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泡打粉加工包子,獲利31元,獲刑

(案件來源于遵化市人民檢察院)
案件詳情:
紀某從2017年起開始,在遵化市經營一家包子鋪,鋪內包子品種齊全。為了增強包子發酵效果,2017年夏,紀某從綏化市果蔬批發市場內購得兩袋甜香牌泡打粉,在其揉面過程中摻入面粉中,制成包子向顧客售賣。

2019年10月26日,唐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店里的包子進行抽樣并送檢。經檢測,所送檢的包子內鋁的殘留量超標,不符合GB271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紀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錯態度較好。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紀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判決:
1.被告人紀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將扣押的榮發牌香甜泡打粉一袋,予以沒收,由扣繳單位遵化市公安局上繳國庫。3.將被告人紀某上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1元,返還給遵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紀某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嗎?
1. 構成犯罪首先要求主觀有責,客觀上實施了違法行為,并且違法行為侵犯了法益。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有兩年包子經營經驗的紀某對制作包子過程中不能添加含鋁的泡打粉,主觀上應該是明知的,但紀某在制作包子的過程中添加了含鋁泡打粉,客觀上有違法行為。也就是說紀某的行為是違法行為,那是不是構成犯罪呢?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013050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第一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本案中包子的鋁含量超標,具體數目不詳,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否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裁判文書并未加以說明,紀某的包子鋁含量究竟超標多少,是否是嚴重超標,裁判文書也未加以說明,因此本案中紀某構成非法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證據不足。
2.筆者查閱了相關案例,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1)京0112刑初632號,“自2020年起,被告人胡某某和許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區漷縣鎮龍莊村共同經營的某小吃店售賣包子等早餐;2020年12月25日,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二人上述經營場所對二人制作、銷售的包子進行檢查、抽樣,經檢驗,包子中鋁殘留量為1260mg/kg;現場起獲“香甜”牌泡打粉0.9千克(配料含硫酸鋁)法院判決,被告人胡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許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古檢一部刑不訴〔2021〕Z 2018年“至今,杜某某在古交市***村村口經營早餐店期間,使用傳統配方改善包子外觀色澤、口感來吸引顧客,未按照國家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添加含鋁泡打粉,導致生產、銷售的包子含鋁殘留量經河南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為247mg/kg。公訴機關認為:杜某某制作包子面團過程中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無相應證據證明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故對杜某某不予起訴。”
筆者認為,紀某要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必須是其制作的包子鋁含量嚴重超標,多少是嚴重超標呢?可參考國家衛生計生委2015年第1號公告批準硫酸鋁鉀、硫酸鋁銨作為膨松劑用于粉絲、粉條,殘留量為200mg/kg的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