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河南母子一夜間雙雙慘死,警方千里追兇跨越25年終破案

在上世紀,我們因為受迫于刑偵技術的落后,有很多案子成了懸案。

而隨著技術更新迭代,加上公安民警十年如一日的努力,最終這些懸案得以大白天下,并將逃亡的兇手緝拿歸案。
2016年河南便有一件塵封25年的懸案,在當地干警的努力下終于畫上了句號。
1991年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縣公安局接到報案,一名叫作曹大冰的男子稱自己的妻子與兒子同時失蹤,警方迅速出警。
警方趕到現場后,發現孩子被人扔在一口荒廢的機井中,早已沒有了生命的跡象,而妻子魏淑敏赤裸的尸體,也被丟棄在在離機井不遠處的草叢中。
根據法醫檢測,死者死亡時間大致在中午十二點左右,呼吸道和消化道內沒有積水,頭部曾被鈍器重擊,并在魏淑敏體內檢測到J液。
根據目前的線索,警官初步判斷,兩位受害者死于他殺,非溺水而亡,且曹大冰的妻子生前還遭受了QJ。

曹大冰在知曉自己妻子的死因后,越發感到崩潰,他懇求著警方一定要找到兇手,給自己的妻子還有兒子一個公道。
警方也是對整個案發現場進行了進一步的勘查,可依舊沒有任何線索,就連妻子魏淑敏出門的時候騎著的自行車也沒有了蹤跡。
現在能夠證明兇手身份的物證,唯有從魏淑敏身上提取到的兇手體液了。
警方一方面將體液送去專門機構檢測,另一方面著手死者人際網絡與尋找現場見證人。
根據當地村民提供的線索,警方他們得知,魏淑敏騎行在這段馬路上時,有一位身高大約1米7左右,20多歲的瘦高個光頭男子跟隨其后。

考慮到案發現場沒有留下明顯痕跡,能清理得如此干凈,警方推測猜測是累犯作案,且熟悉附近地形,可能是當地人。
與此同時,精斑檢查的結果也出來,表明犯案男子是O型血。然而迫于技術條件的限制很多嫌疑者都被一一排除,這一樁強奸殺人案一時間成了懸案。
但曹大冰從未放棄追查兇手,他幾乎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去當地公安局詢問,試圖能夠聽到一些好消息但始終杳無音信。
而就在他幾乎要放棄的時候,從警方傳來了一個好消息,國家在完善DNA信息庫后,殺害曹大冰妻兒的兇手殘留的DNA只要在信息庫中進行比對,就很可能將其找到。
警方也是在第一時間將體液送去鑒定DNA,直到2016年,DNA數據庫再一次完善后,警方找到了一個與體液DNA高度匹配的老人。

但不幸的是老人并不是作案者,民警當即推測會不會是老人的孩子所為,可檢測完老人的三個兒子,雖然都高度相似卻不完全匹配。
正在這個案子再次陷入絕地時,老人說出他的兒子在十年前已經去世。
警方當即調出該男子的檔案,發現他從1981年開始,多次被判刑,且沒有檔案記錄,案發當年,個人信息與當年推測的犯罪嫌疑人高度吻合。
而經尸骸殘留的DNA檢測后,最終確認死者與精斑完全匹配。至此,一樁懸在當地民警心中25年的案子終于沉冤昭雪。
律師觀點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強奸是屬于非常嚴重的刑事犯罪行為之一,強奸是指通過暴力的手段,強行與女性發生性關系的犯罪行為,那么像本案中強奸后又殺人又會受到如何的處罰呢?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強奸女性并且殺害女性的,會構成兩個罪名,一是強奸罪,二是故意殺人罪,一般會判處犯罪分子死刑。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中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因此,強奸后殺人滅口的,應以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處死刑。但本案的特殊點在于兇手在被確認后已經死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針對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案件,應當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相關的民事賠償,曹大冰一家依舊可以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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