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子為錢同時“陪侍”兩人,但卻因“誰先誰后”引發血案

我們常說生命的尊嚴是高于一切的,人作為一種高級動物,尊嚴是首當其沖的要素,如果一個人失去了尊嚴,那么這樣的靈魂是不完整的,身體也只是一副軀殼而已。
對于一個有理想,有抱負的人來說,他們能在紛雜的現實當中認清自己,不會被金錢迷失雙眼。
可有些人卻不懂得自尊自愛,甚至為了金錢不惜出賣自己的身體,最終釀成悲劇。

金玲(化名,文中人名均為化名)是貴州省一個山區里長大的孩子,從16歲起她便輟學在外打工,起初她只是在貴州當地的小鎮做一些零工,后來輾轉到了大城市進行發展。
2006年,金玲憑借著自己的努力來到了上海做保姆,在這期間她被雇主家里那種奢侈的生活所震撼,而她自己在這些有錢人面前更像一只丑小鴨一般唯唯諾諾。
后來這家的男主人提出想要和金玲發展地下情,并承諾只要她配合,自己會支付她一筆巨款,金玲見狀便答應了男主人的請求。
這之后男主人便帶著金玲出入于上海的各大商場和高級會所,將金玲打扮得很是漂亮,而金玲也在這一過程當中逐漸迷失了自己。

她開始享受這種紙醉金迷的生活,并且時常跟隨著男主人去飯局上應酬。
可在有一次外出應酬期間,同桌的一位大老板私下里問金玲是否可以侍奉自己,看著眼前這位多金的男子,在眾人的調侃下金玲便答應了老板的請求。
因此飯局尚未結束,這名老板便催促金玲和男主人盡快離席。
可等三人來到賓館后卻發生了分歧,因為金玲還是處女,所以男主人和這位老板都想搶占先機。
可在誰先誰后的問題二人發生了強烈的爭執,老板認為自己花大價錢包養金玲自然有權優先使用。可男主卻認為金玲是自己的人,不同意胖老板的說法。

就這樣,二人你一言我一語爭吵了起來,到后來更是撕打在一起,胖老板趁著酒勁兒將這位身材偏瘦的男主人壓在身下,對著他的頭部狠狠地砸了過去。
酒店的工作人員在聽到房間內劇烈的響動后,也趕忙前來查看情況,可沒成想此時這位男主人早已失去了生命。
最終這位老板因為故意殺人罪和聚眾淫亂罪被判處死刑,而金玲也因賣淫行為受到相關的行政處罰。
如果當初他們都能夠遵守道德底線,保持做人的基本準則,那么這起悲劇便不會發生。
我國《刑法》明文規定聚眾淫亂罪只處罰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人,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從重處罰。
聚眾淫亂罪的立案標準規定于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第四十一條中,組織、策劃、指揮三人以上進行淫亂活動或者參加聚眾淫亂活動三次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結構中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來維護的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
違反了這種公共生活規則,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因此,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實質上就是對公共生活規則的違反。
聚眾淫亂犯罪,是一種違反社會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規則,敗壞社會風俗習尚的行為,它從這個方面破壞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說它破壞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
本罪在客觀方面具有兩大特征:一是聚眾行為;一是淫亂行為。

聚眾,是指糾集眾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發動、糾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于一定時間聚集于同一地點。
聚眾的 “眾”應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員,如果僅有兩人,不能構成本罪。
淫亂,主要是指違反道德規范的X交行為,但除此之外,還應包括其他刺激、興奮、滿足性欲的行為,如聚眾從事手淫、口淫、雞奸等行為,而對于這種行為并不限于男女異性之間。
行為人聚眾從事這種淫亂行為的,也構成本罪,可見從理論上本罪的眾人并不必然以同時含有男女二性為必要。
本案中雇主和胖老板以及金玲三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聚眾淫亂,鑒于雇主已死,因此不追究其法律責任,而金玲的賣淫屬于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不會判刑,一般是進行罰款和治安拘留。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胖老板則因為故意殺人罪和聚眾淫亂罪,數罪并罰最終被判處死刑。
????●?█▼▲豪仕法律網███████http://www.79110.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