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湖南一智障女意外懷孕,為抓住真兇,派出所所長甘愿被誤會

原標題:2009年湖南一智障女意外懷孕,為抓住真兇,派出所所長甘愿被誤會
2009年,家住湖南省安鄉縣某村的周老漢發現小女兒周某妹懷孕了,一時間他是又氣又恨。不知道從什么時候開始,周某妹吃得不多,肚子卻漸漸大了起來。周老漢起初還以為女兒生病了,急匆匆帶著她去醫院,醫生的診斷結果卻讓他大吃一驚。周某妹沒有生病,她的身體很健康,一系列反應是因為懷孕了。
周某妹已經28歲,按理來說周老漢做外公該開心才是,他為何聽到女兒懷孕如此震驚?好像并不期待這孩子的到來?說來令人唏噓,周某妹雖然實際年齡已經28,心智卻宛若3歲幼兒。她患有先天智障,注定一生智力低下,就連基本的自理能力都沒有。更何況是結婚生子,也沒有人愿意娶她,誰知道生下來的孩子會不會也是智障。
所以周某妹依然是單身,由于她的智力比較低下,家里人不讓她出去。一般都是待在家中,這樣一個智力低下又常年不出門的姑娘,怎么會懷孕?一定是有人趁家里人不在欺負她了,這個人是誰?為此,周老漢詢問過女兒,可惜周某妹對與誰發生了關系壓根表述不清。他只好自己想辦法查,思來想去,鄰居姚某喜的嫌疑最大。

周某妹都不出家門,能知道她智障又了解老兩口作息習慣的,只有住在附近的幾戶人家。姚某喜不僅住在附近,還是個老光棍,并且時不時來周家串門。絲毫不嫌棄智力低下的周某妹,周老漢懷疑,他當時便存了賊心。氣惱上門要求他負責,當然并不是要求姚某喜娶周某妹,只是希望能給兩千元打胎。

問題是周老漢沒有證據證明姚某喜侵犯了周某妹,周某妹肚子里的孩子就是他的,那么要錢之舉會被視作敲詐勒索。派出所的蔣所長知曉這件事后,特意提醒周老漢,沒有證據不能胡亂誣陷、要錢。對于蔣所長的好心,周老漢并不理解,反倒認為他是在包庇姚某喜。恰在此時,姚某喜消失了,更加深周老漢的懷疑。
沒有辦法,他只好自己籌錢帶周某妹去引產,憑周家的情況養一個智障已是費力。再加一個孩子,他們老兩口真是精力不夠,也養不起。萬一孩子又是個智障兒,將來他們夫妻離世,周某妹與孩子該怎么辦?引產當天,蔣所長帶著人守在手術室外面,周老漢堅持認為他就是來看著罪證毀滅的。雖然不甘心,卻也無可奈何,只顧帶著女兒回家。
待周某妹引產,姚某喜大搖大擺回到了村里,大概是認為已經沒有證據證明他侵犯過周某妹了。殊不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周老漢此時才知道蔣所長當天在手術室門外,不是為了看著證據毀滅。而是為了收集證據,要想定姚某喜的罪行,一個親子鑒定足以。胚胎就是最關鍵的證據,他當天是為拿到引產后的胚胎,才特意跑去引產室的。
又為不引人注目,也就是瞞著姚某喜,甘愿被周老漢誤會也沒解釋自己的目的。只等姚某喜誤以為證據毀滅,自己回到村里,好將他一舉擒獲。鑒定結果顯示,他就是孩子的親生父親,姚某喜的行為已構成強jiān罪。強jiān罪即違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他還想辯稱周某妹是自愿的,事發時沒有反抗,企圖以此脫罪。可周某妹連結婚都搞不懂,何談自愿?至于沒有反抗,身體搏斗、語言拒絕并不是認定強jiān罪的唯二標準,特殊情況下失去被害人反抗的前提也屬于違背婦女意志。比如說不敢反抗、來不及反抗、不知反抗、明知反抗無用而未反抗等等。

周某妹屬于不知反抗,姚某喜在這種情況下與之發生關系,應當認定為強jiān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jiān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jiān婦女、jiān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jiān婦女、jiān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jiān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jiān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