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深圳寶安一樁因醉酒引發的荒唐倫理鬧劇

“寫下這些字的時候我很糾結,我已經不知道該如何去處理了,我很累也很崩潰,生活在地獄里已經兩個月的我不知道如何面對即將到來的19歲。”
假如可以重新選擇, 小琴一定不會在3月29號那天喝那么多酒,也一定會拒絕參加那一場場聚會,那一晚之后,她感覺自己的人生陷入了一片黑暗。

(人物均為化名,圖片來源于網絡僅配合敘事,請勿對號入座,侵刪)
小琴這時候還差14天才滿19歲,本應該是人生中最輕松自在的時刻,但是她已經在為生活奔波。她出生在四川一個農村家庭,從高中出來之后,父母沒有辦法給她找到工作,于是她來到大城市深圳,希望可以在這個城市立足。
2015年的時候她在寶安區西鄉商會大廈的一家金融公司里面當文員,工資不高,但是工作壓力比較小。由于她年輕,反應能力快。長相也比較出眾,所以公司把她安排在前臺的位置。

2016年3月29號這天,臨近下班的時候,公司的領導突然通知小琴去參加聚餐,由于公司平時也會偶爾組織聚餐,所以小琴并沒有多想,公司的三十幾人全部參加了。
她年紀很小,在職場中也屬于新人,所以在酒桌上也不敢多說話,領導讓她喝酒她就喝酒,讓她敬酒她就敬酒,一切都只看領導的眼色行事。飯吃完之后,領導又提議大家一起去樓下的酒窖繼續喝酒,小琴自然也沒有拒絕,與另外幾名女同事一同前往。
在小琴的認知里,新人在職場中是沒有拒絕的權利的,別人都在喝酒,如果她不喝的話,就會顯得很不合群,而且會給領導留下很不好的印象,因此盡管已經有醉意了,當老板要她給自己的朋友古某懷敬酒時她還是照做了。

老板也不止讓她一個人這樣做,其他幾名女同事也沒能逃過老板的點名,在一杯又一杯之下,最后有三名女性喝醉了,小琴就是其中之一。
古某懷是某公司的董事長,與小琴公司的老板交情甚好,平時也會來公司坐一坐,進公司見到的第一個人就是小琴,所以小琴對古某懷并不陌生。
實際上在之前的某次聚餐中,古某懷就曾私下要過小琴的微信,小琴年紀還小,古某懷身為董事長,自然已經在40歲以上,她區區一個小員工對古某懷來說也沒有什么商業價值,要她的微信明顯就是動機不純,因此小琴并沒有給他。
這一次聚餐,小琴給他敬酒時內心就有點害怕,喝多了之后便什么也不記得了,誰知道她意識丟失的開始就是她噩夢的開始。

第二天凌晨醒來的時候,小琴已經被侵犯了,她不知道為什么其他幾位女同事全部被安全送回了家,只有她一個人被留在了酒店,所以她懷疑這就是公司和古某懷聯手設計的陷阱。
在前臺的工作人員處了解到,她開房的時候用的是保安隊長的身份證,而古某懷只是說自己的房卡忘拿了就隨隨便便進入了她的房間,因此小琴懷疑公司與酒店也早就通了氣。
酒店對此的說法是這個公司的老總開了很多間房,因為身份證不夠,所以才用了保安隊長的,而他們也不清楚最后究竟是誰睡在哪一間房,古某懷又一向與酒店來往密切,所以沒有核實他的房間也情有可原。

當時醒過來之后古某懷還睡在她身邊,打算再次實行侵犯,小琴一邊哭一邊反抗,古某懷這才停止,不斷安慰小琴,小琴也被他的話哄騙著沒有報警。
隨著日子的后移,小琴的心理壓力越來越大,不敢面對自己的家人和朋友以及同事,最后還是選擇了報警,控訴古某懷涉嫌QJ。
警方接到報案后立馬進行調查,古某懷承認自己在30號凌晨醉酒后與小琴發生了關系,警方以涉嫌QJ對其進行拘留。
根據我國法律,QJ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X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認定此罪比較困難,最重要的就是第一時間進行取證,小琴并沒有在第一時間報警,但是古某懷事后承認了自己的罪行,所以可以認定罪名成立。

不過古某懷的家屬說小琴身上并沒有抓痕以及傷疤,顯然沒有遭受到強迫,因此推測小琴的目的就是為了索財,還稱小琴事發后與古某懷以300萬的價格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又稱要50萬,所以他們認為古某懷是無辜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雖然他并沒有以暴力手段強迫小琴與自己發生關系,可是根據小琴以及古某懷的口供,事發時小琴確實處于無意識狀態,性防衛能力為零,此時的她不知反抗,無法反抗,因此不能認定為她在主觀上是自愿的,所以古某懷的行為依舊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胡某懷的行為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的地步,不過也已經對小琴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所以他最后也必將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承擔刑事責任。
對小琴來說,古某懷受到懲處是為自己討回一個公道,但是她受到的損傷無可彌補,除了生理上的傷害,她的精神壓力是巨大的,不過她畢竟還不到19歲,人生還長,美好的生活還在等著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