上門溝通明白何先生不愿歸還這套房屋后,于先生將他告上了法庭。

在2011年的時候,北京法院經過審理做出了判決。因為當初雙方買賣房屋的協議并不具備法律效應,所以法院判決十年前于先生和何先生簽訂的購房協議無效。
雖然法院判決于先生有權收回自己的老宅,但是何先生也有權要求于先生對他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事后何先生通知賣家于先生,如果想要拿回這套房子,就是按照如今的市場價補償他80萬才可以拿回房子。

聽到自己要做出賠償后,于先生也就沒有再因為這件事與何先生展開對峙了,仿佛沒有發生這件事一般,一直沒有再去和買家何先生進行拿回房屋事宜的協商。
可能是他擔心房屋不會拆遷,也可能是自己不想出這筆賠償款,所以于先生沒有再要求收回房屋了。
因為棚戶區改造計劃的施行,于先生又一次與何先生對簿公堂后,那么千萬賠償款將最終落入誰的手中?

幾年后,何先生居住的這套房子被劃入了棚戶區改造計劃即將動遷,賣家于先生他又開始提起收回這套房屋的事情。對于當年兩人白紙黑字的個人協議,還有曾經對何先生信誓旦旦的保證,他都已經忘得煙消云散了。
又一次鬧上了法院后,于先生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因為法院在2011年的時候就已經判決兩人之間的個人協議是沒有法律效應的,所以他有錢收回房子,拿走所有拆遷款是理所應當的行為!
隨后于先生還表示愿意給何先生三萬元當作賠償,因為法院已經在2011年判決他們的交易無效,而何先生還一直住在里面,他不收房租已經算是對何先生仁至義盡了!
聽到于先生給出的補償金額,現場不少人直呼這少了,而主審法官也開口表示于先生給出的金額太不符合情理了!
由于這件事涉及的時間過于久遠,而雙方都有所依據,所以這起糾紛也一直在法院中進行調解。
何先生的依據有兩點,第一:棚戶改造區的項目主要是改善他們這些居民的生活條件和環境,他們從2001年就搬過來了。
何先生
第二:雖然宅基地不能買賣,但是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卻可以進行交易,他曾和賣家于先生簽訂了買房協議,所以何先生認為所有拆遷款應該歸屬自己。

于先生的依據是,宅基地和房屋的各類證件上都是他的名字,這次棚戶改造項目要征收土地,所以于先生也認為可以拿走所有拆遷款。
隨著雙方陷入了僵持不下,誰也不肯讓步的局面后,調解現場的氣氛變得有些微妙了,雙方的態度不但非常強硬,甚至還有一方的家庭成員想要離場。
為了幫助他們徹底解決長久以來的糾紛,調解人員一直在努力做他們的思想工作,終于在調解人員不懈的努力下,雙方同意了調解人員給出的這個方案。
拆遷款何先生一家拿走百分之七十,于先生一家拿走百分之三十。隨后兩家又對拆遷賠償進行了劃分協商。
何家選擇了拿房,他們選擇拿走三套房產,面積分別是90平方米,50平方米,100平方米。
于先生則選擇了根據市場價格拿走相應的現金,大概是320萬元左右!
在兩人都認可了調解協議后,他們又露出了久違的笑容,而圍繞著這套房子將近20年的糾紛也隨之煙消云散,現場的氣氛也變得歡快了起來。
結言:這起買房糾紛表面上看起來是于先生不注重承諾存在過錯,但按照嚴格意義來說,買賣雙方都存在著過錯,這份調解方案已經最大程度兼顧了兩方的權益。
根據我國法律的明文規定,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屬于村莊集體的,村民只有使用權。如果想要轉讓的話,也只限于本村的村民。

買賣宅基地的五個條件!
1、流轉雙方必須是同村集體組織成員,也就是同村的居民。2、轉讓必須經過村莊集體組織成員的認可和同意。3、轉讓人不能再向村莊申請宅基地,因為規定是一戶一宅。4、轉讓人必須符合村莊宅基地的分配條件。5、個人的宅基地還有房屋不能分批轉讓,而是必須同時進行流轉。
最后希望大家對于這類不能過戶,不能確權的房屋不要抱有僥幸的心理,到時候可能應有的權益得不到法律保障,還會失去已經住了多年的房產,因為房本的名字是原房主的,而繞過法律,和別人私底下簽署的買房協議也是無效,是得不到法律認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