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貴州小伙說笑話把鄰居笑死,賠了死者家屬6萬,還差點被判刑

人們都不知道,明天和意外究竟哪個先來。遇到意外,正確的做法是盡可能地降低損失和風險。若是為了逃避責任而使損失擴大,甚至釀成了悲劇,恐怕不僅被眾人指責,還可能陷入官司。
貴州曾發生過這樣一起十分離奇的案件,某男子和鄰居開玩笑,卻不小心把鄰居“笑死了”,結果賠了6萬元不說,還差點涉嫌犯罪。為什么一句玩笑也能引來禍端?這起案件該如何定性?

周某某與茍某是一對關系較鐵的好鄰居,兩人平時經常插科打諢開玩笑。某天,周某某去小賣部的時候,恰好在店門外看到了茍某,于是兩人寒暄一番,周某某與他說了一個近期看到的玩笑,登時惹得兩人開懷大笑。
由于笑話太好笑,茍某一直停不下來,結果最后竟捂著胸口倒下去了。這時周某某還以為茍某也在和自己開玩笑,蹲下身拍拍他:“老伙計,你別裝了。”然而茍某卻一直沒有清醒,這下周某某有點發憷,他害怕茍某身體出點什么毛病,自己需要擔責,結果很不厚道地偷偷溜了。
直到小賣部老板出來,看到茍某倒在地上,趕緊喊來了救護車,不過此時茍某已經死亡了,死因是冠心病發作。隨后,茍某家屬在了解到周某某曾與之交談并引發他大笑,立馬猜想周某某便是罪魁禍首,在報警求助后,警方了解到茍某本身有冠心病史,而周某某在明知茍某發病的情況下仍舊逃竄,具有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嫌疑,據此將其逮捕。

茍某無論如何也想不到,僅僅只是開了個玩笑,居然引發了這么大的災難,還讓自己成了“殺人犯”。那么茍某究竟是否屬于犯罪呢?《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具有過失的意圖,而客觀上實施的行為導致人死亡。“過失”在刑事領域的含義是,行為人應當能夠預見犯罪結果而沒有預見或行為人已經預見了犯罪結果卻輕信能夠避免。對于本案來說,想要印證茍某究竟能否預見周某某的死亡結果,最重要的因素是他到底是否知曉周某某的病情。
如果茍某與周某某為關系較近的親屬,那么茍某通常來講可以知道病情;但是茍某僅僅只是鄰居,且沒有證據表明茍某事先知道周某某的病情,因此只能推定茍某不知道。那么在他不知道周某某病情的前提下,按照普通人的邏輯,很難能聯想到開玩笑會對人的生命造成威脅,因此這起案件只能被定義為意外事件,而不是基于茍某的過失心理的過失犯罪。

從“介入因素三標準”的判定方法來說:首先,本案中介入因素場合的先行行為是茍某開了個玩笑,通常來講開玩笑幾乎不會導致人死亡,發生的概率很低,因此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不存在。
其次,本案的介入因素是周某某的病情,而病情對于上面的先行行為來說是異常的。因為此前我們已經探討過,在未知茍某究竟是否知曉鄰居患病的情況下,應推定其不知道。
最后,根據介入因素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來判斷,已知冠心病的發作很大概率會導致病患死亡,那么應判定冠心病病史與周某某死亡結果存在因果關系。

介入因素的判斷標準是,在確定先行行為與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介入因素與之存在因果關系的基礎上,判定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無關;與此相反的,如果介入因素無因果關系而先行行為有因果關系,就判定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有關。除此之外還有一種較為復雜的情況,先行行為與介入因素同時和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這種情況下假如介入因素對于先行行為來說比較異常,那么將判定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無關,反之則結果相反。
本案的情況還是很簡單的,茍某開玩笑的行為與周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因果關系較弱,因此茍某并沒有犯罪,檢察機關最后也沒有提起公訴。不過雖然茍某免于牢獄之災,卻免不掉官司,此后周某某家屬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茍某承擔賠償責任。
他們有以下兩點訴訟理由:其一,茍某在明知周某某患病的情況下講了個笑話,引起周某某情緒激動,誘發冠心病病發;其二,在周某某病倒時,茍某作為引發這次事故的人,應當立即將周某某送醫,然而他卻逃避責任。
那么,茍某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最大的區別就在于,判斷責任歸屬時,刑事案件要求證據確鑿、因果關系明了,但是民事案件只要求高度蓋然性即可。因此即便在刑事領域中,茍某的行為與周某某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到了民事領域不影響其責任的認定。

茍某最嚴重的問題在于,他在周某某倒地時,不僅沒有幫助其就醫,反而逃離了現場。按照普通人的認知,即便事先并不知道對方有病史,但是在對方因自己而情緒激動、繼而倒地這一系列情況下,正常人都應該意識到對方可能處于危困狀態。茍某卻忽視了屬于自己的救助責任,并間接導致周某某搶救不及時而死亡,因此應當負擔部分責任。
不過法院最終并未判決,而是直接通過調解的方式讓雙方達成協議,由茍某賠償周某某家屬6萬元。其實這樣的結果對于雙方來講算是不錯的結果,而茍某此后或許還要面臨著周圍人的非議。畢竟他這種見死不救的行為,雖然在法律上不會得到懲罰,卻是極度不負責、不道德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