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子將夜店少爺帶回家中過夜,因為一根頭發釀悲劇

案件回顧
生活中我們常說,有其因必有其果,事情的結果往往就孕育在原因之中,目的往往也存在于手段之中。
在佛教經典中也主張所謂的因果論,強調善有善報,惡有惡報。
今天這起案件的主人公王夢潔(化名,文中人名均為化名)就是因為不甘寂寞,流連于夜店之中,最終因為自己的不軌行為留下禍端,引發了悲劇。

王夢潔和丈夫梁衛國結婚已經長達七年,按道理來說夫妻二人的感情生活還算幸福。
可實際上梁衛國因為工作原因經常在外出差,和王夢潔在一起的時間少之又少,而兩個人迄今為止也沒有自己的孩子。
直到有一次,梁衛國在回家之后發現妻子王夢潔對他的態度十分冷淡,完全沒有了曾經恩愛時的熱情。
梁衛國憑借著自己男性的直覺感到妻子在感情上可能出軌了,更讓他感到疑惑的是,妻子在自己面前從來是不冷不熱,而每次出門后總是笑容滿面,顯得十分開心。
可即便如此,梁衛國也一直沒有找到王夢潔出軌的相關證據。

直到有一次他在收拾屋子的時候,在床上發現了一根短發。因為自己光頭,這根頭發明顯不屬于二人,此時梁衛國更加堅定了心中最初的那個想法。
本想著等收集好證據后再質問妻子,可沒成想,在發現頭發的那天晚上,梁衛國就沒忍住詢問王夢潔是否出軌其他人。
在他的不斷追問下王夢潔也交代了自己和一個名叫“葉嵐”的男子交往過密,二人是在KTV中認識,而且王夢潔還保證自己今后會和這名男子斷了往來,絕不再犯類似的錯誤。
梁衛國看到妻子誠懇的道歉后,心理平衡了許多,便也不再提及此事。

實際上王夢潔口中這個名叫“葉嵐”的男子,就是當地夜店的一名少爺,原名叫作張久鵬。王夢潔曾經在丈夫外出期間和這名男子發生了不可描述之事,并將其帶到家中同居。
雖然口中說著原諒了妻子的出軌行為,但梁衛國的心里卻始終不能放下。于是他根據妻子的描述便找到了那家夜店,甚至點名叫張久鵬為自己服務。而梁衛國則事先將準備好的迷藥加入到酒水當中,等張久鵬喝下后將其帶出了夜店。
雖然在這一過程當中張久鵬是被梁衛國摻扶著走出去,但這種事情在夜店內也是見怪不怪。離開夜店后,梁衛國將張久鵬帶到河邊,并在其腳上綁上一根繩子,另一端系上一塊兒巨大的石頭。

就這樣,梁衛國將人和石頭丟進了河里。這之后,他也是迅速的離開了案發現場,并以工作為由逃往了外地。
直到一星期之后,派出所接到報案,聲稱某夜店內一名工作人員離奇失蹤。最終經過警方的層層調查,終于將嫌疑人鎖定到了梁衛國身上。
而梁衛國在警方的質問當中也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梁衛國也因為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律師觀點
人在面臨情感問題的時候,因為一時沖動很可能會引發很多的激烈沖突,甚至是直接殺死,對于這種情況殺死了第三者的話,自己所面臨的刑事處罰是如何的呢?

事實上,不管被殺害的對象是第三者還是誰,同樣是生命權受到侵害,故在“法”上是按照故意殺人來量刑定罪的。
在社會上的情感或道德輿論中或許會對第三者予以遣責,但道德輿論在這時代替不了法律,也就是說第三者的介入盡管不對,但在法律上第三者的生命權是受保護的。
量刑是考慮到作案動機、手段、造成后果以及悔改或立功表現等綜合考慮,在被害人是第三者的話,也僅僅是其中的一個參考的因素。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其特點是直接或間接作用于他人的機體,使其生命在自然死亡時間之前終結。
首先,這種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實行正當防衛或執行公務而剝奪他人生命,不構成犯罪。其次,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剝奪的行為方式既可以表現為作為,如槍擊、刀砍、斧劈等,如本案中梁衛國將張久鵬溺死的行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
本罪在主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在間接故意情況下,行為人須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故意殺人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報復、圖財等。但動機不影響此罪的成立,只構成量刑的情節。

綜上,梁衛國因為妻子出軌心生怨恨,所以才將張久鵬迷暈后溺死,而且在案發后梁衛國并沒有第一時間認錯悔錯,因此最終因為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