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黑龍江16歲少女:被母親送網癮學校后生恨,將其捆綁家中餓死

暴力會使人產生怕意,而我國的家庭教育,曾一度認為“棍棒底下出孝子”、“打是親罵是愛”,虎爸虎媽的教育方式受到了許多家長的認可,認為嚴格要求孩子,是為了讓孩子的未來更加坦蕩,現在不吃苦,以后只會吃更多的苦。
這也是部分家長即使知道自己的孩子在網癮學校受到了怎樣的暴力,卻依然覺得這是在為孩子好,認為電擊治療是有效的。然而家長眼中的改造營卻是孩子眼中的集中營,孩子被打怕了,似乎變得比以往不同了,實際上親子關系卻疏遠了,孩子因此恨上了“冷漠”的父母。
2016年,黑龍江16歲少女將母親捆綁在家中餓死的案件轟動一時,也讓許多家長開始反思自身的教育方式,明白自己心中的對孩子好,未必就是對孩子好。

陳某然出生于哈爾濱肇東市,也曾是家中的掌上明珠,受到了父母的寵愛,但陳某然的父母與許多家長一樣,也有著“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的期盼,并且在陳某然父母的思想中,女子就應該文靜,端正,但偏偏陳某然的性格活潑,而且特別喜歡運動,相比做一個琴棋書畫樣樣精通的淑女,陳某然更喜歡剪去長發,做一個假小子,去參加一些體育競技類的比賽。
如果陳某然的父母能夠早日明白,不管女子還是男子,都不止有一副模樣,誰說運動好的女生就不是一個優秀的女生?陳某然或許也能創造出自己的人生精彩,那么之后的悲劇就不可能明白。
但陳某然父母的思想較為古板,隨著女兒年齡的增長,他們更加憂心和操心。陳某然的父親秉持著“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觀念,開始對女兒使用暴力,一開始,陳某然的母親還很心疼女兒,會護在女兒的面前,不過眼看著女兒沒有一副女孩模樣,學習成績一般,陳母也認為丈夫的做法是正確的,任由陳父對女兒揮拳相向。
而在這樣的家庭環境中成長,陳某然感到特別的壓抑,認為父母并不是真心為她好,而是控制欲太強,從而變得性格暴躁,雖然沒有再參加體育比賽,但也沒有好好念書,逃課、上網、染發,不服管教……簡直就是個不良女學生,父母更是氣不打一處來,恨女兒沒有學好,辜負了他們的栽培和期望。

一怒之下,陳母把陳某然送進了網癮學校,讓她好好接受改造,做一個乖孩子。當時,陳父陳母依然是覺得他們的所作所為都是為了陳某然好,即使三個月后,他們因想念女兒而去探望,彼時陳某然的精神已經快瀕臨崩潰,看到父母后便撲通跪在地上,希望父母能把她帶走,她一定會做好個聽話的好孩子。
不過盡管父母見她那副模樣,心里面還是很心疼的,但覺得三個月的時間太短,至少得有一年,才能徹底改掉女兒身上的“壞毛病”,因此并沒有同意,而這無疑令陳某然感到絕望,從而對父母心生怨恨。
陳某然后來是自己逃出去的,父母得知此消息后十分緊張,生怕女兒遭遇到什么危險,心里頭也已是生出了悔意,將陳某然找到后并沒有再把她送到戒網癮學校,但陳某然卻沒有對父母的所作所為釋懷,她始終無法理解父母的良苦用心,心中只剩下了恨。
2016年9月,此時,陳某然的父母都已經明白暴力教育是沒有用的,但陳某然與父親的矛盾并沒有減少,最終陳某然的父親決定搬出去住段時間,讓陳某然好好想想,哪成想陳某然竟更換了家中的門鎖,并且把母親綁了,以此要挾自己的父親,讓他拿出5萬元。

不過陳父、陳母都沒有把陳某然的這種行為當一回事,只覺得陳某然是在胡鬧,目地是為了拿到錢,然而現在的陳某然還沒有獨立生存的能力,所做出的事情讓父母也很是擔憂,所以陳父只轉給了陳某然三萬五千元。
但當陳某然注意到母親的情況時,陳母已經是無力回天。在本案中,法院最終是以非法拘禁罪對被告人陳某然判了刑。
根據刑法的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另外,陳某然在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陳某然因犯非法拘禁罪,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最后,并不能說陳某然的父母不關心女兒,也不能說陳某然就是個懂事的女兒,但以極端的方式去解決問題,最終只會導致更大的悲劇,如果父母能夠尊重女兒的想法,而不是以父母的身份去強行要求,如果陳某然也能站在父母的角度去想一想,良好的溝通,或許陳母并不會因女兒而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